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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後山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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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apply.txt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規定為臺北市政府

風險

本案: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

更新案」 。

風險

本基地: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227-1、230(部分)、234、

234-1、234-2、234-3、235、236、237、238、239、240、240-1、241、242、 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6、 257、257-1、257-2、258、258-1、258-2、259、260、262、263、263-1、 264、264-1、264-2、265、266、267、268、269、270、631、632-1、634、 635、637、639 及 639-1 地號,共 56 筆土地。面積共計 9,875 平方公尺 (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 圖1 本案基地位置範圍示意圖 ===== PDF_PAGE_1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

風險

A 基地 : 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34、234-1、234-2、234-3、237、

238、239、240、240-1、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 258、258-1、258-2、639-1 地號,共 22 筆土地。面積共計 4,197 平方公 尺(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

風險

B 基地 : 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26、227-1、236、250、251、252、

253、254、256、257、257-1、257-2、263、264、264-1、264-2、265、266、 267、268、269、270 地號,共 22 筆土地。面積共計 4,136 平方公尺(面 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

風險

C 基地: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60、637 地號,共 2 筆土地

面積共計 517 平方公尺(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

風險

D 基地:係指依據後續預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後之範圍 (即本基

地中部分 A 基地、B 基地及道路用地所涵蓋之範圍),包含臺北市南港 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227-1(部分) 、230(部分) 、234、234-1、234-2、 234-3(部分) 、235(部分) 、236(部分) 、237、238、239、240、240-1、 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 254、256、257(部分) 、257-2(部分) 、258、258-1(部分) 、263(部分) 、 264(部分) 、264-2(部分) 、265、266、267、268、269、270 地號,共 42 筆土地。 面積共計8,531.80 平方公尺, 實際面積、地界應依地政機關 登記及地籍測量為準。 ===== PDF_PAGE_1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 圖2 本案預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之範圍示意圖

風險

相鄰土地:係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638、638-1、638-3、640-2

地號等 4 筆土地 , 面積合計1,248 平方公尺。 其上共有 3 棟 合法建築物 , 屬 46 位私有所有權人所有,建物總面積 7,165.72 平方公尺;建物 現況 除了臨忠孝東路六段之一樓做店面使用,其餘為住宅使用。

整合

本招商案 : 指本中心辦理之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 : 指本中心為辦理本招商案所公告之文件 、 物件及其他變

更、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風險

需求說明書:指本中心辦理本招商案之需求說明書

風險

公有土地:指本基地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所管理管臺北市南港區

玉成段五小段 227-1、257-1、634 及 639 地號等 4 筆土地。

風險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 係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

===== PDF_PAGE_1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TOD

公私共有土地:指 本基地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 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30(部分)、262、631、635 地號等 4 筆 土地。

風險

國營事業所有土地 :指本基地範圍內 國營事業所有臺北市南港區玉成

段五小段 234、234-2、235、236、237、238、239、234-1、234-3、258、 258-1、258-2、259、260、637 及 639-1 地號等 16 筆土地。

風險

私有土地:指本基地範圍內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

段五小段 226、240、241、240-1、242、243、244、245、246、247、248、 249、250、251、252、253、254、256、257、257-2、263、263-1、264、 264-1、264-2、265、266、267、268、269、270 及 632-1 地號等 32 筆土 地。

風險

國營事業所有建物 :指本基地範圍內 國營事業所有臺北市南港區玉成

段五小段 3602、3603、3604、3605、3606、3607、3608、3609、3610、 3611、3612、3613 及 3627 建號等 13 筆建物。

風險

私有建物:指本基地範圍內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69、70、71、

72、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 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 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3、 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1033、1469、1470、 1471、1472、1473、1474、1475、1780、1902、2078、2124、2125、2133、 2134、2135、2136、2137、2138、2139、2140、2141、2142、2143、2144、 2145、2146、2147、2148、2149、2150、2151、2152、2153、2154、2155、 2156、2157、2158、2159、2160、2502、2503、2569、2570、2571、2572、 ===== PDF_PAGE_1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 2573、2574、2575、2576、2577、2578、2579、2580、2581、2582、2583、 2584、2585、2586、2587、2588、2589、2590、2733、2734、3430 及 3599 建號等 121 筆建物。

風險

私有所有權人: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私有建物所有權人

風險

權利變換關係人 : 指辦理權利變換之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 、

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1.1.27 申請人:指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參與本招商案之單 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包含單一公司及合作聯盟之所有成員,並依參與 階段之不同 , 分別稱之為申請人 、 合格申請人 、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 人。

評選

合作聯盟:指由一家領銜公司及二家(含)以下一般成員所合作組成

之團隊,共同向本中心申請參與本招商案。

風險

領銜公司 : 指合作聯盟申請人中之成員經其他全體成員提出經公 (認)

證之書面文件,並授權作為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期間之全權代表。 1.1.30 合格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招商案,通過資格審 查之申請者。 1.1.31 最優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之最優 申請者。 1.1.32 次優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評選為申請案件之次優 申請者。

評選

出資人: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經本中心依照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所訂 之申請及評選程序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 並與本中心簽訂出資契約者(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 ===== PDF_PAGE_1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6 公司) 。

評選

出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提出申請參與本案所製

作之計畫內容。

風險

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於

接獲本中心通知後,將其提出之出資計畫書依評選會決議及議約結論 等修正後提出之執行計畫書草案。

評選時程

出資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於接獲

本中心通知後,提送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本中心同意後所製作之 計畫書,並納入出資契約之一部分,據以執行本案。

整合

出資契約草案:指本中心就本案有關規劃、設計、興建、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相關事項,擬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 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簽訂之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之草案,即公開評選文件中之出資 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分回評選

出資契約:指本中心就本案相關事項,與出資人簽訂之出資暨協助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風險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

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

風險

公司大小章:指申請人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登記之公司及其代表人

印鑑章。本須知規定由申請人及其代表人簽署之文件,得以公司大小 章蓋章代之。 1.1.41 評選會:指本中心為徵求出資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規定準用 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評選會。 1.1.42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 ===== PDF_PAGE_1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7 書(詳 【附件 8: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表達倘申請人評選為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 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簽訂出資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出資人執行本 招商案之廠商、建築師或營造廠。

評選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案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形式之

授信予出資人,有助出資人履行本案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風險

管理服務費用:為本中心實施本案所收取之費用,由出資人負擔並依

出資契約約定給付予本中心。

風險

面積單位 : 本案涉及單位坪之換算時 , 以 「每平方公尺 (㎡) 等於0.3025

坪」作為面積換算標準。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係指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總額與更新後總價值

之 「平均費用負擔比率」 (註:請自行參閱最新版 「臺北市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項」 ) 。

分回費用

公告共同負擔比率 : 係指本須知第3.3.3.2 條所規定之共同負擔費比率

風險

月或年:均應依曆連續計算

===== PDF_PAGE_1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8 1.2.2 期間之計算:其起算、終止與延長,依下列方式計算: 1.2.2.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1.2.2.2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1.2.2.3 期間之末日,若以下班前將應送達標的送達本中心、其他機關 指定處所為要件者,以午後五時為期間末日之終止。但不以下 班前送達本中心、其他機關指定處所為要件者,以末日午後十 二時為期間之終止。 1.2.2.4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假 日或本中心休息日後之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1.2.2.5 期間之末日為本中心辦公日,但本中心於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 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其後之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 代之。

時程

公開評選文件為申請人提出本案申請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

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 人。 1.2.4 本須知未盡之期程與規定 , 於其他公開評選文件中有規定者 , 應依該等 規定辦理。 1.2.5 申請人應詳閱公開評選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規定 之事項,不得有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限制條件或但 書 。 違反者 , 以公開評選文件為準 , 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 附帶限制條件或但書之部分視為無效。但申請文件之創意與承諾或其 他事項優於公開評選文件者,不在此限。

整合評選風險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 , 若有疑義須釋疑時 , 應於招

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即視為同 意本公開評選文件所定之內容 。 本中心所為之書面釋疑 、 書面澄清 、 釋 疑或補充說明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分,本中心得視釋疑內容之必 ===== PDF_PAGE_1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9 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評選時程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有所誤

解) 撤回或撤銷申請文件或文件內容之表示 、 主張任何書件 (包括但不 限於出資契約或承諾共同負擔比率)之一部分或全部無效或解除出資 契約或相關契約、切結書、同意書、承諾書等相關文件,亦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任何補償、賠償或請求重新徵求及評選。

整合費用評選

公開評選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各條文

文義之依據 , 章節標題如與條文之意義 、 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 , 以條文 為準。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 、 文件及資料 , 申請人應自行

注意最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 修訂者 , 亦同 。 本中心提供之資料僅係方便申請人參考 , 申請人應自行 負責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致遭受沒收本案申請保證金或履 約保證金與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費用評選風險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招商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風險

本中心對本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及未規定事項 , 有變更 、 補充及解釋之

權 , 並應以本中心之變更 、 補充及解釋為準 。 本中心就本招商案之申請 及評選相關事項 , 悉依都市更新條例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都市更 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 織辦法、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相關 規定解釋及辦理。 ===== PDF_PAGE_1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10 2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評選

申請方式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

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風險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 , 應檢具 「委任書」

2.1.2 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風險

以 3 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風險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風險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招商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

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2.1.2.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 成員皆不得變更。

整合評選風險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 指定

1 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 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 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

評選

一般資格

我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且為股份有

限公司。

風險

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

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 ===== PDF_PAGE_1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11 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 請。

風險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

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風險

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

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風險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

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風險

協力廠商之限制: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風險

曾受本中心委託辦理本案先期規劃 的誠石不動產估價師 聯合

事務所、張峯維建築師事務所及建業法律事務所(含計畫主持 人 、 廠商負責人 、 董 (理) 監事或所屬現職員工)等三家廠商, 均不得作為本案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評選風險

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風險

申請人所提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

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 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事前 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 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 PDF_PAGE_2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12

整合評選

財務能力資格

實收資本額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10 億元整以上

風險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6 億元以

上 , 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0 億元整 。 合 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 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風險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

單一申請人 : 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5 億元整 ,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

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近一期財務 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風險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

低於新臺幣 10 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15 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總負 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2.3.2.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 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 之後) ,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 條之 4 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 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 200%以上且最近二期 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評選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3 年無退

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 ===== PDF_PAGE_2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13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 1 年(查

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 大喪失債信情事。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

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 ,或稅捐稽徵主管機關核發 查詢日期 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後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特殊議題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 , 依本須知第3.2.3 條至第 3.2.6 條申

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風險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第 2.4.1.1 條及第 2.4.1.2 條所述之住宅建築係指該建築物之使用

執照所列使用類組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頒布之 「建築物使用 ===== PDF_PAGE_2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14 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所列之 H-2 類組別建築,申請人 實績如為多張使用執照或工程承攬契約,應就各項自行拆分計 算填具「開發實績彙總表」以計列開發實績。

評選

申請人是否具備第 2.4.1 條之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 依本須知第3.2.7 條申

請人所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風險

協力廠商不論是否依本須知第 2.4.1 條規定替代或累計實際開發實績資

格,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2.4.4 申請人於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後 , 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 , 所有成員皆 不得變更。 ===== PDF_PAGE_2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15 3 申請應備文件及保證金

整合費用評選

資格審查文件

基本文件

申請書(詳【附件 1:申請書】)

須填具申請人名稱 (公司名稱) 、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 傳真號碼、代表人之姓名,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 小章。

評選

委任書(詳【附件 2:委任書】)

申請人因參與本案申請之需要須指定受任人時,申請時應檢具 委任書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評選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詳【附件 3: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風險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詳【附件 4: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風險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詳【附件 5:中文翻

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申請人因本須知第 4.3.4 條須出具切結書時 , 應提供正本,並加 蓋其公司大小章。

評選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或同時完成申請保證金之繳納,並 於申請文件中提出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申 請時應提供正本。

費用評選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詳【附件 6: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出具經公(認)證之「合作聯盟協議 及授權書」正本,載明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務,並載明領 ===== PDF_PAGE_2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16 銜公司經授權申請參與本招商案而作為其他全體成員之全權 代表人並有權代表申請參與本招商案之合作聯盟處理申請、評 選、議約等各階段關於本案之一切事宜之意旨,尚應載明全體 成員對於本案應負連帶履約責任,並應加蓋合作聯盟各成員之 公司大小章。該協議書內容之變更及各成員之變動,須經本中 心書面同意。但申請人為保險機構者,受限於主管機關法令規 定無法於協議書中約定合作聯盟應負共同連帶履約責任者,得 予以排除,其餘合作聯盟成員仍應負擔連帶履約責任。

整合評選時程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發票影本

申請時應提供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繳款發票影本,每一繳款發票 僅限用於一份申請文件,買受人應為投標之申請人或合作聯盟 之成員之一,並以公司統一編號為準;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且 加註「與正本相符」之註記。

評選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詳【附件 8:協力廠商合作承諾

及切結書】) 申請人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招商案相關之設計、監造及興建 相關工作,該協力廠商應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正本,並加蓋立書人公司大小章 ,如為自然人應簽名或蓋章, 承諾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案之設計、監造及興建相關工 作。

評選

資格證明文件

資格證明文件之一般規定

申請人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如有偽造 、 變造 , 或有本須知第3.4.5.1

條第 1 至 3 款之情形,申請人喪失一切資格,且不得向本中心 主張任何權利。

評選風險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 應提出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後核發

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風險

外國公司應檢附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分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表抄錄本。

風險

信用紀錄

申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 錄之信用報告正本,信用報告查詢日期應為本招商案公告當日以後。

評選

無退票證明

申請人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所出具其等非拒絕往

來戶之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正本,無退票紀錄證明查 詢日期應為本招商案公告當日以後。 3.2.4.2 申請人所提出之查覆單正本,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 PDF_PAGE_2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18 視同無退票紀錄。本中心有證據顯示其等於申請截止期限前, 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2.5 最近一期營業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無違章欠稅證明 , 申請人 應提出下列文件:

評選時程特殊議題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正本或影本。如遇 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稅捐稽徵機 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代之。

時程

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

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正本或影 本。如遇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時程

前 2 款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稅捐稽徵

主管機關核發 查詢日 期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後 之無違章欠稅 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代之,惟查詢日期應於本招商案公告日期 之後。

特殊議題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前一會計年度」 :係指本招商案公告時之前一商業會計年度

(自該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風險

「最近一年度」 :係指以本招商案公告時為準,往前追溯一曆

年。用於前一商業會計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 使用。

風險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風險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包括附 註 、 說明及全部報告內容) , 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 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風險

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及開發實績彙總表 (詳【附件 7:開發實績彙總

投資或開發經驗

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者,應提出申請人為起造人之使用執照證 明。使用執照如有其他註記或說明與本案開發實績有關者,均 應檢附,其起造人有數人時應檢附全部所有起造人之名冊。申 請時如未檢附使用執照實績證明文件,不得於事後要求補正作 為新增之實績證明。

評選風險

承攬經驗

申請人曾為承造人者,應提出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 收證明書證明,以及另行製表統計已完成承攬建物總樓地板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或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並加蓋公司 大小章。 ===== PDF_PAGE_2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0 3.2.7.3 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 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 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 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 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 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 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

整合評選

綜合評選文件

出資計畫書撰寫及提供方式

申請人應撰寫並提送 「出資計畫書」 , 總頁數以120 頁以內為原

則(包括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括封面、封底、目錄、各 章隔頁紙) 。出資計畫書由左邊裝訂成冊,以A3 紙張格式、中 文橫式書寫,並編頁碼;章節目錄應依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 準一覽表(詳【附件 16: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 之審查項目依序排列,並應依其審查標準製作相關內容;封面 及封底勿使用硬殼材質,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本招商案名 稱及出資計畫書提出日期,並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出資計畫書 若未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格式製作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 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分數。

評選

申請人應提供出資計畫書 14 份,並應提供電子檔 USB 隨身碟

1 份。

風險

出資計畫書中之任何筆誤修正須清楚訂正,並於塗改處加蓋單

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之公司大小章。

評選

出資計畫書內容要求規定

第一章︰整體開發構想

  1. 市場分析、開發構想、全齡適居規劃構想及規劃理念: (1) 基地環境與土地開發市場分析、產品定位設定等說明。 (2) 議題說明及對策、整體規劃構想、願景與目標等說明。 (3) 全齡適居規劃與經營構想說明。 (4) 開發規模、建築量體與周邊環境關係模擬。
  2. 都市設計與景觀規劃: (1) 開放空間及公共室外空間設計、人車動線規劃。 (2) 現地生長良好之既有喬木之景觀設計與植栽維護計畫。 (3) 鋪面計畫。
風險

第二章︰招商經營計畫

  1. 招商構想 (1) 區域市場調查。 (2) 招商方向構想(含業種業態界定規劃及選擇建議) 。 ===== PDF_PAGE_3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2
  2. 商業空間規劃 (1) 空間與動線規劃。 (2) 與住宅空間、公益設施之連結性。
  3. 經營及合作策略 (1) 經營理念。 (2) 相關執行經驗及合作建議。
回饋

第三章︰實質規劃設計

  1. 建築設計 (1) 建築造型設計。 (2) 建築空間配置及動線 (含基地與周邊道路 、 建築物之關係 , 以及基地內建築使用與公共空間之關係) 。 (3) 建築室內空間設計及分析 (含居住空間 、 店舖及公益設施空 間,與其設計所帶來的效益) 。 (4) 停車系統。 (5) 建築材質及色彩。 (6) 夜間燈光設計。 (7) 綠建築計畫(含新建建築能效標示 1plus 級)。 (8) 智慧建築計畫。 (9) 耐震建築計畫。 (10) 各樓層空間機能及面積配比與法規檢討。 (11) 住宅單元等必要之圖說,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配置圖(比 例不得小於 1/600) 、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透視圖等, 清楚表達規劃設計概念及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效益。
  2. 交通影響評估及改善計畫: 周邊交通 現況 分析 、 開發計畫與建設之影響 、 衍生之交通需求 、 交通影響評估及改善方案規劃等。 ===== PDF_PAGE_3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3
  3. 防災與逃生避難計畫: 配合基地條件及建築規劃之消防救災及逃生避難計畫。
回饋風險

第四章︰營建計畫

  1. 工程管理: (1) 工程計畫管理、管理組織架構。 (2) 工法說明 、 構造與建材設備等級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說明 (含 降低本案後續維護管理成本之創意設計或工法) 。 (3) 興建期投入成本 (含工程造價及工程項目預估) 、 經費控管 。
  2. 工期說明: 各項工程預定進度及日期 、 縮減作業期程或工期之方法等說明 。
  3. 品質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興建協調工作計畫(含工程介面整合、動 線維持及公共安全計畫) 、防災應變計畫等。
  4. 工程監測計畫: 本案鄰近大眾捷運系統範圍,為避免施工行為對隧道結構體產 生變形影響,危及列車行車安全,施工期間需進行工程監測。 監測計畫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及監 測頻率等。
整合TOD

第五章︰管理維護計畫

  1. 國營事業分回住宅與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回住宅, 各自獨立管理之可行性與介面處理方案。
  2. 住宅、店舖、公益設施空間、開放空間、停車空間等管理介面 之處理方案(含人車出入動線及管制方式、機電設備設置及分 管方式、共有部分管理費用分攤計畫等) 。
  3. 管理維護計畫及保固計畫: 包括完工後之管理維護計畫及保固計畫。 ===== PDF_PAGE_3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4
整合分回費用

第六章︰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

  1. 財務計畫及資金籌措計畫: 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及管理運用、分年現金流量、共 同負擔等說明。
  2. 選配原則及模擬分配方案: 建築設計須盡量滿足現有地主原居住面積 , 提出模擬選配方案, 包含個別所有權人更新前後權利價值、應分回更新後房地及車 位價值之分析。
  3. 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之權利人處理方案。
  4. 若有申請容積移轉,應參酌「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 有關費用提列總表」 說明二十二、 (三) 注意事項規定說明容積 移轉前、後效益分析,並應以更有利於所有權人為原則。
容積整合分回

第七章︰相鄰土地整合計畫

  1. C基地擴充納入相鄰土地之建築方案(含建築造型設計、建築 空間配置及動線、建築室內空間設計及分析、各樓層空間機能 及面積配比與法規檢討,以及店面、住宅單元等必要之圖說)。
  2. C基地擴充納入相鄰土地之更新前後權利價值。
  3. C基地擴充納入相鄰土地前後之產權分配與分回室內面積比較 。
  4. 相鄰土地整合可行性分析(含相鄰土地整合之執行策略、工作 項目、人力安排、預定時程等) 。
  5. 其他為提高相鄰土地參與更新意願之整合措施。
整合分回

第八章︰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

  1. 申請人簡歷: 申請人(指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公司介紹、 商譽、財務及經營狀況等(不含協力廠商) 。
  2. 申請人團隊實績: ===== PDF_PAGE_3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5 申請人(指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協力廠商於 都市更新、投資開發、規劃設計、興建施工、營運管理等各相 關領域曾參與案件類型 、 相關投資案之績效 、 服務經驗 、 信譽 、 獎章、工程之相關經驗實績(包含但不限於其開發規模、時間 與投資金額、參與方式及擔任角色) 。
  3. 出資人組織架構及分工: 申請人須提出組織管理架構(包含本案之規劃、興建、交屋等 各階段之組織管理架構及協力廠商分工項目說明)等;如採合 作聯盟申請時,出資簽約之簽約主體應為申請人依法設立登記 成立之專案公司,並須提出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股款募集計 畫等。
  4. 主要成員履歷與能力: 包含申請人之專業經理人及工作成員之學歷背景、資歷經驗、 參與案件類型與能力說明等。
評選時程

第九章︰回饋事項

計畫書中之承諾事項及其他有助於本案實施、維護鄰里和諧關 係等之實質貢獻,並提出執行之對應金額、執行時間及方式。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詳【附件 9: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由申請人(合作聯盟者為領銜公司)簽署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

書。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風險

本招商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詳本招商案公告說明

出資人應自行籌集與負擔本案公開評選文件或出資契約規定相 關衍生之費用,包含未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都市更新 事業及權利變換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 而不得提列共同負擔之 額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 協助開闢道路費用:接管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之土地價款 ===== PDF_PAGE_3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6 高於以 「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1.2 倍」核計之提列金額部分。
  2. 本案管理服務費用。
  3. 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及拆遷安置費用(包含未登記建物):補貼 期限或租金水準超過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結果之 期限及金額。
  4. 相鄰土地建物監測及防護措施相關費用。
  5. 於國營事業分回棟設置電熱水器、太陽能發電設施及家庭能源 管理系統(Hom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HEMS )。
  6. 本案增建補貼款。
  7. 本案國際級在地藝術文化行動推動費用。
  8. 本案興建期間即時監視系統架設及維護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9. 本案興建期間進行縮時攝影或定期空拍攝影之費用。
  10. 本案地主說明會、公聽會、簽約典禮、開工動土、上樑及完工 儀式等相關活動費用。
  11. 駐點工作站相關費用。
  12. 申請臺北市政府受理中繼住宅所需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控留保 證金。
  13. 需求說明書第 1.7.4 條公益設施捐贈費用。
  14. 其他依本案公開評選文件或出資契約規定出資人應負擔之費 用。
分回費用評選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與「出資計畫書」之內容不一致者,

應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為準。 3.3.3.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不得為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及 (或) 次優申請人。必要時,本招商案得從缺:

  1. 申請人未提出或未依規定填具「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者。 ===== PDF_PAGE_3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7
  2.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高於(未 含本數)公告共同負擔比率時。
  3.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高於(未 含本數) 「出資計畫書」 財務計畫及資金籌措計畫項下所載 (或 所計算)之共同負擔比率。
  4.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與「出資 計畫書」財務計畫或資金籌措計畫項下所載(或所計算)之共 同負擔比率,任一差異比率超過(未含本數)20%者。 (舉例而 言,如某申請人之「出資計畫書」中所載(或所計算)之共同 負擔比率為 40%,而其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共同負擔比率 為 38%,因二者差異比率未超過 20%【計算式: (40%-38%) ÷40%=5.00%(≦20%) 】 ,故非本款所指情形。) 3.3.3.5 申請人應於簽訂出資契約前,根據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 率為依據,調整出資計畫書中財務計畫其他相關內容的各項數 字 , 完成 「出資執行計畫書」 , 並納入本招商案出資契約的附件 執行。
費用評選風險

申請人以本中心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報核時,其共同負擔比率得不受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限制, 但實際分配仍應依本案出資契約第 4.4.1 條規定為準。

費用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如超過申請人

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時,應依申請人出具之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據;如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小 於申請人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核定之共同 負擔比率為據。 ===== PDF_PAGE_3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8

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時機及金額

3.4.1.1 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案件前或同時,繳交新臺幣 4,000 萬元整 申請保證金。

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之繳交方式

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申請保證金:

  1. 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保付支票,並以「國家住宅 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且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即期郵政匯票 , 並以 「國 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
  3. 匯款存入下列帳號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85
  4. 除匯款外,繳交申請保證金憑據正本等應附於申請文件。
  5. 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應於提送申請案件前,將全額申請保證 金匯至指定帳戶,並將匯款證明影本附於申請文件。
費用

申請保證金之發還規定

3.4.3.1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未獲評選會評 選為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人,或本中心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 時,由本中心另行函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 7 日內洽辦領 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3.4.3.2 最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已 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但 以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 PDF_PAGE_3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29 3.4.3.3 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者,於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 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後, 無息發還次優申請人為取得遞補資格所再次繳交之申請保證 金。但以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費用評選時程

申請保證金之發還方式

3.4.4.1 以匯款或票據繳納者,以匯款方式匯入原繳納人提供之帳戶發 還。以票據繳納如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 本,原票據發還繳納人。 3.4.4.2 領回申請保證金時,申請人得授權代理人出具委託代理授權書 辦理。委託代理授權書應加蓋公司大小章,代理人並應持身分 證明文件辦理領回。

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之沒收

3.4.5.1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沒收全部申請保證金,申 請人不得異議,若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其經本中心於綜合評 選決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前發現者,不得成為最優或次優申請 人;於綜合評選決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者,應取消該申 請人簽約資格:

  1.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2.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者。
  3. 申請人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 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4. 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 , 致影響評選結果者 。
  5.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後,於評選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6. 申請人違反本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 , 經評選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
  7. 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放棄資格者。
  8.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案之最優 ===== PDF_PAGE_3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0 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者。
  9.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依本須知規定, 於指定期限內提送或完成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其修正 內容無法獲得本中心同意者。
  10.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於指定期限內完 成簽約或其他相關事宜者。
  11. 未依規定繳付本招商案之履約保證金或申請保證金轉履約保證 金後不足而未補足者。
  12. 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本中心之情事發 生。
  13. 經本中心認定有影響本案評選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 PDF_PAGE_3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1 4 申請程序、投標方式及受理時間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程序

本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 「資格審查」 與 「綜合

評選」兩階段。申請人應依本章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文件及資格證明文 件,並依本須知第 3 章規定提出出資計畫書,由評選會依第 5 章規定 進行評選 , 以選出最優申請人 , 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 其申請作業 流程詳圖 3。 圖3 申請程序 ===== PDF_PAGE_4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2

評選

申請方式及受理時間

本招商案公告時間及公開評選文件販售方式依本中心招商公告辦理

風險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出資計畫書,密封後提

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招商案名稱( 「臺北市 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 資人招商案) 。

評選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招商案截止收件日下午 5 時前,以專人或郵遞

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行政 管理部,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 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無效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 心之申請文件 , 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 ,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請求發還 、 作廢 、 撤銷 、 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再提送或補充任何文 件資料 。 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 , 並自負無法於本招商案所 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評選時程風險

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

個工作日下午 5 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評選時程

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有缺漏時(屬於本須知第 5.2.4 條規定得補正或補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書面補正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

資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上述地址,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本中 心收文章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風險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本中心審查

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 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 PDF_PAGE_4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3

評選風險

申請文件提送形式

基本文件(詳本須知第 3.1.1 條)正本應合併密封為一袋並於封面註明

「基本文件套封」 (詳【附件 10:基本文件套封】) ,申請人之資格證明 文件(詳本須知第 3.2 條)正(影)本應合併密封為一袋並於封面註明 「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詳【附件 11: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評選

上述基本文件及資格證明文件之密封袋連同已裝箱密封之 14 份出資計

畫書及電子檔 USB 隨身碟 1 份,以及將內含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並於 封面註明「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之密封袋(詳【附件 12:共同 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併同裝箱密封,箱外申請文件套封(詳【附件 13:申請文件套封】)。 4.3.3 除上述規定外,申請人應依照申請文件檢核表(詳【附件 14:申請文 件檢核表】) ,自行檢查申請文件之提送及封裝方式是否均已符合本須 知所定之要求,申請文件檢核表並應裝「申請文件套封」內。 4.3.4 申請文件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非中文 (正體) 者,應 檢附中文譯本及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申請文件使 用中文 (正體) 及英文時,其中文譯本之內容與原文不一致時,除資格 文件以原文為準外,其餘申請文件均以中文譯本為準。 ===== PDF_PAGE_4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4 5 評選方式

費用評選

評選作業

本招商案如有 1 家(含)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則進行後續評選

風險

本招商案評選方式採 2 階段方式辦理,分為 「資格審查階段」 與 「綜合

評選階段」 ,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 資料進行審查 , 並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 , 第二階段為 「綜合 評選」 ,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 申請人,並由其 (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 與本中 心辦理議 (簽) 約,簽約後擔任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選 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評選時程

資格審查

本案有 1 家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本中心於截止

收件日之次一個工作日上午 9 時開始進行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檢核 表(詳【附件 14:申請文件檢核表】)及資格審查表(詳 【附件 17: 資格審查表】)清查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齊備。資 格審查過程不公開。

評選

資格審查項目(詳【附件 14:申請文件檢核表】):

申請書

風險

委任書(無則免附)

風險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風險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風險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無則免附)

風險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風險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發票影本

===== PDF_PAGE_4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5

風險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風險

信用紀錄

風險

無退票證明

5.2.2.12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無違章欠稅證明。

特殊議題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風險

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及開發實績彙總表

風險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無則免附)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風險

出資計畫書

5.2.3 資格審查時,下列文件不得補正及補件:

評選風險

申請書

風險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風險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

風險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單一申請人免附)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風險

出資計畫書 (惟如份數不足或電子檔無法讀取時得請求補足份

數或有效電子檔) 。 5.2.4 資格審查時,除本須知 5.2.3 條所列之事項不得補正及補件外,其餘申 請文件如本中心認定有資料不全或有疑義者,由本中心另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 補件或提出說明 。 申請人逾本中心通知期限 , 而未補 正、補件或補正不全、或未提出說明、或資格疑義仍未釐清者,本中心 應就申請人提送之既有文件逕行審查。

評選時程風險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之限期補正(件)或提出說明通知後 , 依通知期

限將補正(件)或說明資料以掛號郵遞 、 快捷郵件或專人送達至本中心 , 提送書件日期以本中心收文章戳認定 , 逾期不受理 , 補正以一次為限 。

風險

本階段未含共同負擔比率承諾值之實質審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如缺少申請書、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單一申請人免附) 、 出資計畫書 、 共同 負擔比率承諾書或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者,其資格審查為不合 格。 5.2.7.2 申請書、申請人承諾事項函、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中文翻譯 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單一 申請人免附)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無則免附) ,未依 本須知附件內容填具或增加原無之限制、除外條款以致缺少其 原有保證、承諾或切結之效果者,其資格審查為不合格。 5.2.7.3 申請保證金票據未附、或金額不足、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之申請 保證金繳交方式者。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申請須知規定且屬不可補正、

得補正項目經限期補正申請人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申請須知規定或有 資格審查應視為不合格者之情形者,不得成為合格申請人。 5.2.9 本中心完成資格審查後,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通過成為合格申請 人。不合格之申請人由本中心另函通知其於期限內無息領回申請保證 金。

評選時程風險

綜合評選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 1 家 (含) 以上時,方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

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出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 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費用評選

綜合評選簡報當日合格申請人開始簡報前,由評選會授權工作小組逐

===== PDF_PAGE_4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7 一開封各合格申請人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並檢視共同負擔比率 是否低於本招商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若該 合格申請人所提共同負擔 比率有第 3.3.3.4 條所規定情形,由工作小組報告評選會召集人,宣布 該合格申請人不得參與本招商案綜合評選簡報,亦不得作為最優或次 優申請人。

費用評選風險

合格申請人應就其出資計畫書內容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依規定時

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委員之詢答。

評選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及辦理原則如下:

由本中心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評選會議之時間、地

點及細節。

風險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送達申請文件至本中心時間之先後

順序定之,先送達者後簡報。

風險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 6 人 (包

含即席同步翻譯人員(若有) ) ,其中應以合格申請人(單一公 司或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人員作為參與簡報會議之代表 人,其應備妥委任書、身分證及其任職於申請人團隊之證明文 件 (在職證明或名片) 。 惟參與簡報會議之代表人 , 即為申請人 依本須知第 3.1.1.2 條所指定之委任人時,可無庸重新出具委任 書。

評選

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或未能備妥簡報代表人證明文件者,

不得參與簡報 。 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 , 「簡報與答詢」 項目之評 分以 0 分計。

風險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PDF_PAGE_4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8 準時辦理報到,逾時 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 「簡報與 答詢」項目之配分以 0 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 依出資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

費用評選風險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原則為 20 分鐘,第 17 分鐘按鈴 1 次,第

20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 。 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 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 之。 5.3.4.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 間 (不含評選委員提問時間) 合計以10 分鐘為限,必要時得由 評選會調整之。 5.3.4.8 各合格申請人應以中文進行簡報,若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即 席同步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5.3.4.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出資計畫書所述之範 圍。合格申請人應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簡報內容應依出資計 畫書章節架構順序說明,超出出資計畫書所述範圍,不納入評 決。

評選風險

評選委員若對於相關計畫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內容有

疑義,得當場要求合格申請人澄清或說明。

評選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委員之答詢,除作為綜合評選會

議紀錄外,並得作為評選評決意見或簽約之依據。 5.3.4.12 各合格申請人於各階段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5.3.4.13 評選委員評分時,各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評選時程

綜合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

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出資計畫書進行審查並給予評分, 並授權工作小組加計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填數值對應之給分後進行 排序 , 綜合評選會議予以評選通過後 , 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 ===== PDF_PAGE_4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39 及(或)次優申請人。本招商案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詳【附 件 16: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附件 20:綜合評選項目評 分總表】)。

費用評選

評選方式

各出席評選委員針對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規定之

各項目分別評定各合格申請人該項目分數後計算總分,並依總 分高低排定序位。各項目分數得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得為零 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 同之總評分合計。

評選風險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委員評分合計未達 55 分或超過

75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評選

出席評選委員評定所有合格申請人評分後,由現場工作小組成

員依綜合評選-委員評分表(詳【附件 19:綜合評選項目評分 表】)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委員評分合計,填入綜合評選 -總分 序位統計表 (詳【附件 20:綜合評選項目評分總表】) 。若合格 申請人之評分結果符合本須知規定,且「有 1/2 以上出席評選 委員之委員評分合計達 60 分以上者」, 始進行序位總和排名(未 符合者,不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評選風險

確認取得序位合計排名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

依申請人所提供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詳【附件 9:共同負 擔比率承諾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檢核表(詳【附件 18:共同 負擔比率檢核表】) ,並填具綜合評選-總分序位統計表 (詳【附 件 20:綜合評選項目評分總表】) , 進行總分合計並以分數高低 轉為序位 。 按高低分排列序位 , 最高者序位為 「1」 , 次高為 「2」, ===== PDF_PAGE_4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0 再次高者為「3」 ,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4」計。

費用評選

現場工作人員依總分合計轉序位之結果進行序位合計,以序位

合計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 相同時,以序位 「1」 最多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出資計畫書得 分最高者為優先,又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最低者優先,再 相同時,由評選會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費用評選

評選會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或不同委員

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交評選會議決議或依評選 會決議辦理複評 , 並列入會議紀錄 。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 , 由評選會決議之,評選會並得作成下列決議:

  1.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 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3. 維持原評選結果。 5.3.6.7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 , 僅得依前條第1 款或第 3 款規定辦理 。
評選

綜合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標準或不符公共利

益時,評選會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本中心得另行辦 理公告招商。 5.3.8 評選會會議決定之綜合評選結果,應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及 本中心官網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評選

評選時程

本案評選作業預定時間如表 1:

表1 本案評選作業預定時間一覽表 作業項目 日期 1 本中心公告日期 O年O月O日 2 申請人釋疑截止日期 O年O月O日 3 本中心回覆釋疑截止日期 預計為O年O月O日 ===== PDF_PAGE_4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1 作業項目 日期 並依申請釋疑情形調整 4 本案申請截止日期 O年O月O日 5 本案預計召開資格審查作業日期 O年O月O日 6 本案預計進行綜合評選會議日期 預計為O年O月O日 如有異動將另行通知 註:作業時程本中心得依權責於必要時調整之。

評選時程

異議及申訴處理

異議

申請人對於本招商案申請及審核程序,認為有違反都市更新條

例及相關法令、本公開評選文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 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異議。

評選

本中心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本公 開評選文件者,本中心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 申請期限。

評選時程

申訴

申請人對於本中心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本中心逾期不為處理

者 , 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異議期限屆滿次日起15 日內 , 得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 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以書面向都市更新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本中心。 ===== PDF_PAGE_5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2 6 議約及簽約

評選時程

議約及簽約原則

除有第 6.1.2 條所定情形外,本中心應依據公開評選文件、本招商案出

本招商案公告後及雙方簽約前發生情事變更,致依原公開評選

文件內容履行顯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者。

風險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優於公開評選文件規定者

6.1.2.4 申請人如有提出承諾及回饋事項,須同時提出該事項因故無法 落實達成或執行時,應折繳予本中心或相關單位之對應金額並 納入出資契約。

評選回饋

本中心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

申請文件不符本中心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條件

風險

有本須知第 3.4.5 條之一情形者,並得沒收保證金

風險

議約期限

本中心應於評選會完成綜合評選決定最優申請人後,以書面通知最優

申請人辦理議約 。 議約期限 ,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自接獲議約通知翌日 起 10 日內應完成議約。

評選時程

簽約前應完成事項

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議約完成通知翌日起 15 日內,依據評選

會決議、議約結論等修改出資計畫書完成為出資執行計畫書草 ===== PDF_PAGE_5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3 案並提送本中心,經本中心審查同意成為本招商案「出資執行 計畫書」後辦理簽約。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內提送出資 執行計畫書草案,或經審查認為仍需有修正,本中心得通知補 正之 , 補正完成時間必須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15 日內完成 , 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應依本須知第 6.4 條之簽約期限規定與本 中心簽訂出資契約,出資執行計畫書應為出資契約之一部分。

整合評選時程

未於指定期限內提送或完成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其最

終修正內容仍無法獲得本中心同意者,視為喪失最優申請人資 格,本中心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 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如無次優申請人或經決定不由次優 申請人遞補者,本中心得重新公告接受申請。但無法完成係不 可歸責於申請人者,本中心得與申請人協議延長期間。

整合費用評選

繳納出資契約履約保證金

  1.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函發 會議紀錄通知議約完成日之翌日起 5 日內,繳交第一期履約保 證金新臺幣 4,000 萬元,亦得以申請保證金全部轉為第一期履 約保證金,惟原申請保證金具有效期間者,或出資人與原提供 申請保證金者不同時,出資人應提供新的履約保證金替代;各 期履約保證金繳交方式及相關約定應依出資契約草案第 13 章 之約定內容辦理。
  2. 履約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一種形式繳納: (1) 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應為即期並以本 中心為受款人,且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 應為即 期並以本中心為受款人。 (3) 匯款存入本中心指定帳戶: ===== PDF_PAGE_5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4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85 (4) 我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詳【出資契約草案 附件 5】) , 其有效期間自繳納日起至少應4 年以上 (到期前 , 出資人如未履行完畢本契約,則應辦理展期並換單) 。本中 心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出資人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 保證書之我國銀行,出資人應立即配合更換。 (5) 出資人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辦妥順 延或換單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如出資人逾期未辦 妥履約保證之順延 、 換單或替代者 , 本中心得逕行押提為現 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出資人提出新的 履約保證為止。 (6) 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符合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費用評選時程

繳納管理服務費

  1. 最優申請人應負擔本案管理服務費用新臺幣 6 億 5,149 萬元整 (含稅) , 本費用應包含於共同負擔之人事行政及風險管理費用 項目,且不得另行列入其他共同負擔費用項目。各期管理服務 費用繳交方式及相關約定應依出資契約草案第 3.8 條之約定內 容辦理。並依下列約定期限繳付予本中心: (1) 第一期: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議約完成通知翌日起 10 日內 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之總額 25%(含稅)。 (2) 第二期至第六期:最優申請人應自議約完成年度之次一年 起,按年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內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之總額 15%(含稅)。 ===== PDF_PAGE_5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5
  2. 最優申請人應依本須知第 6.2.2.4 條之各期款項逕繳付至本中心 指定之金融帳號。
  3. 本中心指定帳戶: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93
  4. 若最優申請人依據本須知第 6.2.2.4 條繳交第一期管理服務費, 而嗣後未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本中心將無息發還第 一期管理服務費用。發還方式以匯款方式匯入原繳納人提供之 帳戶。
費用評選時程

簽約主體

最優申請人若為單一公司者應以原申請公司作為簽訂出資契約之主

體。 6.3.2 最優申請人若為合作聯盟者,應於本中心擇定為最優申請人並 於議約 完成翌日起 60 日內,依法設立專案公司,並以專案公司作為簽訂出資 契約之主體,領銜公司推派之董事人選,應為專案公司之代表人。

評選時程

前揭專案公司設立後應無條件受所有公開評選文件之拘束並當然概括

繼受合作聯盟與本招商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聲請 、 聲明 、 承諾以及因申 請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為依法設立登記 之專案公司發起人 , 且合併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百 ; 其領 銜公司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該專案公司第一次實收資本 額之百分之六十七;合作聯盟成員各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得低 於該專案公司第一次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領銜公司與合作聯盟成 員所認之股份均應為普通股 , 一股一表決權 , 不得於專案公司章程上另 行制訂其他關於表決權或其他 一股多權之特別股。專案公司自公司設 ===== PDF_PAGE_5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6 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高於新臺幣 4 億元。 6.3.4 於興建期間 , 領銜公司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 , 應維持不低於該專案 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六十七;各一般成員分別對該專案公司之持 股比例 , 於興建期間應維持不低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 , 且應於章程中制訂於興建期間中除領銜公司與合作聯盟成員有因破 產、重整、股東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解散,或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限 期清理等情況外,不得轉讓股份予非領銜公司或合作聯盟成員之其他 第三人 , 且因前開原因而需轉讓股份者 , 應通知領銜公司或合作聯盟成 員是否優先承購,若未通知不得以此轉讓對抗專案公司。

評選特殊議題風險

領銜公司或合作聯盟成員如於興建期間有第 6.3.4 條得轉讓股份之事由

發生時 , 應先行通知本中心 , 並應於本中心書面所定期限內覓得與本申 請須知規範相同資格之公司承接 , 經本中心評估並同意後 , 始得轉讓股 份予第三人。

整合評選時程

簽約期限

6.4.1 最優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 , 應自接獲簽約通知翌日起10 日內辦理簽約 , 必要時最優申請人得以書面附理由經本中心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一 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0 日;若最優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設立專案公司 者 , 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 , 則以2 個月為原則 , 必要時最優申請 人得以書面附理由經本中心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一次,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 1 個月 。無法完成設立專案公司, 且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者 , 本 中心得與最優申請人協議延長期間。 6.4.2 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簽約者 , 視為放棄簽約權並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 , 本 中心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定是否由次優 申請人遞補,議約及簽約期限比照本須知第 6.2 條、第 6.4 條及本條規 定 , 如無次優申請人或經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者 , 本中心得重新公 ===== PDF_PAGE_5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7 告接受申請。

整合費用評選

簽約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於完成本須知第 6.2.2 條所定

簽約前應辦事項後 , 應依本須知第6.4 條規定或於本中心通知期限內簽 訂出資契約。

時程

本中心於簽約前如發現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明顯錯誤或誤繕時,得逕

行更正之。

風險

簽約儀式及後續相關活動 (包括但不限於開工 、 動土 、 上樑及完工等典

禮) 由最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 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或出資人依本中心之指示辦理, 相關費用概由 最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或出資人支應。

費用評選

遞補簽約

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後,本中心若因法令規定或

政策變更不續辦本案時,本中心應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 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且不補償最優申請人及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 ===== PDF_PAGE_5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8 人因參與本招商案申請程序之準備費用。 ===== PDF_PAGE_5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49 7 疑義釋疑、答覆及補充公告

費用評選安置

疑義釋疑

本中心將於上開截止日翌日起 30 日內統一以郵寄或公告方式答覆疑

義 。 如涉及變更或補充本須知內容者 , 本中心得另行公告 , 並視需要延 長申請截止期間 ; 如有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 , 致須停止本案招商程序 者 , 本中心有權停止招商 , 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 申請人應自行查閱本中 心網站有無補充公告、釋疑回覆或停止招商等相關訊息。 7.1.3 本中心因應實際狀況需要,得於受理申請文件截止日前公告公開評選 文件之補充文件,並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分。

評選時程安置

現場查勘及聲明事項

申請人對本須知及公開評選文件有關本案之招商條件 、 方式 、 範圍等有

所誤解而生之錯誤,申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撤銷申請文件或 文件內容之表示、主張任何書件或出資契約之一部分或全部無效或解 除出資契約 ,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償 、 賠償或請求重新徵求及 評選。 ===== PDF_PAGE_5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0

評選安置風險

本須知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 、 文件及資料 , 申請人應自行注意最

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 。 嗣後有修訂者 , 亦同 。 本中心提供之資料僅係方便申請人參考 , 申請人應自行負責遵守 相關規定 , 以免因違反規定致遭受沒收本案申請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 , 或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 PDF_PAGE_5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1 附件 1:申請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書 受文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 旨:為參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 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以下簡稱 「本案」 ) , 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 請查照 。 說 明: 一、 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以下簡稱貴中心)○○年○○月○○日公告 「臺北 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 案申請須知暨其附件(以下簡稱「公開評選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申請人已詳讀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及公告期間實施者公布之有關公開評選文件 內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並同意遵守公開評選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 三、 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依據公開評選文件與貴中心及評選會所決定之方法暨程序, 評估本申請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及其授權人員有權以任 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一切資料 。 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 、 評選會除就法律或公 開評選文件已有明文規定之特定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申請人如有不同意 見 , 除循法定程序處理外 , 對於貴中心及評選會或其人員依據法規與公開評選文件 執行之事項,本申請人承諾不進行任何主張或訴求。 四、 本申請人已勘查本基地狀況及查對有關之土地登記等紀錄;對於本案之性質、地 點 、 基地之一般與局部狀況 , 以及其他影響本案投資開發經營所有事項均已充分瞭 解。本申請人已充分明瞭對相關資料之檢核為本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事項。 五、 本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其記載事項均有效且屬真實 。 如有虛偽 , 所發生之任何 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 本申請人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 , 不侵犯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 。 貴中心及評選 會或其人員 , 若因本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而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訴訟 、 仲裁或相 關法律爭議程序時 , 本申請人除應協助進行相關程序 , 並應負擔貴中心及評選會或 其人員因素因訴訟 、 仲裁或爭議結果 , 或因本申請人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需支付 之賠償費用 (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與律師) 。 若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案之推動 , 本申請人應負完全責任 , 並賠償相關機構或人員因此所受之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訴 訟費用與律師費)。 七、 除依法令或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外,本申請人對本申請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銷)、解除、補正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八、 本申請人如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同意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辦理後續簽約等相關 事宜。 ===== PDF_PAGE_6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2 九、 本申請書中所用之「本案」及「評選委員會」 等用語,悉與公開評選文件相同。公 開評選文件所有條款視為本申請書之一部分,對本申請人具有拘束力。 申請人 公司名稱:○○○(公司印章) 地址:○○○○○ 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代表人姓名:○○○(公司代表人印章) 聯絡人姓名:○○○ 職稱:○○○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中華民國○○年○○月○○日 ===== PDF_PAGE_6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3 附件 2:委任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委任書 申請人○○○○為參加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26 地號 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茲委任下列受任人全權代理申請 人參與開(決)標及相關事宜,該受任人資料如下: 受任人姓名:○○○ 職稱:○○○ 身分證字號:○○○○○○○○○○ 委任人(即申請人)○○○ 名稱:○○○ 印章: 代表人姓名:○○○ 印章: 注意事項:申請人代表人或受任人參與開 (決) 標及相關事宜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 分證明文件及本委任書:

  1. 申請人若由代表人出席 , 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無須出示委任書 , 參與上開作業時 , 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代表人印章確認。
  2. 申請人若委由受任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 業時,得以簽名(簽受任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代表人印章確認。
  3. 外國廠商申請,如委由受任人出席者,本委任書應經公證或認證;受任人為外國人 士者,身分證字號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則由領銜公司出具 ===== PDF_PAGE_6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4 附件 3: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 一、 本申請人已審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 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之申請須知,及招商期間實施 者公布之有關申請須知內容之解釋與補充。 二、 申請人願遵守下列事項參與本案申請評選,並於獲選後依此進行投資、開發: (一)本案規劃設計內容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承諾依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履行更新後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 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房地之義務 , 並將符合本案公開評選文件規 定的分配方式,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之部分載入權利變換計畫。 申請人(公司名稱) :○○○(公司印章) 代 表 人:○○○(公司代表人印章) 公司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則由領銜公司出具 ===== PDF_PAGE_6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5 附件 4: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申請參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之審核 , 茲同意如有為評估立同意書人 是否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要求之需要時 , 同意貴中心及其授權人員得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立 同意書人申請繳納或退還申請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 、 帳戶相關往來資料 (例如 : 申請人 、 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 ,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中華民國各縣市票據 交換所查詢本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訊 , 或向關係人或有關單位查詢本申請人之交易信用 資訊 , 或向關係人或有關單位查證立同意書人申請文件內所記載之內容 , 以作為認定基 礎。 此 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立同意書人(即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 :○○○(公司印章) 代 表 人:○○○(公司代表人印章) 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 PDF_PAGE_6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6 附件 5: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 ○○○○ 【申請人公司名稱】 承諾所提送書件之中文翻譯均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如有 不實,致造成審查作業有所違誤,概由立切結書人負責,並賠償貴中心因此所受之一切 損失,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申請人(即立切結書人) :○○○(公司印章) 公司地址:○○○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公司代表人印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則由領銜公司出具 ===== PDF_PAGE_6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57 附件 6: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立協議書人○○○(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同意共同組 成○○○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 (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 ,為共同合作參與國家住宅及 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貴中心」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26 地號等 56 筆土 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以下簡稱本招商案) 之評選,茲願意於本合 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後 , 籌組專案公司 , 辦理後 續籌辦、開發、規劃設計、興建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及授權之內容如下: 一、 本合作聯盟同意由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名稱) 為本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 公司 , 代表本合作聯盟參與本招商案評選及一切相關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處理本招 商案各階段申請、評選、議約及一切與本招商案有關之事宜等) 。任何由授權代表 公司具名代表本合作聯盟之行為 , 均視為本合作聯盟全體之行為 。 貴中心對授權代 表公司之通知,與對本合作聯盟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 各立協議書人承諾對於本招商案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提出異議時, 應由領銜公司代表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向本中心提出 , 其餘成員不得另行提出異議 。 三、 各立協議及授權書人之分工、權利義務及出資比例: ○○○(即領銜公司); ○○○; ○○○。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其領銜公司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該專案 公司第一次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六十七;合作聯盟成員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 不得低於該專案公司第一次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 四、 籌組專案公司與責任: 立協議及授權書人同意於本合作聯盟或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 優申請人後 , 依上述出資比例與相關規定組成專案公司 , 與貴中心簽訂本招商案相 關契約,辦理相關工作 。立協議書人並承諾於專案公司成立後,各立協議及授權書 人應符合出資契約之要求,若有違反 ,各立協議及授權書人與專案公司 (但立協議 及授權書人為保險機構者除外) 應連帶對貴中心負給付違約罰金的責任 。 立協議及 授權書人 (但立協議及授權書人為保險機構者除外) 並承諾與本合作聯盟其他成員 對本招商案負連帶履約責任,如本協議及授權書有任何終止、屆滿 、 失效等不存續 之情事,各立協議及授權書人對本招商案負連帶履約責任之承諾仍具效力。 ===== PDF_PAGE_66 ===== 臺北市...
整合分回費用
來源:contract.txt

契約文件及其效力

本契約包含文件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

風險

本契約

1.1.3 本契約之其他附件,包括:

  1. 其他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列為本契約附件者。
  2. 其他依本契約約定或視個案特性應納入契約附件者。
  3. 出資執行計畫書。
  4. 甲方就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規定及其附屬文件釋疑之書面。
  5. 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規定及其附屬文件。
  6. 甲方就公開評選文件釋疑之書面說明。
  7.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
整合評選

契約文件效力約定

本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得為相互補充、解釋。契約

文件內容如有不一致時,依本契約第 1.1 條所列之文件順序為其適用 ===== PDF_PAGE_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 之優先順序。

風險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約定為準 ,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

容。 1.2.3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約定外,同一契約文件經增刪或修改者, 以簽署在後者優先適用。

風險

本契約之約定條款所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悉依當時有效之法令規定

為準,但以強制規定者為限。

風險

如本契約各文件或各條款間有意義不明、牴觸、矛盾、錯誤或遺漏情

形,致本契約履行義務或約定內容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 20 章之約定處理。

整合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約定外,依下列 原

則處理:

  1. 本契約條款優於公開評選文件內其他文件之條款,但其他文件之條 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優於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但出資執行計畫 書之內容經甲方同意並表示優於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且屬經核定 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之內容者,應優先適用。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整合評選

名詞定義

本案:指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

更新案」 。

風險

本招商案:指甲方辦理之「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風險

需求說明書:指本招商案之需求說明書。需求說明書納入本契約 (【附

===== PDF_PAGE_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 件 2:需求說明書】) ,作為乙方執行本案之依據。

風險

申請須知:指本招商案之申請須知

1.3.5 本契約:指甲、乙雙方簽訂之「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 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風險

本基地: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26、227-1、230(部分) 、234、

234-1、234-2、234-3、235、236、237、238、239、240、240-1、241、242、 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6、 257、257-1、257-2、258、258-1、258-2、259、260、262、263、263-1、 264、264-1、264-2、265、266、267、268、269、270、631、632-1、634、 635、637、639 及 639-1 地號等共 56 筆土地,面積共計 9,875 平方公尺 (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及經甲方同意納入本案更新單元範圍之 相鄰土地。

整合

C 基地: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60、637 地號,共 2 筆土地

面積共計 517 平方公尺(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

風險

相鄰土地:係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638、638-1、638-3、640-2

地號等 4 筆土地,面積合計 1,248 平方公尺。其上共有 3 棟合法建築 物,屬 46 位私有所有權人所有,建物總面積 7,165.72 平方公尺;建物 現況 除了臨忠孝東路六段之一樓做店面使用,其餘為住宅使用。

整合

實施者:

  1. 內政部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5 條及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以112 年 8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1120810943 號函(詳 需求說明書【附件 9】)核定甲方為本案之實施者。
  2. 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 113 年 ○月○日府授都新字第○○○○○號函(詳需求說明書【附件 10】) 同意甲方為本案之實施者。
整合

公有土地:指本基地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所管 理管臺北市南港區

===== PDF_PAGE_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 玉成段五小段 227-1、257-1、634 及 639 地號等 4 筆土地。

風險

公有土地所有權人:指中華民國及臺北市

風險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係指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風險

公私共有土地:指本基地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30(部分)、262、631、635 地號等 4 筆土地。

風險

國營事業: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

國營事業所有土地:指在本基地範圍內 國營事業所有臺北市南港區玉

成段五小段 234、234-2、235、236、237、238、239、234-1、234-3、258、 258-1、258-2、259、260、637 及 639-1 地號等 16 筆土地。

風險

私有土地:指在本基地範圍內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臺北市南港區玉

成段五小段 226、240、241、240-1、242、243、244、245、246、247、248、 249、250、251、252、253、254、256、257、257-2、263、263-1、264、 264-1、264-2、265、266、267、268、269、270 及 632-1 地號等 32 筆土 地。

風險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指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

風險

國營事業所有建物:指本基地範圍內 國營事業所有臺北市南港區玉成

段五小段 3602、3603、3604、3605、3606、3607、3608、3609、3610、 3611、3612、3613 及 3627 建號等 13 筆建物。

風險

私有建物 : 指本基地範圍內之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69、70、71、

72、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 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 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3、 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1033、1469、1470、 1471、1472、1473、1474、1475、1780、1902、2078、2124、2125、2133、 ===== PDF_PAGE_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 2134、2135、2136、2137、2138、2139、2140、2141、2142、2143、2144、 2145、2146、2147、2148、2149、2150、2151、2152、2153、2154、2155、 2156、2157、2158、2159、2160、2502、2503、2569、2570、2571、2572、 2573、2574、2575、2576、2577、2578、2579、2580、2581、2582、2583、 2584、2585、2586、2587、2588、2589、2590、2733、2734、3430 及 3599 建號等 121 筆建物。

風險

私有建物所有權人:指私有建物之所有權人

風險

私有所有權人: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私有建物所有權人

風險

權利變換關係人 : 指辦理權利變換之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 、

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風險

出資執行計畫書:指乙方接獲評選為最優申請人資格或次優申請人遞

補資格結果通知後,提送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甲方同意後所製作之 執行計畫書。並納入本契約之一部分,據以執行本案。 (【附件 1:出 資執行計畫書】)

整合評選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

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

風險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契約之興建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

他形式之授信予乙方,有助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1.3.26 協力廠商:指非乙方,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表達倘乙方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本 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乙方執行本案之廠商、建築師及營造廠。

評選

面積單位:本契約涉及單位坪之換算時,以「每平方公尺等於 0.3025

坪」作為面積換算標準。

風險

共同負擔比率:係指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總額與更新後總價值

之「平均費用負擔比率」 (註:請自行參閱最新版「臺北市事業概要、 ===== PDF_PAGE_1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 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項」 ) 。

分回費用

權利變換應分配價值:係指本案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

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 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之。 1.3.30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 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 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整合分回費用

接管 : 指甲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3 條規定通知受配人於權利變換範

圍內,限期接收並開始管理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並進入 驗收階段。

分回

更新前房地點交 : 指更新前房地所有權人交付本案土地及建物予甲方 ,

並由甲方交付予乙方。

風險

更新後房地點交:指乙方於受配人驗收完畢後, 交付本案土地及建物

予受配人。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指甲方為辦理本案所發出之文件、物件及其他變更、

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風險

契約解釋

1.4.1 本契約所稱之「人」 ,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 事業團體。 1.4.2 本契約中同時有中、英文版本者(例如工程技術規範) ,倘中、英文文 意不一致時,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中文為主。 1.4.3 契約文件所載之日期、期間之計算,除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本契 約另有規定或約定外,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如有未盡之處,依民法 之規定辦理:

  1. 以限期完成者 , 星期例假日 、 國定假日或其他甲方休息日均應計入 。 ===== PDF_PAGE_1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
  2. 日:指 「連續日曆天」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休息日均應計 入之;以 「工作天」 、 「上班時間」 或 「辦公日」 計者,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甲方休息日均不算入。
  3. 前述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得延長之; 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4. 月或年:均應依曆連續計算(參照「民法」第 123 條第 1 項) 。
  5. 期間之計算 : 其起算 、 終止與延長 , 以下列方式為之 (參照 「民法」 第 120 條至第 123 條) : (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3) 期間之末日,若以下班前送達甲方、其他機關指定處所為要 件者,以午後五時為期間末日之終止。但送達標的不以下班 前送達甲方、其他機關指定處所為要件者,以末日午後十二 時為期間之終止。 (4)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甲方休息日者, 以其假日或休息日後之辦公首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5) 期間之末日為辦公日,但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時間者,以其後之辦公首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1.4.4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由甲方解釋之。
評選時程

契約期間

1.5.1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完成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完成,並檢具更新成果報告應備文件(包含 但不限於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含電 子檔》 ) 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以及本契約所定相關義務及切結事 ===== PDF_PAGE_1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8 項完成,復經甲方認定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分回

興建期間

本案興建期間為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

施之日起 , 至乙方依本契約第 12 章約定完成驗收及更新後房地點交日 止。 ===== PDF_PAGE_1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9

風險

基地範圍及開發方式

基地範圍

本案基地坐落於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227-1、230(部分)、

234、234-1、234-2、234-3、235、236、237、238、239、240、240-1、241、 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 256、257、257-1、257-2、258、258-1、258-2、259、260、262、263、263- 1、264、264-1、264-2、265、266、267、268、269、270、631、632-1、 634、635、637、639、639-1 地號,共 56 筆土地。面積共計 9,875 平方 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風險

土地及建物權屬

本基地土地權屬詳需求說明書第 1.3.1 條及其【附件 1:本案基地土地

清冊及謄本】。

風險

本基地建物權屬詳需求說明書第 1.3.2 條及其【附件 2:本案基地建物

清冊及謄本】。

風險

劃定更新地區

本案劃定更新地區詳需求說明書第 1.5.1 條及其【附件 8:本案都市更

新計畫書】。

風險

開發方式與定位

本基地供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際面積、地界以地政機關實測及

===== PDF_PAGE_1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0 鑑界為準,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費用

乙方於契約期間應偕同甲方命名本基地建物之名稱,並經甲方同意後

實施之。 ===== PDF_PAGE_1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1

風險

乙方工作範圍及約定事項

更新事業之執行

乙方應依本契約 (含相關附件) 、需求說明書及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或協助甲方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作業, 辦理本案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 建,以及協助甲方申請本案都市更新及參加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都市更新所需之一切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文資審議、 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大眾運輸禁限建範圍審議、樹木保護 等文件書表圖說及附屬文件等)及辦理(或協助甲方辦理)其他必要 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執照及一切必要作業事項。

分回

申請報核期程

乙方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規定應表明事項及甲方同意之出資執

行計畫書內容擬具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併同 相關審議書圖及附件等相關資料提送甲方(含電子檔,且電子檔 格式 須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要求;乙方並應於草案提送前完成申請分配 及辦理公聽會 , 且申請分配作業程序及事前協調結果應先經甲方同意) , 甲方審查完畢後,乙方應依甲方意見辦理補正後交送甲方複審,次數 以不逾 2 次為限。

整合分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經甲方複審完畢且同意上開申

請報核計畫及其附件 ,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翌日起10 個工作天內以 甲方名義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完成申請報核作業。 3.2.3 乙方應於建築規劃經甲方確認後,接獲甲方發函通知之翌日起 105 個 工作天內完成申請報核作業; 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附理由經甲方同 意後申請展延,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60 個工作天,並以 1 次為原則;另 乙方依需求說明書第 3.5.7 條經甲方同意調整更新單元範圍時 , 展延不 ===== PDF_PAGE_1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2 以 1 次為限。乙方於都市更新審議期間應配合甲方研擬及修正相關報 核文件 , 並應依甲方指示負責辦理 、 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 。

整合風險

更新事業之執行

本案由甲方與乙方並列建造執照申請人 , 依建築法第54 條規定向建築

主管機關申報開工日期(以下稱「開工日」 ) ,且應自領取建造執照或 雜項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開工,並將建築主 管機關同意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甲方備查,必要時,乙方得向甲方申 請展延,每次展延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整合風險

乙方應自開工日之翌日起 48 個月內完工並取得本案全部使用執照 , 必

要時,乙方得依本契約第 10.9.2 條約定申請展延。

風險

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翌日起 180 日內,依都市更新主管機

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變換分配 結果列冊,提送予甲方同意後,由乙方以甲方名義送請主管機關囑託 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或塗銷登記。必要時,得 以書面附理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每次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3 個月,並 以 3 次為限。

整合分回風險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完成後(囑託登記完

成後)之翌日起 120 日內,檢具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之 完整資料及電子檔(包含但不限於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告及更新成果報告) ,送請甲方同意,乙方應自接獲甲方同意上開資料 ===== PDF_PAGE_1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3 內容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以甲方名義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同意備查 。

整合

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

更,包括但不限於法令變更要求、政策必要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須進 行修正或變更 , 並納為出資契約之一部分 。 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 , 內容須經甲方事前同意 。 因修正或變更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 前開所有修正或變更,乙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權利金或 請求任何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

整合費用安置

乙方應經甲方同意以自己名義或以甲方名義,於本案申報一樓樓板勘

驗前,申請取得候選銀級以上綠建築證書、候選建築能效標示第 1plus 級以上建築能效證書及候選銀級以上智慧建築證書;乙方並應於本案 各基地使用執照核發日翌日起 3 個月內 , 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 建築能效標示第 1plus 級以上及銀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 ; 並於一樓樓 板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本案 更新後房地點交前取得耐震標章, 並檢具各標章證明文件影本提送 甲方備查。若因審查致未能於期限內 取得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 3.3.8 乙方應以自己或以甲方名義,依本契約內容之約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作業。

整合分回時程

出資執行計畫書內容非經雙方於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循契約變更程序並

經雙方以書面簽訂修訂契約 , 不得片面拘束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或增加甲方 、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義務。 3.3.10 乙方應於建築規劃經甲方確認後 ,收受甲方發函通知之翌日起 15 日內 成立駐點工作站並配合甲方指示派員駐點提供地主諮詢 至選配抽籤日 止,其工作站以距離本基地 500 公尺內為原則。

整合分回風險

乙方應於本案辦理自辦公聽會通知寄發前,設置本案專屬網頁,並維

持網頁運作至本案都市更新成果備查完成為止 , 提供各階段相關資訊 , ===== PDF_PAGE_1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4 包含但不限於建築規劃設計 、 公益設施回饋 、 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申請 、 財務計畫、權利變換估價資訊、實施進度等相關計畫內容,以及會議 紀錄等相關資料與聯絡方式,並週知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權利關係人 充分瞭解計畫內容及相關資訊。 3.3.12 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提交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並於規約草約 訂定公共基金於更新後建物之住宅及其它空間之分配運用比例,經甲 方同意後 , 作為出資人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建 造執照時所應檢附之規約草約。

容積整合分回

乙方應以縮時攝影或定期空拍形式記錄本案 現況 建築物拆除前後、施

工階段至各層完工之過程,紀錄之執行方式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送執行計畫書報請甲 方同意 ,並於取得使用執照翌日起30 日內提送紀錄成果供甲方備查 。

整合分回

用地調查

乙方應於都市更新案件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內向所在地轄區地政事

務所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建築線與地籍線預檢,並依釐正結果辦理都市 更新事業(權變)計畫書圖之修正事宜。

風險

乙方應於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之翌日起 60 日內完成

本基地「測量成果報告書」及鑑界,並提送甲方備查。

風險

乙方應於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完成

===== PDF_PAGE_1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5 「鑽探工作執行計畫書」 送甲方備查,「鑽探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應 包含公共管線查詢資料,及誤挖或損及管線時之應變處理方式。

風險

乙方應自甲方備查 「鑽探工作執行計畫書」 之翌日起60 日內完成地質

調查及鑽探作業,並將「鑽探成果報告書」提送甲方備查。

風險

本條各項工作若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乙方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展延,各項作業展延次數以 1 次為限。

風險

更新前房地點交與拆除地上物配合義務

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之時程 及方式辦理更新前房地點交,如甲方以分

批點交之方式辦理,乙方不得拒絕。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 點交 遲延者,視為違反本契約。

風險

本基地依 現況 辦理更新前房地點交。乙方不得因部分用地不能點交而

拒絕其他用地之點交,並應先就已取得之用地進行施工。 3.5.3 於辦理更新前房地點交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方會同 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乙方 指派之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乙 方並應申請辦理實地土地複丈鑑界並負擔費用,經各方確認無誤後, 由乙方簽收。 3.5.4 除甲方另有需求,本基地範圍內若於 更新前房地點交後仍有建物、地 上物,地下管線、設施或遺留物品,應由乙方負責調查、拆除或依法 遷移;遺留物品視同廢棄物,乙方亦應於 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 物合法清運,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地上物、地下管線、 設施或遺留物品為公用財物,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報廢程序。如 點交 後有被占用情形,乙方應負責排除之。 ===== PDF_PAGE_2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6 3.6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應負責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

  1. 本案建物規劃設計內容應符合公開評選文件所列應具備需求 (詳本 契約附件 2:需求說明書) 、出資執行計畫書 (詳本契約附件 1:出 資執行計畫書) 、都市更新計畫及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 利變換計畫規定為之。
  2. 外觀與外部空間應注重整體性,建築設計應採取通用設計原則。建 物應至少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建築能效標示第 1plus 級以 上、銀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耐震標章及耐震設計標章。 3.6.2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除應符合本契約第 3.6.1 條約定外,並須 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 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評選

乙方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規

劃、設計及監造工作辦理下列事項,並應定期將資料送甲方備查:

  1.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2.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3.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竣工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 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6.4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 監造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監工組成監造小組,報經甲方 備查後進駐工地。
風險

乙方應對設計成果自行實施設計校對及審查,以確保工程設計之正確

性,相關成果介面均須妥善處理。乙方負責施工之單位亦應參與設計 審查工作,以減少未來衍生施工困難之設計問題,審查作業過程應留 ===== PDF_PAGE_2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7 存紀錄備查。

風險

負擔費用

乙方應經甲方同意以自己名義或以甲方名義申請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

章、建築能效標示第 1plus 級以上、銀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耐震標 章及耐震設計標章,並負擔其應繳之保證金、維護管理基金及其他一 切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依臺北市政府規定所應支付之管理維護費 用。

費用

乙方應負責進行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及相關費用

風險

乙方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規定應發放之現金補償及差額價金 ,

乙方並應將金額依甲方指定期限及方式繳付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如有必要,應依甲方指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提 存。

時程

本案如有相關權利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異議,經異議處理

或行政救濟結果應予找補之部分皆由乙方負擔。

風險

乙方應負擔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本案建物興建完成並 將更新後房地

點交予土地管理權人及所有權人前所生之所有相關費用。

整合費用

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因不願或不能分配者,其補償金由乙方負擔

於乙方支付補償金後,甲方取得該等土地所有權並繼受其都市更新權 利義務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至遲應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時,將該等土地所有權及其都市更新權利義務移轉予乙方,同時,乙 方應一次全額付清該等土地所有權移轉至甲方再至乙方之 過程中所有 ===== PDF_PAGE_2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9 移轉與持有該等土地期間之全部支出(含稅費),不得提列共同負擔。 乙方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應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都市更新作業 (含該 等土地辦理信託),乙方違反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8 章解除或終止 契約並求償。

費用安置風險

除本契約及公開評選文件(如申請須知) 另有約定外,其符合都市更

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 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應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但 乙方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低於前開核定之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比率者,不在此限。 3.7.9 本案基地範圍內所需水、電、天然氣、電信及通訊之申請,由乙方洽 請相關事業單位辦理,申請費用由乙方負擔。

分回費用

乙方應負擔本基地全部之地上物或遺留物品之拆除、清除等費用。如

地上物、地下管線、設施或遺留物品為公用財 物,甲方應協助乙方完 成報廢程序。如本案更新前房地點交後,發生占用之情形,所需排除 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費用

本案基地於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如有需要 遷移或移除之管線、包含自

來水、污水、電力、電信、天然氣、路燈等及其他必要設施,乙方應自 行負責調查及依法遷移或移除,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本基地住戶成立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並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共基金。

風險

乙方承諾及回饋事項之執行時間及方式,及因故無法落實達成或執行

時應折繳予甲方或相關單位之對應金額:(依實際情形填寫)

  1. ○○○○
  2. ○○○○
  3. ○○○○
風險

除本契約及公開評選文件(如申請須知) 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負擔變

===== PDF_PAGE_2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0 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所衍生 之一切費用。

分回費用

管理服務費

乙方應負擔本案管理服務費用新臺幣 6 億 5,149 萬元整(含稅),本費

用應包含於共同負擔之人事行政及風險管理費用項目,不得另行列入 其他共同負擔費用項目,並依下列約定之付款期限繳付予甲方:

  1. 第一期:乙方應自接獲議約完成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給付管理服 務費用之總額 25%(含稅)。
  2. 第二期至第六期:乙方應自議約完成年度之次一年度起,按年於每 年 1 月 31 日前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總額 15%(含稅)。
費用時程風險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3.8.1 條之各期款項逕繳付至甲方指定之金融帳號,

如有逾期未繳交者,視為違反本契約,甲方依本契約第 17 章及第 18 章約定辦理。

風險

甲方指定帳戶: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93

風險

信託

為確保乙方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定時程到位,乙方應至遲於領取建造

執照翌日起 30 日內與銀行簽訂融資契約及信託契約且成立信託專戶 , 將辦理本案更新事業資金及在建工程信託予受託機構;信託契約內容 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 並於前揭契約簽訂日之翌日起30 日內提供 融資契約及信託契約副本予甲方備查,如經與受託機構協商並經其認 定依照本契約約定內容辦理信託之全部或一部有窒礙難行之處而須依 本契約辦理協調,以致於無法依本條約定期間完成者,得經甲方同意 ===== PDF_PAGE_2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1 後展延之。信託契約至少應包含以下事項:

  1. 信託期間應自信託契約簽訂日起,迄至本案興建完工、更新後房地 點交完成 、 保固契約簽訂完成並繳納保固保證金及依本契約第3.8.1 條約定繳納最末期之管理服務費用之日為止。
  2. 信託財產應包括但不限於興建資金 (包括但不限於融資機構授信資 金 、 乙方自籌款) 及在建工程 (興建中建物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等) 與乙方追加交付信託之資金,惟若無法以前開條件簽訂信託契約, 得再就信託財產範圍協商;惟本案基地房地預售所收取之預售屋買 賣價金則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單獨辦理專款專用信託。
  3. 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應專款專用於本案。乙方之自有資金、貸款均應 投入信託監管,並依出資執行計畫書中之信託計畫內容將信託資金 存入信託專戶中。
  4. 出資執行計畫中之信託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到位期 程、信託機制、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等。
  5. 若乙方之信託資金未依前款所定期程到位、信託專戶中之款項不足 支應本案所需或乙方違反信託契約時,受託人均應以書面通知甲 方。
  6. 本案所涉預售屋款項之收取與信託皆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 涉。且乙方保證不得對外宣稱、廣告或以預售屋款係信託由甲方保 管等語(包含所有語意類似者)為行銷。
整合費用風險

特別約定

本案公開評選階段評選會決議事項應納入乙方工作範圍。乙方應於本

契約簽訂前,依評選會決議及實際情況或執行需要,製作出資執行計 畫書草案,報經甲方同意後,納入本契約執行。

整合評選

乙方之協力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

===== PDF_PAGE_2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2 者,乙方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及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 應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甲方審查書面同意後變更 之。另乙方於招商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 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整合評選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就 本案更新前

房地點交予乙方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安全及定作人責任,且不得 作為本案都市更新事業範圍以外之目的使用。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 相關事由或乙方履行本契約時,使甲方、甲方相關人 員、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國營事業 、私有所有權人 、 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生命 、 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包括導致甲方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 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 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 、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或)權利變換關係人 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 有所有權人及(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 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依法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於興建期間,領

銜公司之持股比例應維持不低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之六十 七;各一般成員之持有股份比例亦應維持不低於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之十。 3.10.5 乙方如為合作聯盟申請者 ,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 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

整合風險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提交經甲方確認後之相鄰土地整

合計畫;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 90 日內辦理相鄰土地整合作業,並參酌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 鄰土地協調會須知」相關規定辦理至少 1 場次之鄰地協調會。

整合特殊議題

乙方應協助開闢本案範圍內之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639 地號道

===== PDF_PAGE_2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3 路用地(面積總計 29 ㎡,並應以實際測量及鑑界結果為準) ,並得依 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本筆道路用地係屬有償撥用,其公共設施用地捐 贈本市土地成本及公共設施工程開闢費用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 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規定辦理 ,惟接管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 計之土地價款高於以「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當期土地公告 現值×1.2 倍」核計之提列金額部分,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容積費用

乙方於選配作業前應與甲方一同瞭解本案私有所有權人傅慶豊先生對

於在地藝術文化行動之構想。另乙方後續如於戶外開放空間或社區公 共設施有規劃裝置藝術構想,得與傅慶豊先生洽談藝術創作及維護管 理經費等內容。 3.10.9 其他依申請須知、本契約及出資執行計畫書約定乙方應辦事項。 ===== PDF_PAGE_2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4

風險

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雙方共同聲明

4.1.1 為使本案之執行順利成功,甲、乙雙方願本於合作、誠信、公平及合 理之精神履行本契約。 4.1.2 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甲、乙雙方儘可能以協調方式解決 各種爭議,避免仲裁或爭訟。

風險

甲方之聲明

甲方有權簽署本契約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一切義務

風險

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甲方違反法令或甲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

之違約情事。 4.2.3 甲方依本契約應為之核准同意,或應提供之文件資料,應適時為之。

整合

乙方之聲明

乙方聲明其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於本契約簽訂時,其公司資本額符合申請 須知之財務能力資格,且依法令及公司章程,具擔任本案出資人之資 格;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 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評選風險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

違約情事。 4.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4.3.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 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整合特殊議題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 公平競爭原則,切實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 PDF_PAGE_2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5 4.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本案執 行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風險

乙方之承諾

乙方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最 高不得超過○○%(依申請時提出之權

利變換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填入記載) , 並依該比率保障公有土地管理 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最少應分配權利價 值,且不得因更新單元範圍變動而調整。乙方並承諾以甲方名義提送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其共同負擔比率雖不受共 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限制,仍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1. 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超過乙方所出具 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時,應以乙方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 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
  2. 如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小於乙方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 比率,依核定之共同負擔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乙方 應自行承擔因此所受之損失,並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應自行承擔因本契約第 4.4.1 條分配結果所負之成本 , 並不得作為

終止契約之理由。

風險

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之財產

  1.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 協助與使用。
  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執行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 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 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 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提出 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損害。 ===== PDF_PAGE_3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6
  3. 若第三人向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 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主張乙方交付之 任何品項、工作或文件侵犯他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時,甲方應以書 面通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訊息、協助及授權,以供乙方評估,且乙 方須自付費用,並在甲方所訂期限內,確認有否侵害智慧財產權之 情事。如有侵權之行為,乙方應立即改善,並負擔此賠償之責,包 括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 關係人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如無侵權之行 為,應協助甲方提出有權使用之主張。
  4. 若本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情形經任何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爭議處理機 構,認定其計畫、文件或工作成果已構成侵害,或物品之使用權被 禁止,則乙方須依甲方選擇之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為甲方購得於本計畫實施所需之使用權。 (2) 在不損及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 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權益之 前提下,進行更換或修改以避免侵權。
  5. 本條第 4 項之情形,如乙方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且其情 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更新事業進行者,無論判決或爭議處理結果是 否已確定,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第18.2 條約定處 理。
  6. 乙方應對甲方支付因本條第 2 項至第 5 項約定所生之任何相關費用 與損害賠償。 4.4.4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執 行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 , 應由乙方負責 , 與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 、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 ===== PDF_PAGE_3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7 三人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 、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受損, 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 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 4.4.5 乙方承諾執行本案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承諾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

施安全維護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 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致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 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 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 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承諾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基地

房地銷售(含預售) ,並自負銷售(含預售)土地及建物之法律責任。 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 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 、公有 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因此所遭 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 師費) 。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應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

況及事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 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或與本契約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可預料或 不可預料之情事或其他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索賠,或 為其他任何主張。 4.4.9 因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違反承諾事項、聲明或處理不當,致甲方 、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 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對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 ===== PDF_PAGE_3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8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 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承諾為簽訂本契約所提供給甲方之一切資料均屬正確無誤,絕未

欺瞞 、 省略或隱匿任何足以引起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 、 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誤解之一切重要事實。

整合分回特殊議題

乙方承諾不擅自對本基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私有建築物所

有權人及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提出任何形式之承諾,並約束其 協力廠商共同遵守。 4.4.12 乙方代表人變更時 , 應自變更日之翌日起30 日內檢具有關文件送甲方 備查。

特殊議題

甲方協助事項

甲方應協助乙方於開工日前 完成本案範圍內更新前房地之 現況 點交作

業,並提供土地清冊予乙方。

風險

協助辦理私有所有權人整合作業

風險

協助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1 條規定進入公有土地、國營事業所有

土地或建物、私有土地或建物實施調查或測量,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 擔。 4.5.4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 合法建築物 認定、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應協助提供乙方必要文件,相關費用由乙 方負擔。 4.5.5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乙方 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以甲方 之名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土地鑑界或須取得 甲方同意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甲方協助。但甲方認 為不當或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者 , 不在此限 。 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

整合費用風險

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甲方必將竭力辦理 , 但協助事項無法順利成就時 ,

===== PDF_PAGE_3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29 雙方應本於互信互助之精神共同研擬解決方式;惟該等協助事項尚非 甲方之義務,乙方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甲方主張解除或終止 契約、減輕或免除本契約責任以及其他主張及求償。 ===== PDF_PAGE_3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0

風險

權利變換

評價基準與估價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所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與乙方所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不同時,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4.4.1 條 之約定辦理。

費用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所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與經甲方同意之出資執行計畫書內容有差異時,應依都市更新主 管機關核定通過之內容為準 , 所因此增加 、 衍生之費用或其他不利益 , 概由乙方負擔。

整合費用

乙方依本契約所得計列之共同負擔費用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者,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得以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但有本契約第 4.4.1 條情形者,依其約定。

整合

甲方依 「都市更新條例」 第50 條規定委託辦理權利變換查估權利價值

之 3 家專業估價者,應依下列程序及方式辦理:

  1. 由甲方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若無法共同指定時,由甲方指定 1 家,其餘 2 家由甲方自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 隨機方式選任之。
  2. 依前款約定所委託之 3 家專業估價者所生費用 (包含領銜估價者之 費用) ,由乙方負擔並提列共同負擔費用。
  3. 委託之 3 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值對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最有利 者(亦即:更新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房地總產權價值也最高 者;如無符合前述更新前、後價值均最高者,則以更新後房地總產 權價值最高者) ,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
  4. 乙方應依據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之權利變換計畫 ===== PDF_PAGE_3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1 及本契約第 5.1 條之約定,協助甲方辦理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予公有 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
  5. 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乙方應協助 甲方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 關係人依本契約第 11 章約定辦理。
整合分回費用

如因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5.1.5 條約定辦理,致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

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應賠償甲 方因此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 序費用與律師費用)與所受之一切損失。 ===== PDF_PAGE_3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2

整合分回費用

權益分配

甲方權利

6.1.1 本案由乙方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 換關係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權益分配內容依本契約 第 4.4.1 條約定辦理。

整合分回

乙方負擔與權利

乙方取得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所登載

乙方因墊付本案共同負擔費用可折價抵付之更新後房地,並依本契約 第 4.4.1 條約定辦理。

費用

房地選配方式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分配房地之選配原則詳參需求說明書第 3.2 條

風險

國營事業分配房地之選配原則詳參需求說明書第 3.3 條

風險

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房地之選配原則詳參需求說明書

第 3.4 條, 若需調整時 , 應由甲方與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協 ===== PDF_PAGE_3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3 商後,始得不受需求說明書限制。

整合分回

房地與車位選配原則由乙方協助甲方訂定

===== PDF_PAGE_3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4

風險

建材設備要求

建材與設備標準

本案規劃設計興建建物構造應採 SRC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以上,惟 C 基

地或相鄰土地整合納入後,範圍內如有配置店面建物 ,考量地主需求 及建築規劃導致樓層較低時,得採 RC 鋼筋混凝土造。

整合

本案規劃興建建物之建築工程建材設備等級,不得低於臺北市政府頒

布之「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 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 設備等級表之第二級建材設備標準,及需求說明書第 1.11.3 條所載之 要求。乙方申請報核之都市更新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以此標準擬 具,並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為準。如乙方未依此標準約定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致本案無法執行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8.2 條約定辦理本契約解除或終止,並請求損害賠償。

分回風險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 , 「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

(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倘有變更者,乙方應依最新規定 辦理。乙方擬變更建築物構造及建材設備等級時,應檢附理由、具體 修正建議 、 修正前後差異與效益分析 , 經甲方書面同意後 , 始得續辦 。

整合

建材變更與費用負擔

本案需求說明書所列之建材及設備如非屬前開建材設備等級表所列項

目時亦應依需求說明書辦理,乙方購置、建設及相關費用若未依據需 求說明書辦理,除依據本契約第 7.1.2 條約定辦理外,其購置、建設及 相關費用應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查通過始得納入本 ===== PDF_PAGE_3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5 案共同負擔,否則由乙方負擔。

費用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其所列廠

牌、材質與規格之建材設備如有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應由乙方吸收負 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如因該等變更致費用減少時,應依都市更新 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 PDF_PAGE_4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6

費用風險

設計與興建

變更設計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 甲方若欲辦理如使用類組變

更,以及浴廁、機電設備等服務設施位置調整之變更設計,乙方不得 拒絕,其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風險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至一樓底板完成前,甲方 、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若欲辦理變更設計(含建材、設備或室內 格局之變更) ,應儘速通知乙方,由乙方提供甲方工程變更單,提出變 更者、甲方及乙方於該工程變更單上用印,乙方應同意配合辦理,惟 以一次為限 , 且應符合建管法令規定 ,其相關費用由提出變更者負擔。 但不得就浴廁、廚房位置提出變更設計。

整合費用風險

本契約第 8.1.2 條工程變更事項經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 , 由乙方提出加

減帳予甲方,經申請變更單位簽認,並於 更新後房地點交時辦理一次 找補。 8.1.4 若非因甲、乙雙方之因素而須辦理建造執照變更或報備時,甲方應配 合乙方辦理,所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若有本章變更設計需求者,乙方應與

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協議處理方式。

整合分回

建造執照與許可

甲方與乙方同意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 , 共同為本案建

造執照申請人及起造人。或經甲方同意,由甲方及乙方共同委託之第 三方(如建築經理公司)擔任起造人。

整合評選

乙方最遲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日前 7 日將協力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提送

甲方備查。契約期間如有變更時,應經甲方同意並依本契約約定及法 ===== PDF_PAGE_4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7 定程序辦理,變更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8.2.3 於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取得與興建工作相關之 各項執照及許可,並將其副本提送甲方,變更時亦同。其所有相關之 設備、機具等應取得有關證照後始得開工或使用,其變更或更新時亦 同。 ===== PDF_PAGE_4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8

整合費用

保險

乙方應投保營造保險之投保範圍及金額

自本基地依第 3.5 條完成更新 「前」 點交之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拆除執

照開工日止 , 乙方應投保相關責任險(包括但不限於公共意外責任險)。 9.1.2 乙方自主管機關核准開工之日起,應投保營造保險之投保範圍及金額 如下:

  1.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為共同被保 險人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案經核定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之營 造工程總價,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2.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與雙 方受僱人、受任人及其協力廠商、分包商與僱用人員為共同被保險 人投保,以保障被保險人因本契約之執行導致第三人之傷亡及財產 損害引起之賠償責任,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500 萬 元整; (2) 每一天災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2,500 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分回費用特殊議題

雇主意外責任險:由乙方依實際需求決定保險金額

9.1.4 鄰屋倒塌、龜裂責任險: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 億元整,每一事 故之自負額上限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風險

因屬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限建範圍而應投保之公共意外險:由乙

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與雙方受僱人、受任人及其協力廠商、分 包商與僱用人員為共同被保險人投保,以保障被 保險人因本契約之執 行導致因屬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限建範圍引起之傷亡及財產損害 ===== PDF_PAGE_4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39 引起之賠償責任,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以下約定: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250 萬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500 萬元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5,0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6 億元
  2. 每一事故自負額: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10%
  3. 保單應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不得低於 1,000 萬元,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 賠償金額不得低於 3,000 萬元。每一事故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 金額之 20%。
  4. 本保單之承保範圍應含乙方因執行本契約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臺北 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傷亡之賠償責任。 9.1.6 其他經甲、乙雙方同意投保之保險。
整合TOD風險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9.1 條至第 9.2 條約定辦妥投保、續保或加保手續,

發生任何事故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特殊議題

乙方應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 代之。 9.1.9 除本契約約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投保,並得視 實際需要投保其他必要之保險。

特殊議題

保險期間

本契約第 9.1.1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 , 應自本基地依本契約第

3.5 條完成更新 「前」 房地點交之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拆除執照開工日 止;本契約第 9.1.2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拆除工程應自拆除 執照核准開工日起至建造執照核准開工日止;建造工程應自建造執照 ===== PDF_PAGE_4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0 核准開工日起至完成本契約第 12 章更新「後」房地點交後 30 日止, 如保險期間確實無法於更新「前」房地點交日或核准開工日投保者, 得敘明理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投保。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 比照順延 , 或因保險事故發生致支付之保險金已達本契約第 9.1.1 條至 第 9.1.5 條保險金額時 , 乙方應自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加保 , 並副知甲方 。

整合

保險費用負擔

本契約第 9.1 條約定之各項保險 , 其保險費用全部由乙方支付 , 遇有損

失發生時 , 乙方除應立即修復毀損建物外 , 本契約第9.1 條保險之不保 事項、自負額、低於自負額之損失、保險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或因保 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時恢復保額所需加繳之保費等 , 概由乙方負擔 。

風險

如契約期間相關法令之保險金額經調整者,乙方應依據修正之法令補

足保險金額。

風險

其他約定

本契約第 9.1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應向中華民國境內經主管機

關核准經營之保險公司投保 , 並於保單上註明 , 本保單未經甲方同意 , 不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整合風險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9.2.1 條約定保險起始日前完成投保 , 並於投保翌日

起 15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影本一份送交甲方備查 , 變更 時亦同。

風險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及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自費購買足額之各項保

險,並應確保其購買之保險理賠範圍涵蓋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失。 ===== PDF_PAGE_4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1

風險

施工管理

施工計畫

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由乙方負責 。 必要時 , 乙方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 ,

並依主管機關同意後之交通維持計畫確實辦理。

整合

工程合約

乙方與營造廠所簽訂之興建工程合約書,乙方應於 建造執照申報開工

前 30 日內完成簽約及提送副本予甲方備查 , 分階段另行發包之工程項 目,應於契約簽訂翌日起 15 日內提送副本予甲方備查。合約文件如有 變更之情事,亦需於變更日翌日起 30 日內提送修正後副本予甲方備 查。乙方與營造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並應載明下列條款:

  1. 營造廠或分包廠商,就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工程之分包事項,應連 帶對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 換關係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2. 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時,乙方與該營造廠或分包廠商間之契約 亦同時終止。但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時,經甲方、乙方及 該營造廠或分包廠商共同協議後,乙方與該營造廠或分包廠商間之 契約得不終止,而由乙方將該契約轉讓予甲方,俾該營造廠或分包 廠商繼續履行本案相關工作。
  3. 就工程承攬合約,乙方與承攬人應約定該承攬人應就其所承攬之工 ===== PDF_PAGE_4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2 程拋棄民法第 513 條規定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4. 乙方之承攬人在與乙方簽訂承攬契約之同時,應出具就其所承攬之 工程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承諾書。
整合時程風險

施工安全及損害

乙方應於開工日前 10 日內將工程人員及有關接洽業務人員之相關資

料及依法令規定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審查之施工安全有關資料送交甲 方,並將本基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 理流程納入,遇有緊急或 意外事故發生時,乙方應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風險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應

依主管機關及甲方之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致自己或他人(包括但 不限於甲方、相關機關及相關機關所屬人員)之任何損失,應由乙方 負全責。 10.3.3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避免造成損鄰,或對鄰近地區及建築物所造成污染 或損害,若造成相關損害應由乙方負責清理、修復,並負擔相關費用 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費用風險

施工管理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甲方有無視察工程施

工而主張減免其責任。 10.4.3 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辦理建物之施工管理維護,均應遵守中華民 國法律、規章(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商業機構、辦理營業登 記)及主管機關之法令、指示,乙方並應負責取得本案施工及興建所 ===== PDF_PAGE_4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3 需之全部證照。

風險

甲方因乙方工作不符合本契約而要求應改善事項,乙方應配合改善,

如乙方拒絕改善、或乙方不為履行經甲方書面限期催告,逾期仍不改 善者,甲方除得依據本契約第 17 章約定處理外,並得自行處理改善, 其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乙方施工時應妥善安排交通進出場動線,應與基地所在里之里長溝通

協商安排。 10.4.6 乙方安排五大管線施工時程前,應請基地所在里之里長協助召開協調 會議,以妥善安排施作時程,並降低工程對周遭居民之影響。

風險

大眾捷運系統相關工程監測

乙方於建築物申請開工前應會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臺北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捷運系統之 現況 調查及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 護捷運系統相符之施工計畫,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會同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工。

整合TOD

本基地施工過程中應以安全監測系統隨時觀測,建議於捷運結構體之

柱位等配置傾度盤及沉陷觀測點,並由乙方或施工單位與捷運工程局 協調監測捷運之實際變位量,以提供安全預警與分析模式驗證,必要 時執行適當之回饋分析,施工計畫內容應至少包括施工方法、機具、 ===== PDF_PAGE_4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4 輔助工法及施作機具等說明、捷運設施之變形預測值,監測系統儀器 配置、安裝方式及監測值異常回報機制與應變處理等。 當發生異常而 未進行通報或未依處理機制應變者 , 甲方得依據本契約第 17 章約定處 理。

TOD回饋

乙方應依施工計畫妥善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相關工程監測,遇有緊急或

意外事故發生時,乙方應按計畫內容應變處理及相關法令程序即時辦 理,並應依主管機關及甲方之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致自己或他人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相關機關及相關機關所屬人員)之任何損失, 應由乙方負全責,並由乙方負責相關損害之清理、修復,並負擔相關 費用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費用風險

管線遷移

乙方應負責興建範圍內之既有管線處理及管線資料查證

10.6.2 乙方如需就相關管線進行永久遷移、臨時遷移、就地保護、代辦預埋 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查驗及災變處理等,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10.6.3 乙方如需辦理管線遷移時,應依共同管道法暨其相關規定,施作共同 管道 , 並依 「共同管道建設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負擔 「工程主辦機關」 應分攤之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

費用

完工資料交付

10.7.1 乙方完工時 , 應於更新後房地點交完成翌日起 30 日內交付甲方下列資 料:

  1. 所有建物之竣工圖及電腦圖檔,並須依甲方指定之格式製作。
  2. 本契約第 3.3.7 條相關標章及證書。
  3. 所有建物、設施或設備系統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4. 建物、設施或設備之維修計畫。 ===== PDF_PAGE_4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5
  5.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雙方同意應提供之資 料與文件。 10.7.2 前述完工資料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應一併移轉予甲方,甲方並永 久取得其全部權利。
整合評選

施工品質

10.8.1 為確保品質,乙方應自行負責工程之品質及安全。另依「建築物結構 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及相關法規,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 設計、監造之簽證事宜。

風險

完工期限

乙方應於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之開工日翌日起 48 個月內完成主建物 、 附

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10.9.2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影響「工程作業網狀流程圖」要徑作業之進行 而 延誤完工期限者,乙方應於事件發生翌日起 7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並於通知翌日起或事件消滅起 45 日內提出全部細節, 敘明遲延情況 、 預計遲延天數,甲方於收到該項細節後,書面准許乙方在合理範圍內 延長其期間:

  1.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 PDF_PAGE_5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6
時程

產權登記

辦理產權登記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核發日翌日起 180 日內,以甲方名義辦理釐正

圖冊、 接管通知及差額價金繳納或領取 , 並備妥登記所需之相關文件 , 協助甲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4 條規定列冊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 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乙方因辦理前開作業,需甲方配合出具名 義或配合用印時,甲方同意配合辦理,惟相關之責任與義務仍由乙方 負擔。必要時,得以書面附理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每次展延時間不 得超過 3 個月,並以 3 次為限。

整合

權利變換結果之分配與找補約定

本案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依本契約第 11.1 條進行權利變更或

塗銷登記;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 面積有差異時,應按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辦法第 30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差額價金之繳納或領取。

分回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規定及前條約定辦理結果 , 有應以現金補償或

發給差額價金情形者,乙方應將款項依甲方指定期限、方式繳付予甲 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如有必要,並應依甲方指示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 52 條規定辦理提存。有應繳納差額價金者,乙方應協助甲方催告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其他 權利人限期繳納 , 如逾期不繳納者 , 乙方應協助甲方依相關法規辦理 。

整合分回時程

本案如有發生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及第 62 條之異議及行政救濟時,

乙方應協助甲方進行依法所需之抗辯事宜。 ===== PDF_PAGE_5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7

風險

驗收及更新後房地點交

驗收方式與約定

乙方應於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翌日起 90 日內通知甲方、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辦理驗 收。若因故未能於期限內辦理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展延。甲方 、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得依據 本契約【附件 3:新建房屋及停車位驗收、點交作業原則】標準驗收。 驗收內容與方式得視 現況 調整 , 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推諉隱匿 。 12.1.2 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於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 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指定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作業,並報請 甲方及驗收者複驗。惟若驗收不合格之情節嚴重,甲方得限期要求乙 方就已完成部分為拆除或重新施作,屆期再行辦理驗收。若仍有不合 格之處,甲方得請求解約或請求乙方給付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 算為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 , 得按日處罰乙方新臺幣50 萬元整之懲罰 性違約金至乙方改正並經甲方認可之日為止。但每單一事件最高以 30 日為限。乙方並應就前開驗收不合格所延誤之期程與造成之損害,負 賠償責任,不受解約或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影響。 12.1.3 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通知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 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 辦理驗收,或經驗收或複驗合格但未於 指定時間內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作業者 , 甲方得依據本契約第 17 章約定 處理。

整合分回時程

完工後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配合甲方辦理驗收時,甲方得會同公正

單位逕行辦理驗收,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更新後房地點交約定

國營事業分配之商業空間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乙方應主動媒合招商經

營計畫所提之潛在承租人參與該商業空間之公開標租。 ===== PDF_PAGE_5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49

風險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新臺幣 1.6 億元整 , 並分為二期繳納 , 第一期為新

臺幣 4,000 萬元整;第二期為新臺幣 1.2 億元整。

風險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函發會議紀錄通知議約完成日之翌日起 5 日內繳交

第一期履約保證金 , 甲方並得以原繳申請保證金新臺幣4000 萬元整轉 納本契約第一期履約保證金(原申請保證金具有效期間者或乙方與原 提供申請保證金者不同時,應提供新的履約保證金替代) 。

費用

乙方應於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翌日起 30 日內 ,繳交第二

期履約保證金餘額新臺幣 1.2 億元整。

費用

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一種形式繳納:

  1. 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並以「國家住宅及都市 更新中心」為受款人,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國家住宅 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
  3. 匯款存入甲方指定帳戶。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戶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020-001159485
風險

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詳本契約【 附件 5:履約保證金

連帶保證書】 ) ,其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少應4 年以上(到期前,乙 方如未履行完畢本契約,則應辦理展期並換單) 。甲方認為有必要時, 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本國銀行,乙方應立即 配合更換。

費用時程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辦妥順延或換單提

===== PDF_PAGE_5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0 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如乙方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 或替代者,甲方得逕行押提為現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 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風險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

者,應為即期。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符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風險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間

履約保證期間為自雙方簽約之日起至完成本契約 第 12 章規定事項且

無其他應辦事項之日止。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有效期間,應自簽發日 起至少維持 4 年以上之效期,且經甲方同意後,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 式;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履約保證 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3.2.2 履約保證金屆期、或因本契約期限展延致履約保證金效期不足、或履 約保證金額度不足時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翌日起30 日以內補足履約 保證金或延長有效期間。如乙方未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補足或延長其 保證金效力期間,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 害賠償。

整合費用時程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與扣除

國營事業分回之建物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其它待解決事項 後,

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剩餘 10%之履約保證金:

  1. 由國營事業分配之商業空間進行公開標租並全數標脫。
  2. 經國營事業進行公開標租二次仍無法全數標脫。 13.3.3 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 , 以履約保證金繳交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
費用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中途停工、違約或不履行本契約時,甲方

得逕予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乙方不得異議。乙方依本契約 應負擔之給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害賠償等,經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仍有 不足者,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給付。 ===== PDF_PAGE_5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2

費用風險

保固

保固權責

本契約第 14 章之約定不影響依本契約約定分得更新後房地所有權人

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其他權利。

風險

本基地範圍內所興建建築物如查明確屬乙方偷工減料或施工不良等,

致發生問題或使甲方、分得更新後房地所有權人及受安置戶權益受損 時,乙方需負一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仍須承擔,並不因 保固期滿而消除。

整合安置

保固保證金

乙方逾期未依保固契約約定繳納保固保證金者,視為違反本契約,甲

方除得依第 17 章約定辦理外 , 並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為現金至乙方 依保固契約繳納保固保證金為止 。 乙方如經甲方書面催告仍不繳納者 , 甲方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乙方給付保固保證金,且乙方依保 固契約及保固保證書應負義務與責任均不受影響。 ===== PDF_PAGE_5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3

費用

管理與監督

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

依本契約第 3.3.5 條辦理

風險

更新建物之管理維護

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本基地區分所有權人成

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共基金,並應於甲 方指定之期限內,提交公寓大廈規約草約,經甲方同意後,作為乙方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所應檢附之 規約草約。

整合時程

乙方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前擔任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負責本建物管

理維護責任及保險等相關事宜並負擔費用。

費用

營建履約管理

不定期監督管理:甲方得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詳本契約【附件 8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 ) 隨時派員或指定第三人視察工程施工狀況,乙方應不得拒 絕。

特殊議題風險

定期監督管理:甲方亦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代表執行本案建築

圖說與施工進度審查、視察、查核、檢驗與驗收等工作,乙方應配合 辦理。專案管理機構由甲方遴選委任,並由甲方與專案管理機構訂定 契約,指揮其工作之進行(詳本契 約【附件 4: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 ===== PDF_PAGE_5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4 約定權責分工表】)。

風險

甲方有權對乙方及其承包商進行之本更新事業工程,要求定期召開檢

討會,並為必要之監督、稽查及檢查等,乙方應無償配合,提供相關 之資料及協助,並適時執行必要之測試。甲方關於監督、稽查及檢查 等工作之指示,除有違一般工程專業之認知並有具體事由經乙方舉證 屬實外,乙方不得拒絕,應配合改善。如不為改善經甲方書面限期催 告,逾期仍不改善或改善未符甲方書面要求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7 章約定處理。

風險

本契約第 15.3.3 條所稱之監督、稽查及檢查,包括但不限於:

  1. 計畫時程督導:稽查範圍包含整體時程、本案執行進度、趕工計畫 等,如有進度落後情事,乙方應提出改善方案並進行簡報說明。
  2. 施工期間稽查:稽查範圍包含施工期間各項法令規定之情形辦理、 各類許可證照之核發、乙方專業人員之資格及執業情形。
  3. 施工期間品質稽查:稽查範圍包含品質計畫審查及更新,施工相關 品質、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交通、民眾反映問題等。
  4. 施工期間財務稽查:稽查範圍為本案信託之財務計畫審查、計畫更 新及執行情況追蹤、會計報表、資金運用情形與成本控制等。
評選

如稽查發現乙方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具有重大缺失,乙方未於期限

內改善完成且無正當理由及提出展延申請者,甲方除得依據本契約 第 17 章約定處理外,並得通知乙方撤換品保單位組成人員,乙方應配合 辦理,不得拒絕。 15.3.6 本契約興建範圍內各項工程之設計、施工,不論由乙方自行辦理,或 委由合於相關法規規定成立之技術服務廠商、承包商辦理,均由乙方 負全部責任。甲方、專案管理機構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對乙方所為之任 何同意、核准、備查、監督、建議、提供之參考資料、履勘通過,並不 減少或免除乙方應盡之義務與責任。如因乙方設計、施工等之不當或 ===== PDF_PAGE_5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5 欠缺,致甲方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求 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費用 、 仲裁或訴訟程序費用 、 律師費等 。 ===== PDF_PAGE_6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6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不可抗力

16.1.1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係指本契約第 16.1.2 條至第 16.1.6 條之事 件或狀態,其發生或擴大並非可歸責於甲方、乙方之事由,且非任一 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足以嚴重影 響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履行者。 16.1.2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 颱風警報日起為依據) 、豪雨、冰雹、龍捲風、雷電、洪水、暴風雪、 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天外異物撞擊或類此之 自然災害。 16.1.3 戰爭 (不論是否宣戰) 、 內戰 、 侵略 、 外國敵對行為 、 軍事封鎖 、叛亂 、 革命、暴動、鎮壓、恐怖活動、種族迫害、海盜行為、刑事犯罪或類此 之武力或暴力行為。 16.1.4 火災、爆炸或履約標的遭嚴重破壞。 16.1.5 毒氣、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污染事件,或瘟疫與重大 傳染病。 16.1.6 其他非甲、乙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人力不可抗拒事項。

風險

除外情事

法規或政策變更

16.2.3 於興建之施工過程中,發現依法應予保護之古蹟或遺址。

風險

與本案相關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能配合依本契約所載之時限前完成

===== PDF_PAGE_6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7 各該事項。

風險

甲方踐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及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實

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規定之相關程序,仍 無法執行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拆遷作業。

分回安置

乙方依本契約第 3.3.2 條申請開工展延並於展延時間期限內無法排除私

有未登記違章建築戶占用情形。

特殊議題

其他經協調委員會認定者

風險

通知及認定程序

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者,應於事件

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日翌日起 7 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於通知 翌日起 45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及說明,將該事由及其影響範圍通 知他方認定。

風險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本契約第 16.3.1 條通知後,甲、乙雙方應即綜

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 。 若就情況之認定無法於受通知後90 日內達成協 議時,依本契約第 20 章約定辦理。 16.3.3 不可抗力事件或除外情事發生後,乙方須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理措 施以減輕因此所受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風險

如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16.3.1 條約定通知他方者,視為放棄主張本章約

定之權利。

風險

認定後效果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期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義務

者,不負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16.4.2 甲方得同意停止契約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展延契約或契約內 約定之期限或期間 , 經同意展延後 , 乙方即不得對甲方主張其他請求 。 16.4.3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受 ===== PDF_PAGE_6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8 償之。 ===== PDF_PAGE_6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59

整合時程風險

缺失及違約罰則

限期改善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外,乙方如有違反本

契約之約定或承諾者 (下稱違約事件) ,甲方得以書面載明改善期間以 及改善之應辦事項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屆期未改善、未依改善標 準完成改善、經改善仍未達甲方之要求或改善無效果者,甲方除得依 下條約定辦理外並得自行或委託他人改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17.1.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具有違反本契約約定或承諾者但有改善之 可能且未達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程度,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但屆期 未改善、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經改善仍未達甲方之要求或改善無 效果,甲方得依下列之約定處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視情形以書 面通知融資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1. 乙方未依約定之期限繳納本案都市更新相關費用、保證金或其他應 支付款項者。自屆期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每逾 1 日,應給付按 各該應支付款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最高以 30 日為 限。
  2. 乙方若未依契約或甲方交辦事項期限內提供應經甲方備查之文件, 得按日處罰乙方新臺幣 2 千元整至乙方 改正並經甲方認可之日為 止。
  3. 除本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違約事件外,每單一違約事件自甲方依本 契約第 17.1.1 條約定之限期改善期間屆滿翌日起,得按日處罰乙方 新臺幣 50 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正並經甲方認可之日為 止。但每單一違約事件最高以 30 日為限。
費用時程風險

甲方依本契約第 17.1.2 條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者,應以書面通知乙

方該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 , 並記載乙方違約事由及懲罰性違約金數額 。 ===== PDF_PAGE_6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0 17.1.4 本契約第 17.1.2 條情形,除處罰懲罰性違約金與通知融資機構或利害 關係人外,如違約事件可由他人代為者,甲方得自行或委請他人代為 改善,並向乙方請求支付代為改善所生之費用。 17.1.5 甲方得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暫停工作之一部或全部,並於 限期改善完成後向甲方請求同意復工,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契約期限或 免除契約責任或義務。

  1. 暫停一部或全部工作之事由。
  2. 暫停工作之日期。
  3. 暫停工作之業務範園。
  4. 暫停工作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與期限。
  5.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整合費用時程

甲方依本契約第 17.1.2 條及第 17.1.4 條通知乙方繳納代為改善費用或

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逾期不繳納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 抵該金額,如履約保證金不足,乙方應另行給付。甲方因乙方違約而 遭受損害時,乙方除應給付上述相關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外,並得向 乙方請求一切之損害賠償。 17.1.7 除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以外 , 就乙方違約而致甲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乙 方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PDF_PAGE_6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1

整合分回費用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雙方合意解除或終止

18.1.1 於契約期間,甲、乙雙方得合意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雙方就有關資產 之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除本契約已有約定外,應另行議定之。

風險

可歸責於乙方而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因本契約第 18.2.2 條至第 18.2.20 條所列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甲

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或終止本契約,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 生之損害賠償。

風險

乙方未能依本契約第 3.2 條約定期限擬具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

利變換計畫並以甲方名義提送主管機關申請報核時。

風險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17.1 條約定,支付款項或於期限內改善違約事件,

逾期達 30 日以上者。如經甲方同意再給予改善期間,甲方仍得於期限 屆滿且乙方未改善完成時終止契約。

整合時程

乙方或其協力廠商為成為本案出資人而對於甲方相關工作人員(包括

但不限於甲方工作人員、評選會委員等)或其他申請人給予期約、賄 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 益, 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評選

乙方未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辦理,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之執行者。 18.2.6 乙方無故停工、未依約定期限復工或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 具設備不足,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達本契約第 10.1 條之施工計畫 20% 以上,足認有不能依限完工之虞者。

時程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顯有偷工減料事實或乙方不配合甲方代表(含

受甲方委託辦理本案專業營建管理機構人員)之監督、稽查或檢查, 情節重大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者。 ===== PDF_PAGE_6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2 18.2.8 乙方興建工程品質有重大瑕疵,顯有重大公共安全之虞;或乙方執行 都市更新事業有違反法規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本契約約定之情事,有 重大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未於甲方約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之 可能,致本契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者。

時程風險

乙方將其因本案所取得及為繼續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必要之

資產與設備轉讓 、 出借 、 出租 、 設定負擔或為類此之其他處分或行為 , 並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可能,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 響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者。

時程

乙方就本案土地之使用違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使用之目的,並未

於甲方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可能,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 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者。

時程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案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被撤銷者

風險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

18.2.13 經甲方認定乙方有違反乙方之聲明、擔保或承諾事項,或偽造、變造 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之情形。

風險

乙方通知甲方其已無意願繼續履行本契約,或擅自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之全部或一部者。 18.2.15 乙方有破產、破產法上之和解、重整、清算、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 登記或類此情事,但因公司合併、分割而致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或類 此情事,並取得甲方以書面同意後,不在此限。 18.2.16 乙方遭政府機關勒令停工、停業、歇業或類此處分,且足認有不能依 限完工之虞者。

整合

乙方違反於簽約前所為之申請人承諾事項,致影響甲方 、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益情節重大 者。 18.2.18 乙方或其協力廠商、分包商之受僱人因本案受有人身傷害而未妥善處 ===== PDF_PAGE_6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3 理者。

整合分回

甲方於簽約後發現乙方有申請文件不符 甲方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之條件提出申請、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 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之情形者。

評選

乙方有違反本契約約定之情事者

風險

不可歸責於乙方而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非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且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發生,致對本契約之

一部或全部履行影響甚鉅者,雙方應依本契約第 20.1 條或第 20.2 條約 定先行協商及協調。如無法達成協商合意或達成協調者,乙方得解除 或終止本契約,並得依本契約第 18.4 條約定辦理。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效力

除乙方於契約解除或終止前已發生對甲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外,乙方

不得再向甲方為任何請求(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為本案支付之所有成 本費用) 。乙方依本契約第 3.8 條應支付予甲方之管理服務費用,乙方 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或拒絕給付 ,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 本契 約終止或解除時,甲方有權逕予提押履約保證金為現金至乙方依本契 約第 3.8 條給付全部管理服務費用為止。乙方如經甲方書面催告仍不 給付者 , 甲方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乙方給付全部管理服務費用 。 18.4.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乙方即應無條件放棄 本 ===== PDF_PAGE_6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4 契約賦予乙方之權利,甲方得視情形要求乙方無償保留在建工程,乙 方即應依據本契約約定將在建工程所有權無償移轉甲方或甲方指定之 人所有並無條件遷離,甲方亦得指示乙 方先行拆除並回復本基地原狀 後自行或另行委託第三人繼續施工。如係因可歸責乙方之因素而解除 或終止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18.4.4 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乙方已完成且可使用之與執行本更新事業相 關之履約標的,應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紀錄、報告等資料。移轉標的應包含地上物、與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之 計畫書圖、資料、說明、契約書、規格、與都市更新事業或地上物有 關之軟體或各項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合法使用文件、保證 書等。履約標的之移轉,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費用特殊議題風險

依本契約第 18.4 條雙方約定應進行移轉之資產,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

時至全部完成移交間,乙方就須移轉之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採行必要之維護與保護措施。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解除或終止契 約時,應由乙方負擔相關維護及移轉費用。雙方同意於本契約解除或 終止後 6 個月內完成移轉。如屆期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乙方仍應先 無條件將應進行移轉之資產、在建工程所有權移交予甲方或甲方指定 之人,且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變更相關名義人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雙方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爭議。 18.4.6 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如在建工程有遭第三人占用之情事或資產上 有負擔或其他權利者 , 乙方並應負責於自本契約終止之翌日起90 日內 排除。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依甲方所定期限移除應移轉資產以外

之一切座落於本基地上之乙方資產、設備。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如乙方未完成移除,屆期甲方得逕行代為移除,費用由乙方支付,甲 方並得由履約保證金或其他甲方應給付予乙方的費用中扣抵相關費 ===== PDF_PAGE_6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5 用,如有不足償還者,甲方得另向乙方為請求。

費用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期前解除或終止本契約辦理約定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期前 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本基地在建工

程及已完成建物(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 地上物或構造物)之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 並無條件遷離。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乙方先行拆除外,乙方應善盡管 理人之責,保持本基地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暨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 於可使用之狀況,乙方並應配合辦理本契約第 18.5 條約定所列事項。 18.5.2 如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有他項權利登記者,乙方應於本契約解除或 終止日之翌日起 90 日內會同甲方及甲方指定之第三人塗銷一切物權 設定。若因而致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遭受損害時,乙方並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特殊議題風險

如乙方未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於前述期間內完成塗銷他項權

利登記,逕以本條約定作為乙方已同意辦理他項權利塗銷之證明文件 及授權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辦理相關登記之文件,得由甲方或甲 方指定之第三人逕行辦理塗銷。如為辦理塗銷有代乙方 履行其未履行 事項或為乙方排除影響塗銷障礙事項之必要行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 第三人因而支出之費用,應由履約保證金或其他乙方就本案可獲得之 給付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得另向乙方請求。 18.5.4 辦理登記前,乙方應依甲方要求無條件提供一切完成登記所需文件。

整合費用特殊議題

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乙方先行拆除外,乙方不得拆除或毀損原有在建

工程或已完成建物(包括但不限於鋪設於在建工程之電信、網路、通 信、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 水處理、監視系統等設備) ,乙方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自行負 擔費用妥為看管維護並維持在建工程及上開設備於本契約終止前之狀 ===== PDF_PAGE_7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6 態,如因怠於看管維護而致生甲方、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或第三人損害 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亦得逕行派員進 駐管理,乙方不得拒絕。

費用特殊議題風險

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乙方先行拆除外,乙方應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之

翌日起 30 日內,提交資產移轉清冊予甲方,載明乙方應移轉予甲方或 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之在建工程或已完成建物,及返還之項目、範 圍、期程等事項,並於自本契約解除或終止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點交在 建工程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未依期限完成 點交時,乙方應支 付甲方新臺幣 2,000 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於移轉前應負管理 維護之責,且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賠償或 補償;其餘乙方 所有之動產,乙方應於自甲方書面向乙方表示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因 其他原因終止後依甲方所定期限內遷離,乙方逾期未遷離者視為廢棄 物,乙方同意任由甲方處理,其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若甲方因此 遭受損害時,乙方並應賠償甲方。 18.5.7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移轉標的應包含都市更 新事業相關的計畫書圖、資料、說明、與其他廠商簽訂與本案有關之 契約書影本 、 規格 、 與都市更新事業或地上物有關之軟體或各項文件 、 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合法使用文件、保證書等,該相關文件、資 產項目不另計價。 18.5.8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 甲方已收取之履約保證金 , 應全額沒收 。 經扣抵乙方應負擔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遲延利息或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甲方就本案重新招商覓得出資人之差價及招商成本)等金額 後,保證金如有不足,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給付。

整合費用時程

乙方依本契約已繳付或支出之興建成本及費用均不予退還。且乙方不

===== PDF_PAGE_7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7 得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

安置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期前解除或終止辦理約定

乙方應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日翌日起 90 日內按下列約定辦理 。 屆期未

辦理者 ,甲方得自前揭期限屆滿30 日之翌日起至地上物處理完成止 , 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向乙方計收使用補償金:

  1. 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乙方應移轉予甲方 或其所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變更相關名義人為甲方 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移轉項目與其價值,由雙方另行協商或交由 協調委員會協調。如依協商或協調結果得請求有償移轉之項目,甲 方應於乙方完成移轉程序後,依雙方約定,一次或分期給付乙方或 乙方指定之融資機構或信託受益人。給付金額並應先行扣除各項應 依本契約或其他本案相關約定應負擔之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遲延 利息、損害賠償或乙方已自保險或第三人賠償所取得之補償等一切 金額。雙方同意於本契約解除日或終止日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移 轉。如屆期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乙方仍應於 6 個月內先無條件將 應進行移轉之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其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之所 有權移交予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變更 相關名義人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雙方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解 決爭議。
  2. 如甲方評估乙方依本條應移轉之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相關附屬 設施與設備之一部或全部對甲方無益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一部或全 部拆除並回復原狀,乙方應依甲方指示拆除並回復本基地之原狀, 其拆除及回復原狀之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3. 乙方資產、設備: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18.4.7 條約定辦理。
整合費用時程

乙方應負責本契約第 18.5.5 條移轉前之管理維護責任,管理維護費用

===== PDF_PAGE_7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8 由乙方負擔。

風險

乙方應無償提供本契約第 18.5.7 條所約定之相關文件、資產項目予甲

方。 18.6.4 甲方已收取之履約保證金,經扣抵乙方應負擔費用、懲罰性違約金、 遲延利息、代墊費用或損害賠償等金額後,返還乙方,如有不足償還 者,乙方仍應向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費用

除本契約第 18.6.1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約定外,乙方因本案所支出之成

本及負擔費用,不得向甲方請求補償或返還。

費用安置風險

非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且係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準用

本契約第 18.6 條之約定。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處理

任一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通知應以書面送達他方,並載明契約解除或

終止事由、解除或終止之意思表示。 18.7.2 乙方接獲甲方解除或終止之通知時,應立即停止所有受契約解除或終 止影響之事務。但其停止有害甲方利益或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虞者, 乙方或繼受其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者,於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能接續 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18.7.3 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下列條款仍具效力。

  1. 第 13 章履約保證金之約定。
  2. 第 14 章保固及保固保證金之約定。
  3. 第 17 章缺失及違約罰則之約定。
  4. 第 18 章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之約定。
  5. 第 20 章爭議處理之約定。
  6. 其他處理本契約終止後權利義務關係之一切必要條款。 ===== PDF_PAGE_7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69
費用風險

變更或轉讓

變更或轉讓之事由

契約之任何條款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部分,致該條款之一部或全

部無效者,若不妨礙契約目的或其他條款之有效及適用時,該無效部 分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有效性。前述無效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 契約原定目的另以書面協議修正之。

風險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但因乙方公司

改組、變更或合併等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事前書面同 意者,不在此限。乙方公司如因改組、變更、合併或名稱變更,得申 請變更承受履約,惟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辦理換約手續,經 甲方查核同意後,由改組、變更、合併或名稱變更之新公司承擔原契 約義務辦理變更及換約後,繼續履約。

整合

變更或轉讓之約定

19.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得依一方提議而合意變更契約內容。但 於依本契約第 19.2.3 條約定完成合意變更程序前,除經甲方同意或要 求暫停履約或先行履行擬變更內容外,乙方仍應依原契約內容、時程 履行。 19.2.2 乙方公司因改組、變更、合併或名稱變更,不能承擔原契約義務經甲 方拒絕依本契約第 19.1.2 條辦理者,甲方得解除原契約,除沒收全部 履約保證金外,其變更前公司代表人應與改組、變更或名稱變更後之 承受公司連帶負擔賠償甲方重新徵求出資人訂約之差價及甲方因此所 受之所有損失。 19.2.3 本契約之變更 , 非經雙方有權代表合意以書面簽章 , 不生變更之效力 。 ===== PDF_PAGE_7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0

整合費用風險

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處理原則

20.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 協商方式解決之。 20.1.2 雙方同意 , 一方以書面提出協商之請求翌日起 90 日內仍無法達成共識 時,任一方得提送協調委員會協調,如協調不成時,得採取下列方式 之一解決爭議:

  1. 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2.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整合

協調

協調委員會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任一方於收受決議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表示不服或提出異議外 , 視為 協調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協調委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 書面紀錄。 20.2.7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協調委員會於 1 個月內未能召開協調委員會議 , 或依本契約約定不予協調 , 或於2 個 月內無法就爭議標的提出解決方案,或任一方依本契約第 20.2.6 條對 於解決方案以書面提出不服或異議,甲、乙雙方同意得提起訴訟、經 甲方同意與乙方成立書面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或以其他救濟程序解 決之。

整合

仲裁

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

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風險

仲裁人之選定應以下列約定辦理:

  1. 甲、乙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翌日起 14 日內, 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 別提出 6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翌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 內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條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 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條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 人者 , 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 位仲裁人 。 ===== PDF_PAGE_7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2
評選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應以下列約定辦理: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翌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 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前款共推主任仲裁人者,任一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 選定。
風險

以臺北市為仲裁地

風險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風險

雙方同意仲裁庭不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風險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 PDF_PAGE_7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3

風險

附則

效力約定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提交甲方之計畫 、 文件或工作成果 , 甲方有權利用 ,

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甲方之繼受人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契約履行完畢 或終止、解除後,亦同。 21.1.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甲、乙雙方依契約變更之程序修改本契約之約定 外,乙方提送計畫予甲方、或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核准等,均不減 輕、免除或變更乙方依約應盡之責任或義務。乙方因甲方同意而暫停 履約時,仍不得據此要求延長本契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或義務。

整合時程風險

任何一方放棄行使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

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 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風險

通知與送達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1.2.1 條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

地址及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風險

按本契約第 21.2.2 條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

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如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亦同。

風險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

規定無效時,僅就該條款之約定失其效力,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但無效部分對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但不能達本 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21.3.3 一方因代表人變更時 , 應自變更之日翌日起30 日內檢具有關文件送他 方備查。

風險

乙方應指定專案經理一名作為與甲方之聯絡窗口,如專案經理有變動

時,應於變動前 1 個月前通知甲方。 21.3.5 本契約印花稅由乙方負擔,並於雙方所執之契約正本內貼付。 21.3.6 本契約正本乙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 4 份由甲方執 3 份、乙方執 1 份;如有繕誤,以正本為主。 ===== PDF_PAGE_7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5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代表人 花敬群 地 址 104019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 電 話 02-2100-6300 乙 方 ○○○ 代表人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月○○日 ===== PDF_PAGE_8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6 附件 1:出資執行計畫書 (出資人得標後檢附) ===== PDF_PAGE_8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7 附件 2:需求說明書 本案需求說明書應於簽約後列為契約附件之一。 ===== PDF_PAGE_8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8 附件 3:新建房屋及停車位驗收、點交作業原則 一、驗屋前資料準備事項 (一) 契約書 (二) 建材說明書或建材設備等級表 (三) 該案交屋相關文件 (四) 該案交屋相關公文及首長核示文件 (五) 各戶附尺寸之建築平面圖 (六) 各戶開關、插座、出線口、水龍頭、地排位置、機電、消防設備設施、電信 配置平面圖 (七) 各戶對應樓上層之汙、廢水排水系統位置圖 (八) 停車位平面圖 (九) 初/驗收表單 (十) 交屋點收清單 (十一) 通知相關驗屋單位及甲方併同驗屋及點交 二、驗屋前工具準備項目(請乙方準備) (一) 照相機 (二) 6 米尺 (三) 小木槌 (四) 1 米小木棒 (五) 1.8 米泥作粉刷鋁押尺 (六) 110V 插頭燈泡、220V 插頭泡 (七) L 型金屬直角尺 (八) 氣泡尺 (九) 12 米軟水管或桶 (十) 工作梯或家用梯等 (十一) 雷射測距儀 ===== PDF_PAGE_8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79 三、驗屋作業項目 (內容詳如初/複驗單, 可視個案或實際狀況,分組進行驗屋) (一) 建築(天、地)。 (二) 建築(牆面)。 (三) 給排水(衛浴、空調)。 (四) 電氣(開關、插座、監控、弱電)、廚具、後陽台。 (五) 停車位。 四、初/驗收表單填寫: (一) 缺失說明及改善標準應填寫清楚。 (二) 有缺失部份應照相存查。 (三) 表單應由驗屋單位、甲方、乙方三方簽認,填寫完畢三方各執一份。 (四) 複驗時可僅針對初驗缺失項目複驗,驗屋項目如前列說明。 (五) 複驗時若有發現新缺失項目,可列舉,但應另填寫缺失單(初/複驗單) 五、缺失無法改善之因應 (一) 缺失部份乙方均有責任修繕完成,若乙方拒不修繕或屢修不復時,可暫不辦 點交手續(因點交手續完成即進入保固期)。 (二) 雙方有爭議時,請乙方提出書面說明,據以召開協商會議,倘仍協調不成, 即不辦理點交作業並循法律途徑解決。 六、交屋時資料設備驗收及交屋點收清單內容 (一)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如屬免繕狀情形,則改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 氯離子檢測報告。 (三) 鋼筋無輻射證明。 (四) 混凝土壓試報告。 (五) 鋼筋拉試報告。 (六) 鋁門窗之水密、氣密報告。 (七) 玄關門防火隔熱(含全棟防火門)證明書。 (八) 使用執照影本。 (九) 結構體(15 年)、防水保固(5 年)、裝修或其他(5 年)保固、綠化植栽 ===== PDF_PAGE_8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80 部分保活(2 年)書(或依契約約定內容為準)。 (十) 設備(機械停車位、監控、廚具、衛浴、其他)保固書及設備使用說明書。 (十一) 大門、內門、信箱及其他設備鎖匙(請詳列份數)。 (十二) 遙控器、車輛感應卡、門禁感應卡(請詳列份數)。 (十三) 使用執照竣工圖-建築、電信、水電、消防、瓦斯管路配置圖(得依個案需求 或契約約定增加圖書數量)。 七、驗屋單位點交房屋時注意事項 (一) 現場點交,需再詳細檢視屋況、核對相關資料、設備(含附贈項目)及其他 約定的物品是否有瑕疵或短少現象。 (二) 房屋整體應整潔無污損。 (三) 點交完成後,應完整巡視一遍,並將門窗緊閉上鎖,以防止外人進入破壞。 八、作業流程:詳流程圖。(附件 3 附 1) 九、作業表單:初/復驗單(附件 3 附 2)、交屋點收清單(附件 3 附 3)、停車 位點收清單(附件 3 附 4)。 ===== PDF_PAGE_8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81 附件 3 附 1:新建房屋及停車位驗屋、點交作業流程圖 ===== PDF_PAGE_8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82 附件 3 附 2:初/複驗單 案名: 樓層: F 戶別: 戶(台北市 路 號 樓 ) 驗屋日期: 年 月 日 類別 位置 查核內容 檢查結果說明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說明 建築(天、地) 天花板 客廳/餐廳/ 臥室/浴室/ 廚房/陽台/ 公共汙、 廢水排水 系統設備 所在位置 油漆粉刷是否平整且色澤一致或有無裂縫 PVC、矽酸鈣或鋁型天花板有無污染、變形或破損 (廚 房 /浴室/陽台)情形 PVC、矽酸鈣或鋁型天花板板材接合是否無縫 室內如有公共汙 、 廢水排水系統設備通過 , 是否確實完 整包覆 其他 地磚 客廳/餐廳/ 臥室/浴室/ 廚房/陽台 地磚是否有全部對縫 地磚與面磚是否有對縫 是否平整無翹曲,抹縫是否過大 有無裂縫或空心(膨拱) 地磚邊緣有無破裂或磨損 地磚顏色是否有色差 其他 其他 外露樑 外露樑(若可觀察)洩水坡度查看 其他 隔間/室內 面積 核對使用執照圖及實際隔間之相對位置(例如:房間格 局、陽台外推) 檢核室內面積是否符合尺寸平面圖 其他 建築(牆面) 門扇 玄關大門、 所有室內門 (臥室、廁 所、廚房、 陽台門) 門把及門鎖轉動是否順暢 門開關時是否有雜音或順暢否 門片 、 門框及玻璃是否有撞痕 、 凹損 、 刮痕或烤漆脫落 、 金屬鏽蝕。 膠條安裝是否良好 門扇與地面縫隙是否過大 門扇與門框是否平整無下垂 門止(避免門窗撞到牆的阻隔物)有無損壞 門關起來時是否能與門框閉合 其他 窗戶 所有窗戶 密合度是否良好(雨水不會滲入) 能否緊密上鎖 窗框、玻璃有無刮痕 窗戶、紗窗開啟是否順暢 窗框邊是否有膠條或施作矽利康,與玻璃嵌合是否平 順 外框是否有塞水路及施作矽利康 窗框下緣(外緣)是否施作洩水坡度 其他 牆面粉 刷及油 漆 客廳/餐廳/ 臥室/浴室/ 廚房 牆面是否有裂縫 【平整度】以押尺緊貼牆面(垂直、水平、45∘斜角) 觀察是否有縫隙【以捲尺量測縫隙寬度(縫隙在 2mm 以內允收) 】 【垂直度】以氣泡尺緊貼牆面觀察氣泡是否居中 【水平直角度】以直角尺緊靠角落觀察尺與牆柱面是 ===== PDF_PAGE_8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83 類別 位置 查核內容 檢查結果說明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說明 否有縫隙 【水平直角度】地磚是否有尺寸不同(老鼠尾) 有無空心,輕敲牆面辨認是否有不同聲【膨拱(RC 牆 或磚牆)或灌漿(輕隔間牆)不實】 油漆粉刷是否平整、光滑 顏色是否均勻一致 有無裂縫 是否有凸出顆粒、是否有毛細孔洞 不同材質(RC 牆、磚牆與輕隔間)接縫處收邊是否良 好無裂縫 有無明顯刷痕 其他 踢腳板 踢腳板是否與牆面緊密接合,是否有高低不一 踢腳板板材對接及 90∘彎角接合是否無縫 其他 牆磚 浴室/廚房/ 陽台 是否平整無翹曲,抹縫是否過大 有無裂縫或空心(膨拱) 磁磚邊緣有無破裂或磨損 磁磚顏色是否有色差 其他 給排水(衛浴、空調) 衛浴設 備 矽利康 門檻內外面、門框內外面、天花、浴缸、面盆、檯面、 馬桶底部是否皆有施作矽利康 水龍頭 出水量是否正常 有無刮痕鏽蝕 龍頭轉動是否順暢 冷熱水是否接對出口(若有熱水器可使用時) 開關水時管路是否會發出異聲 其他 馬桶 表面有無損痕瑕疵及無污染 馬桶蓋有無鬆動及刮痕 馬桶與水箱接管有無漏水 沖水量、虹吸能力是否充足 沖水後,排水是否正常,是否會水流不止 沖水後馬桶周邊有無滲水 其他 淋浴間 關上隔屏 , 朝隔屏接縫及地面沖水 , 檢查淋浴隔屏密閉 性是否良好 隔屏開關是否順暢 淋浴間的落水頭排水是否順暢 檢查洩水坡度,地面不得有積水 其他 洗臉盆 檯面有無損壞刮痕 止水塞拉桿是否正常 膨脹螺栓與臉盆固定位置是否有裂紋 放滿水至溢水口,查看水是否能從溢水口排出 臉盆下方排水管附近是否漏水 當止水塞拉起,排水是否順暢 排水管是否漏水 其他 浴缸 表面有無刮痕瑕疵 排水是否順暢 配件是否安裝完整 如有檢修孔,需打開確認排水管接合處是否完好 切換至蓮蓬頭,檢查出水是否正常 蓮蓬頭有無瑕疵 ===== PDF_PAGE_8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84 類別 位置 查核內容 檢查結果說明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說明 軟管有無漏水及變形(若可觀察) 其他 排風扇 運轉是否正常 從檢修口處查看排風管是否接到管道間 運轉時是否太大聲或發出異聲 其他 五金配備 鏡面是否平整且無刮痕及缺損 置物架或毛巾架等是否固定牢靠 置物架或毛巾架有無生鏽刮痕 其他 電氣(開關、插座、監控、弱電) 、廚具、後陽台 機電設 備 總開關箱 總開關牆面開口有無修邊 面板是否平整,有無撞痕 開關是否順暢,閉合時是否緊密 箱體內是否附水電平面圖,每個迴路是否標示明確 其他 燈具開 關、 插 座、出線 口(電視、 電話、網 路) 有無蓋板 面板有無損痕或破口,收邊是否完整 電燈是否全部都會亮(功能正常否) 燈具開關切換是否正常 檢查每個插座及出線口是否正常 其他 對講機、 監 視器 門鈴及收訊功能是否正常 警報系統功能和按鈕是否正常 其他 廚具 櫥櫃 櫥櫃有無刮痕撞痕 每扇門開關時是否順暢 抽屜抽拉時是否順暢 五金零件是否固定良好 上層櫃門開啟時是否會撞到燈具、牆壁或天花板 其他 檯面 檢查表面有無刮痕 面板顏色有無色差 其他 水槽 水塞是否與水槽密合 水龍頭出水量是否充足、溢水功能是否正常 排水是否順暢 水槽下方有無滲漏或阻塞 有無生鏽或污損 其他 瓦斯爐 開關是否正常,使用有無雜音 瓦斯軟管接頭是否緊密固定...

時程風險

乙方於保固標的交付後執行保固工作或各式修繕作業之期間,亦須負責維護

相關之施工安全 , 並確保該保固或修繕作業將不會對保固標的造成任何損壞 。

風險

乙方應於接獲保固期滿通知書後 30 日內 , 將留置於現場之設備 、 材料 、 殘物 、

垃圾或臨時設施,清運完畢。逾期未清運者,甲方得逕為變賣並遷出現場。扣 除甲方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如有不足者,得 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抵。 4.8 本保固契約之約定,不影響甲方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 其他權利。

費用

乙方如為本案合作聯盟申請人所成立之專案公司者,合作聯盟領銜公司就乙

方依本契約所負之保固責任應負連帶履行義務 , 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 , 負連 帶賠償責任 ; 保固期間內乙方有解散或清算之情形 , 領銜公司同意繼受乙方於 本契約之所有權利義務。

整合

前款領銜公司與乙方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 , 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解決 , 與

甲方無涉。 第五條 爭議處理 5.1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生爭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2. 提起民事訴訟。
  3. 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5.2 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 , 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PDF_PAGE_10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97 5.3 本契約任一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5.4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 , 不得將其於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權利或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 第六條 附則 6.1 本保固契約未約定之事項,雙方同意得以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契約 內容補充之 。 本契約及上開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契約未約定之部分 , 適用 民法相關規定。 6.2 本契約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代表人:花敬群 (簽章)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 電 話: 乙 方: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乙方為合作聯盟成立專案公司時, 其領銜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 年 ○○ 月○○ 日 ===== PDF_PAGE_10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98 附件 7:保固保證書(範本) 保固保證書 房屋戶號:__________________ 門牌: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保證上開房屋壹戶,自交屋日(民國○年○月○日起) ,依下列約定 負責保固之責: 一、保固期間
  4. 綠化植栽保活:2 年。
  5. 建物之裝修、機電、空調、中央監控設備、電梯、屋頂 (指防水之外所 有部分)等除本條第 3 款、第 4 款外之其他部分保固:5 年。
  6. 建物之屋頂、外牆、露台、地下室等防水保固:5 年。
  7. 建物構造體或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繕者保固:15 年。 二、保固責任 保固期間內發現之瑕疵,由本公司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如逾期不改正或改 正仍有瑕疵,受保固方得向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依協調會議決議 或經法律程序確認保固責任及金額後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若為緊急搶 修情形者,本公司同意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未經前開決議或法律程 序確認責任前,動用保固保證金先逕為處理,保固責任歸屬得事後協調或補 充鑑定。但屬可歸責於使用人、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不 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瑕疵者,不在此限,特立本保固 書為證。 立書人: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PDF_PAGE_10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99 附件 8: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經執行長核定通過,全文計 24 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經執行長核定修訂通過,全文計 24 點 民國 112 年 4 月 27 日經執行長核定修訂通過,全文計 27 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8 日經執行長核定修訂通過,全文計 29 點 民國 115 年 6 月 15 日經執行長核定修正第 2 點、第 3 點、第 5 點、第 7 點、第 23 點、第 26 點 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以下簡稱為本中心 )為辦理工程施工品質管理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本中心三級品管架構及作業項目: (一) 第一級-施工廠商:
  8. 建立品管系統。
  9. 落實自主品管作業(含 BIM 檢核管理)。
  10. 執行工程進度。
  11. 執行安衛環保管制。 (二) 第二級-監造廠商:
  12. 成立監造組織。
  13. 施工及材料查驗(含 BIM 抽查)。
  14. 執行進度控管。
  15. 監督安衛及環保管制措施。 (三) 第三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6. 成立工程督導、走動式督導及工程稽查小組。
  17. 督導工程品質、BIM、職業安全衛生及進度。
  18. 建立工程督導及稽查機制與執行。 三、本中心應組成工程督導、走動式督導和工程稽查小組,其任務及組成如下: (一) 工程督導小組
  19. 工程督導小組任務 : 督導工程品質、BIM、 職業安全衛生及進度等事宜 。
  20. 工程督導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綜理工程督導事宜,並置副召集人、執行 秘書各 1 人,均由本中心首長或其指定主管人員兼之,督導小組委員由 本中心內聘委員及外聘委員組成。 ===== PDF_PAGE_10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00
  21. 新臺幣 2 億元(含)以上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八十 止,由本中心工程督導小組召集人指派領隊 1 人、督導小組委員 3 至 5 人,每年至少督導乙次,督導紀錄表詳附件 1。
  22. 工程督導小組幕僚作業由本中心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相關執行內容依本 中心工程督導作業要點辦理詳附件 2。 (二) 走動式督導
  23. 走動式督導任務:辦理工程施工進度、品質和職安衛檢視與督導及其他 督導交辦事項。
  24. 走動式督導人員由工程承辦單位主管指派案件承辦擔任督導人員,原則 於各工程開工後每月督導一次。
  25. 相關執行內容依本中心工程督導作業要點辦理詳附件 2。 (三) 工程稽查小組
  26. 工程稽查小組任務:辦理工程品質定期與不定期稽查作業,稽查工程品 質、BIM、職業安全衛生及進度等事宜。
  27. 工程稽查小組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指派 2 至 3 人執行稽查作業。
  28. 品質稽查(定期性) 在建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八十止,由工程稽查小組對 工程施工階段各項作業辦理工程品質稽查(頻率:原則每季一次,本中心 得依工程進度及視業務需求予以調整), 稽查內容應紀錄於工程稽查紀錄 表詳附件 1-1。
  29. 專案工程品質稽查(不定期) (1) 本中心得依歷次走動式督導、工程品質稽查及工程督導小組回饋意見, 辦理不定期稽查。 (2) 當工程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於發生後次月份起,經由本中心評估後列 為專案工程品質稽查案場並列管三個月,列管期間對該工程進行不定 期稽查: A. 經本中心工程主辦同仁實施走動式督導 、 工程稽查小組稽查 , 當次 作業違規扣點逾 20 點,或連續二次工程稽查作業違規扣點,每次皆 逾 15 點者。 B. 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或工程品質需加強之工程,經本中心主管 ===== PDF_PAGE_10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01 指定或交辦。 C. 工程違反 「廠商違反施工品質規定罰款、扣點標準」 內之 「中心重 點項目」達 3 項以上者。
  30. 定期性或不定期工程品質稽查作業評分及扣點項目,一併列入本中心廠 商評鑑考核。 四、經工程督導小組督導,工程督導評分低於 80 分,每次扣罰監造廠商新臺幣 1 萬元 及施工廠商新臺幣 4 萬元整。 五、施工廠商應用之各項施工自主檢查表 , 應由品管人員先依施工規範訂定品質計畫完 成後 , 送監造廠商核定並經本中心備查 , 品質計畫之送審依工程特性及契約金額訂 定,其內容要項如下: (一) 新臺幣 2 億元以上之工程,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31. 計畫範圍(含 BIM 工作範圍)。
  32. 管理權責及分工(含 BIM 管理)。
  33. 施工要領。
  34. 品質管理標準(含 BIM 檢核作業標準、檢核頻率)。
  35.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含查驗點)。
  36. 自主檢查表(含 BIM 圖面自檢、現場自檢)。
  37. 不合格品之管制。
  38. 矯正與預防措施。
  39. 內部品質稽核。
  40.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含 BIM 釋疑追蹤管理)。
  41.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
  42. 其他: (由本中心於招標時載明)。 (二) 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 2 億元之工程 ,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43. 計畫範圍(含 BIM 工作範圍)。
  44. 管理權責及分工(含 BIM 管理)。
  45. 品質管理標準(含 BIM 檢核作業標準、檢核頻率)。
  46.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含查驗點)。
  47. 自主檢查表(含 BIM 圖面自檢、現場自檢)。
  48.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含 BIM 釋疑追蹤管理)。 □ ===== PDF_PAGE_10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02
  49.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
  50. 其他: (由本中心於招標時載明)。 (三) 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 2,000 萬元之工程,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包 括:
  51. 管理權責及分工。
  52.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含查驗點)。
  53. 自主檢查表。
  54.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
  55. 其他: (由本中心於招標時載明)。 (四) 分項工程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56. 施工要領。
  57. 品質管理標準。
  58.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含查驗點)。
  59. 自主檢查表。
  60.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
  61. 其他: (由本中心於招標時載明)。 (五) 以上事項若無法一次提送全部之施工、品質計畫,應先提整體施工、整體品 質計畫及「各分項施工、品質計畫預定送審進度表」,經監造廠商核定並經 本中心備查後,依階段送審。 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廠商品管人員人數及罰責如下: (一) 品管人員人數依工程契約人力需求規定辦理。 (二) 品管人員未依期限遴派、擅自改派或未依規定完成回訓者,本中心得就違規 日數,每人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3,000 元,廠商無法履行時, 本中心得由廠商估驗款或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向廠商求償。 七、施工廠商品管 人員均應完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品管教育訓練且取得結 業證書,取得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 人員。 八、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 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 、 工程缺 失改善成效不佳或工程督導評分低於 80 分而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於本中心通知 施工廠商之次日起 10 日曆天內,應完成更換並調離工地。經撤換過之品管人員於 □ □ □ ===== PDF_PAGE_10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103 契約工期內,不得擔任本中心各工程品管人員。 九、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應常駐工地 , 依工程契約規定執行各項品管作業 。 在工程進行期 間,品管人員因故更換、調職或離職,施工廠商須於異動前 30 日曆天提出前項合 格品管人員接替,報請監造廠商審查,並副知本中心,若有延誤造成無人執行業務 情形,依契約相關規定罰款。 十、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依據工程契約 、 設計圖說 、 規範 、 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 , 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二)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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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目的

本案位於後山埤捷運站 120 公尺範圍內,基地內之建築物屋齡皆逾 30

年以上,其中部份建築物屬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屬之國營事業 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原為南港服務所及備勤房屋, 現改為女子出租公寓 經營使用 , 部分基地 現況 作為停車場出租及南側有未開闢之計畫道路, 區域土地皆屬低度利用且建築老舊窳陋 、 公共設施未完全開闢 , 有危害 當地公共安全與衛生之虞 , 亦未能符合本區域之都市發展機能 。 因此 , 為促進都市精華土地有效發展利用 , 考量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 , 以及提 升地區都市生活品質 , 活化閒置公有土地及建物之目的 , 本案將以政府 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並引入民間資金之方式,並導入臺北市大眾運輸導 向之都市發展政策,打造全齡適用之優質住宅,帶動地區再度多元發 展。

風險

基地範圍

本案基地範圍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萬福里 , 範圍西臨忠孝東路六段 (30 公

尺) 、東臨忠孝東路六段70 巷(8 公尺)、南臨玉成街(15 公尺)以及 同德路(15 公尺)所圍街廓範圍內,包含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227-1、230(部分) 、234、234-1、234-2、234-3、235、236、237、 238、239、240、240-1、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 250、251、252、253、254、256、257、257-1、257-2、258、258-1、258- 2、259、260、262、263、263-1、264、264-1、264-2、265、266、267、 268、269、270、631、632-1、634、635、637、639 及 639-1 地號等 56 筆 土地,土地面積合計 9,875 平方公尺,其中 A 基地約 4,197 平方公尺, B 基地約 4,136 平方公尺,C 基地約 517 平方公尺,詳圖 1 所示。本案 ===== PDF_PAGE_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際面積、地界應依地政機關登記及地籍測量為準。 圖1 本案基地位置範圍示意圖

風險

土地建物權屬及使用 現況

土地權屬

本案基地範圍內土地包括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等 56

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169 人,包含 2 位公有土地所有權 人及 167 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其中公有土地共計 4 筆,包括 227-1、257-1、634、639 地號等 4 筆,分屬 2 個所有權人為中華 民國、臺北市,以及 3 個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面積為94 平方公尺,約占本案基地面積比例 0.95%;公私共有土地部分 共計 4 筆,包括 230(部分)、262、631、635 地號等 4 筆,面 積為 397 平方公尺,約占本案基地面積比例 4.02%;私有土地 其中計有 16 筆土地屬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屬之國營事業機構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面積為 5,284 平方公尺,約占本案 ===== PDF_PAGE_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 基地面積比例 53.51%,其他 32 筆私有土地面積約占本案基地 面積比例為 41.52%,土地面積及位置分佈詳表 1、圖 2 及【附 件 1:本案基地土地清冊及謄本】。 表1 土地權屬表 權屬類別 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土地面積 (㎡) 土地面積比 例(%) 所有權人數 (人) 所有權人數 比例(%) 公有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 36.81 0.37 1 0.59 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8.00 0.08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財 政局 49.00 0.50 1 0.59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捷 運工程局 37.00 0.38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新建工程處 34.03 0.34 國營事業 所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5,284.00 53.51 1 0.59 私有 朱○圓等 166 人 4,426.16 44.82 166 98.23 合計 9,875.00 100.00 169 100.00 備註:表內土地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以地籍測量後之土地謄本登記面積為準。 ===== PDF_PAGE_1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 圖2 本案基地土地權屬示意圖

整合TOD

建物權屬

本案基地範圍內共有 134 筆建號 , 計有20 棟建築物 ,其中 A 基

地範圍內分別為 2 棟 4 層樓的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屬國營事 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另有 5 棟 3 層樓加強磚造建築 物,分屬 37 位私有所有權人,其中 1 戶私有公寓之土地與合 法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B 基地範圍內建物,包含 4 棟 3 至 4 層樓加強磚造公寓、9 棟 4、5 層樓老舊公寓,另有 2 棟未 登記建築物。範圍內建物總面積為 12,613.93 平方公尺,建物清 冊及謄本資料詳【附件 2:本案基地建物清冊及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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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現況

本案基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分別位於 B 基地範圍內及道路用地

上,包括玉成段五小段 227-1、257-1、634、639 地號等 4 筆土 地,同小段 227-1 地號土地上有 1 棟加強磚造違占建物,門牌 為同德路 21 之 1 號及其增建部分,增建部分 現況 作為餐飲業 使用;同小段 257-1 地號土地上並無建物, 現況 由民眾種植植 ===== PDF_PAGE_1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 栽及堆放雜物使用;同小段 634 地號土地位於玉成街 153 巷路 段, 現況 已經開闢可供通行;同小段 639 地號土地 現況 位未使 用,且也未完成開闢。

風險

本案基地範圍內國營事業所有土地位於 A 基地範圍內, 包含玉

成段五小段 234、234-2、237、238、239 地號等 5 筆土地, 現況 有 2 棟 4 層樓的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作為女子出租公寓,與南 側空地同小段 234-1 等 11 筆地號之停車場一同委託專業廠商經 營管理,前揭建築物係屬國營事業所有,其中有 3 棟建築物屋 齡已逾 50 年;另同小段 235、259 地號等 2 筆土地為都市計畫 道路用地, 現況 尚未開闢。

風險

本案基地範圍內其他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現況 多以住宅使用為

主,部分地面層為住辦使用,位於 A 基地範圍內其餘私有合法 建築物共有 5 棟加強磚造之 3 層樓公寓,屋齡皆已逾 50 年以 上 , 現況 二樓以上主要作為住宅使用 , 部分一樓作為商業使用, 部分地下層與樓梯間勘查後發現有鋼筋裸露、水泥剝落情形, 可能存在潛在耐震能力不足之問題,有辦理都市更新之必要 ; 本案 B 基地坐落有 13 棟 合法建築物 ,屋齡皆已逾 40 年以上, 另有 2 棟未登記建築物, 現況 二樓以上主要作為住宅使用,部 分建物臨同德路側一樓作為商業使用。經專業測量單位辦理基 地範圍內測量作業,基地內建築物皆有頂樓加蓋及一樓增建之 情形。

風險

都市更新參與意願

本案如經主管機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同意本

中心自行擔任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 第 1 項第 1 款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之限制,相關函文詳 【附件 3:本中心 ===== PDF_PAGE_1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 擔任實施者無須依都市更新條例取得同意書之函釋】。

整合

本案基地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參與本案都市更新意願詳【附件 4:

公有土地參與意願】,國營事業參與本案都市更新意願詳【附件 5:國 營事業函覆參與意願函】 ,另私有所有權人參與意願統計詳【附件 6: 私有所有權人參與公辦都市更新意願】及表 2。

整合

本基地範圍內私有所有權人參與公辦都市更新及分配需求調查詳【 附

件 7:私有所有權人參與意願需求調查表】。 表2 本案所有權人參與更新意願統計 項目 土地 合法建物 面積(㎡) 所有權人數(人) 面積(㎡) 所有權人數(人) 全區總和 9,875.00 169 12,613.84 144 公有 164.84 2 - - 私有 9,710.16 167 12,613.84 144 排除總和 164.84 2 - - 計算總和 9,710.16 167 12,613.84 144 同意數 9,192.97 136 11,797.73 133 同意比例(%) 94.67% 81.44% 93.53% 92.36% 註:本表面積係以持分面積計之,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意願調查統計至 114 年 6 月 30 日) 。

整合

更新地區劃定及相關評估

本案「劃定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60 筆土地為更新地

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計畫書圖 ,於 115 年○月○日經臺北市政府 以府都新字第○○○○○號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相關公告文件詳 【附件 8:本案都市更新計畫書】。

風險

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評估及審議,包括但不限於 大眾捷運系統兩

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安全影響評估、環境及交通影響評估。 ===== PDF_PAGE_1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

風險

主管機關及實施者

本案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風險

經內政部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5 條及第 21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於 112 年 8 月 17 日以台內營字第 1120810943 號函(詳 【附件 9:內政部同意本中心擔任實施者函】)核定本案之實施者為國 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整合

經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 112 年○

月○日以府授都新字第○○○○○號函 同意本案之實施者為本中心 (詳【附件 10:臺北市政府同意本中心擔任實施者相關文件】 ) 。

整合

發展定位及整體構想

發展定位

配合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政策,促進捷運場站周邊

緊密、混合地使用土地,活化低度利用區域。

風險

肩負企業公民並以台電公司之專業優勢參與公辦都市更新,帶

動地區再度多元發展。 1.7.1.4 結合國營事業科技導入綠能、低碳之規劃設計,從居住使用端 打造全齡適用之優質住宅,成就全國首創領航示範。

風險

整體發展構想

集合住宅:為提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且同時滿足私有土地及

建物所有權人居住需求,於更新地區內規劃集合住宅,提供原 土地所有權人足夠之居住空間,並以通用設計為原則規劃住宅 單元,以落實全齡樂活之居住環境。

整合

商業空間:考量本案開發規劃提供優先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幼

兒教育及照顧等公益性空間,配合預定目標對象銀髮族及幼兒 等,需要商業機能以服務社區居民的生活需求。

回饋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

本案應協助開闢都市計畫道路,包含基地範圍內之臺北市南港區玉成 段五小段 235(部分)、259、639 地號等 3 筆尚未開闢之土地,以及玉 成街 153 巷部分路段, 作為本案人車通行使用 , 恢復都市原本應有之機 能。惟現行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為 6 公尺,預計以都市計畫變更住宅區 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拓寬道路寬度至 8 公尺,提升車輛通行 空間。 ===== PDF_PAGE_1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 圖3 協助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範圍示意圖

風險

公益設施捐贈

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 6 條之規定,公辦都更

案應視臺北市政府需求及地區發展特性,於建築基地內設置社 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本案經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 會議 113 年 3 月 14 日第 12 次會議及 113 年 10 月 1 日第 16 次 會議決議同意接受捐贈之公益設施項目,包含區民活動中心、 社區式長照機構(失智症團體家屋),詳【附件 11:臺北市政 府回覆本案公益設施回饋需求函】,並設置於 A 基地;惟後續 仍應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規定辦理。

容積整合回饋

本案應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 3 點規定規劃設

置 100 坪之區民活動中心,包含里辦公處進駐空間 10 坪(約 34 ㎡),並於當層公共設施空間設置公用廁所及茶水間。區民活動 中心不得設置於橋孔或地下室空間,應有獨立出入口、空調設 施及低舞台與音響設備,且里辦公處需有獨立水電錶,並無償 登記為臺北市所有。其規劃設計需求詳 【附件 12:區民活動中 ===== PDF_PAGE_1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 心興建需求】。

風險

本案應依臺北市政府 113 年 8 月 30 日府都新字第 11360211831

號公告之「臺北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捐建公益設 施項目一覽表」, 規劃設置社區式長照機構 (失智症團體家屋) , 場地設置需求為面積為 600 ㎡以上,應位於地面層 3 樓以下、 有獨立出入口設計,其他規劃設計需求詳 【附件 13:社區式長 照機構 (失智症團體家屋)興建需求】,並無償登記為臺北市所 有。

回饋

土地開發方式

1.8.1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分回

土地開發強度與使用內容

本案開發強度依 「都市計畫法」 及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規定,並配合本需求說明書第 2 章規定內容辦理。

風險

都市計畫變更

本案依後續預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即本基地中部分 A 基

地、B 基地及道路用地所涵蓋之範圍), 包含臺北市南港區玉成 段五小段 226、227-1(部分) 、230(部分) 、234、234-1、234-2、 234-3(部分) 、235(部分) 、236(部分) 、237、238、239、240、 240-1、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 251、252、253、254、256、257(部分) 、257-2(部分) 、258、 258-1(部分) 、263(部分) 、264(部分) 、264-2(部分) 、265、 ===== PDF_PAGE_1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 266、267、268、269、270 地號等 42 筆土地,下稱 D 基地,土 地面積合計 8,531.80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地界應依地政機關 登記及地籍測量為準。 圖4 本案預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之範圍示意圖

風險

拓寬計畫道路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 153 巷連接至忠孝東路六段之 6 公尺未開 闢計畫道路拓寬為 8 公尺,將 A 基地內 234-3(部分)、258-1 (部分)、258-2、639-1 地號等 4 筆土地及 B 基地內 227-1(部 分)、236(部分)、257(部分)、257-1、257-2(部分)、263(部 分)、264(部分)、264-1、264-2(部分)地號等 9 筆土地變更 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風險

廢止計畫道路

廢止未開闢計畫道路包含 235 地號部分土地至臺北市南港區忠 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巷道,將 230(部分) 、235(部分)地 號等 2 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 PDF_PAGE_1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2 圖5 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示意圖 備註:變更後各使用分區之實際形狀、大小、位置及面積應依變更都市計畫公告實施 後之實際分割測量為準。

風險

放寬開挖率

依據現行都市計畫規範,本計畫區開挖率係以建蔽率 (45%)加 10%, 經計算法定停車需求與建築效率,地下停車空間概算需規劃至地下七 層始能滿足 。 但考量本計畫區基地二項特殊條件 : (1) 後山埤舊時為南 港地區灌溉用埤塘 , 地下水位較高 , 深開挖易增加掏空基地風險 , 影響 工程安全。 (2) 基地地質狀況不佳 ,經查基地所在土壤特性多屬軟弱之 黏土層 , 開挖越深將使得擋土壁變位增加 , 且岩盤深度變化大 , 大幅增 加開挖風險及成本,導致道路沉陷或加遽影響鄰近建築。 爰此,擬依 108 年 1 月 18 日府都規字第 10760657151 號公告發布實施 之 「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內都市設計管制規 定,提請比照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設計審議原則」 全 市性條款第三種住宅區規定放寬地下室開挖率以 70%計算。 ===== PDF_PAGE_1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3

容積風險

容積獎勵

出資人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 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及修訂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 可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D 基地至少爭 取基準容積之 80%),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容積

本案範圍內門牌忠孝東路六段 2 至 20 號之建築物經結構安全

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應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6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詳 【附件 14:私有建物結構安全性 能評估初評報告摘要】。

容積

本案應依本需求說明書第 1.7.4 條捐贈公益設施,並依都市更

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實際獎勵值及 經費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核定。

容積

本案應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

施用地, 包含更新地區範圍內之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35(部分)、259、262、263-1、631、632-1、634、635、639 地 號等 9 筆,並得依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容積 獎勵, 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6 條規定辦理。前述土地面積應以 實際測量及鑑界結果為準,實際獎勵值及經費應依臺北市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核定。

容積

本案應依臺北市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 申請提供經費予 臺北

市都市更新基金,並得申請容積獎勵,實際獎勵值及經費應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核定。 經費計算公式如下: 捐贈經費金額 = 2%(申請容積獎勵比例)x 基準樓地板面積 (包含 B 基地、C 基地)x(報核日當期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土 地現值 x 0.7) ===== PDF_PAGE_2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4

容積回饋

本案應優先依臺北市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 申請更新單元內

現有 合法建築物 之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且樓層數為四層或五層 樓,無設置電梯設備或法定停車位數低於戶數十分之七者之容 積獎勵。

風險

本案應依臺北市政府 113 年 3 月 28 日府都規字第 11330206031

號公告發布實施之「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為爭取該細部計畫案可申請之容積獎勵, 出資人應先協助鑑定基地內合法建物耐震能力,鑑定後備齊基 地內所有耐震能力不足建物證明資料,再依規定申請獎勵。

容積

本案依 113 年 5 月 7 日北市都綜字第 1133034348 號函覆係屬臺

北市政府 111 年 5 月 24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修訂臺北市大眾 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暨 115 年O月O日 公告發布實施之修訂 「修訂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 可地區細部計畫案」內申請期限案中第一級場站之核心區範圍。 出資人應依本需求說明書第 1.7.4.3 條之公益設施捐贈需求申請 「△D4 回饋公益設施空間」 項目 , 爭取該細部計畫案可申請開 發許可地區容積獎勵,相關書件由出資人製作,並於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審議階段併同辦理。有關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綠建築 標章獎勵,須達黃金級才可爭取容積獎勵 8%之獎勵,如僅申 請銀級則無獎勵。相關函文詳 【附件 15: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函覆本案適用 TOD 獎勵】。

容積時程TOD

本案 D 基地申請容積獎勵後之總容積應達基地基準容積之 1.8

倍,惟基地基準容積加計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容積移轉移入容 積 、 增額容積 、 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及其他容積獎勵後之總容積 , 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2 倍。 ===== PDF_PAGE_2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5

容積風險

文化資產及受保護樹木

本案範圍內屬國營事業所有之超過 50 年建築物共計 3 棟,經

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暨現場勘查審查後,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 112 年 9 月 20 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 1123031928 號函復不具 文資價值,相關函文詳【附件 16: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 】。 1.9.5.2 本案基地內無登記之受保護樹木,經本中心委託專業測量後, 亦無達受保護標準之樹木,測量結果圖說詳 【附件 17:本案測 量成果】。

風險

都市設計管制

依臺北市政府 112 年 3 月 6 日府授都規字第 1123012167 號函釋南港通

檢地下開挖率規定簡化原則,本案地下開挖率係以各該基地之法定建 蔽率加 10%計之,應以 55%為原則。惟考量本案可能涉有基地地下水 位較高與基地地質以砂質黏土及頁岩為主之情形,為降低地下室深開 挖對周邊既有建物及捷運路線之影響,後續擬依 108 年 1 月 18 日府都 規字第 10760657151 號公告發布實施之 「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 畫(通盤檢討)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略以) : 「基地如有特殊條件得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酌予調 整。」,爭取比照臺北市都市設計通案原則,放寬開挖率至 70%。 1.10.2 本案 D 基地將南北街廓整併後,該街廓未來仍應規劃留設至少 4 公尺 帶狀開放空間 , 以供作東西向人行通路串連 。 帶狀開放空間留設方向詳 圖 11 所示意,其應配合建築規劃設計,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為準。 ===== PDF_PAGE_2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6 圖6 開放空間構想示意圖

TOD

建築規劃設計原則

使用及量體規劃原則

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配置應符合本需求說明書第 2 章全齡

適居住宅規劃指引之需求規定。 1.11.1.3 地下室以設置停車及機電空間為主,並以規劃平面停車位為原 則,且國營事業分配之車位需與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 人分配之車位獨立分流規劃,並集中配置(不限水平或垂直集 中)。

整合分回

地面層量體規劃:優先滿足本案私有所有權人分配需求,A 基

地應至少規劃 10 間地面層單元供選配,B 基地應至少規劃 21 間地面層單元供選配,規劃需求詳本需求說明書第 3.4 條。 ===== PDF_PAGE_2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7

風險

住宅量體規劃:A 基地國營事業分配之住宅,與出資人、私有

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 之住宅,應採分棟進行規劃, 並具有獨立出入口為原則;B 基地為出資人、私有所有權人及 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之住宅。

整合分回

商業量體規劃:提供本案 C 基地之商業空間,規劃地面上各層

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最低應 符合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 五小段 260、637 地號等 2 筆土地之法定建築面積之 70%乘以 2 倍。

風險

建築物及住宅單元應採用通用設計為原則,並取得銀級以上綠

建築標章、建築能效標示第 1plus 級以上、銀級以上智慧建築 標章、耐震標章及耐震設計標章。

風險

交通系統規劃原則

本案 D 基地及 C 基地應皆以設置 1 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集中留設停 車空間 , 基地開發所衍生停車需求應於基地內自行滿足 , 實際留設位置 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風險

結構建材設備等級

本案更新後規劃設計興建建物構造至少應採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SRC)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建材設備等級,至少應符合 臺北市政府公告之 「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 (重建區段) 建築物工程造價 要項」規定之建材設備等級表之第二級建材設備標準。惟 C 基地或相 鄰土地整合納入後 , 範圍內如有配置店面建物 , 考量地主需求及建築規 劃導致樓層較低時,得採RC 鋼筋混凝土造。前述結構建材設備等級為 本案基本要求 , 如出資人依更高等級之結構建材設備承作本案 , 相關增 加成本如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得以提列本 案共同負擔。 ===== PDF_PAGE_2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8

整合分回費用

實際面積與地界

本基地供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際面積 、 地界 , 以地政機關實測及

鑑界為準。

風險

其他基地特殊條件

估價原則

230 地號僅部分納入本案更新單元,納入面積為 142.00 平方公

尺。

風險

本案部分土地及建物存有土建持分不一致或土地、建物分屬不

同所有權人等情形:

  1. 本案更新單元內座落於 250、256 地號之區分所有建物有土建持 分不一情形。
  2. 本案更新單元內座落於 638、638-3 地號之部分區分所有建物有 土建持分不一情形。
  3. 本案更新單元內之 248 及 638、638-3 地號有土地與建物分屬不 同所有權人之情形。
整合

更新單元土地為協助開闢計畫道路用地之估價原則,應考量本

案後續預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部分道路用地將變更為住宅區 土地,部分住宅區土地則將變更為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依規定 可申請容積獎勵時,其價值須依考量上述容積貢獻度及整體效 ===== PDF_PAGE_2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9 益評估更新前權利價值並依變更前各道路用地公告現值比例 分配其更新前權利價值。

容積

本案更新單元內若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及臺北

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2 條附表第 3 項次第 2 點規定 申請容積獎勵時,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應考量個別土地獎勵容 積作為評估依據。

容積

本案更新單元內若依臺北市政府 113 年 3 月 28 日府都規字第

11330206031 號公告發布實施之「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 細部計畫案」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時,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應考 量個別土地獎勵容積作為評估依據。 ===== PDF_PAGE_2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0 2 全齡適居住宅規劃指引

容積

全齡適居概念構想

概念說明

成長:不僅「全齡適居」更是「全齡世居」

全齡住宅除了機能符合所有年齡層的使用者需求,我們期待透 過本案提出全齡適居 , 且因優異的區位條件及生活機能 , 以 「一 生適用」的概念打造世代相傳的住宅。 2.1.1.2 塑造:從概念、想像到建築 本案期待不止將全齡適居概念落實於住宅空間,透過商業空間 為核心串聯公益設施及住宅,以建築規劃,並擴展至社區及鄰 里,以「完整全齡機能」的概念,滿足不同年齡層的需求,打 造持續進化的成長型全齡未來住宅。

回饋

以商業空間為核心建構全齡適居生活圈

招商經營計畫

招商構想

請出資人以經營管理角度於建築物前期規劃時,預為考量未來 進駐商業空間者之使用需求,並以支持全齡服務為核心價值, ===== PDF_PAGE_2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2 制定商業機能的彈性調整原則,調配 塑造商業空間,並預為界 定商業空間可能進駐之業種業態,提供完整招商計畫。

風險

經營及合作策略

出資人如有經營商業空間之經驗或相關合作經驗,可依本案之 條件提出商業空間經營之規劃及相關合作之提議。

風險

連結住宅及公益設施之策略

為建構實際可行的商業模式 , 且能同時提供社區支持全齡服務 , 應視社 區居住者之需求,並因應商業空間的種類及進駐廠商建議,提出可以增 進住戶及周邊居民使用頻率的活動 或服務,並說明相關效益及其可行 性。

風險

增進區域發展

未來進駐商業空間的業種業態應與公益設施互相串聯 擴展後,和周邊 的醫院、學校、診所、圖書館、市場等,也有串聯互惠的可能,並將服 務及效益擴展至社區 、 鄰里及周邊設施 , 形成生活圈。請說明如何配合 招商經營計畫提出營運計畫 , 以增進本案及鄰里機能發展 , 以 「全齡適 居」的核心精神,成為共學、共餐、共伴、共遊的場所。

回饋

以建築規劃打造全齡適居宅

通用設計

通用設計是倡導所有產品及環境的設計都應該盡量考慮到所有的使用 者 , 不需要透過修改或特殊設計 , 就能讓使用者去適應或使用 , 並不僅 是為特定族群打造,而是希望 0-99 歲都可以在這個空間生活的舒適。 全案包含住宅單元,皆需透過規劃讓空間發揮最大的包容性,不同年 齡、身形、健康或失能者,都能舒適居住,即使未來需求改變,也可以 透過簡單的調整達成需求。 ===== PDF_PAGE_2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3

風險

空間規劃

商業空間規劃

請出資人配合招商及經營計畫,規劃商業空間,包含未來進駐 之業種業態所需隔間。

風險

室內公共空間

規劃包含商業及住宅之公共區域,提高空間連結性,依據使用 者,將其打造成商業空間人潮停留聚集的場所,讓人享受愉悅 的消費體驗;或是住宅空間中的情感交流的橋樑,促進 鄰居、 社區活絡。

風險

戶外開放空間

規劃戶外開放區域,除了美化鄰里,將其為一個社區社交、遊 憩場所,同時也提供人行停留休憩的空間。

風險

介面規劃

物業前期規劃

請出資人透過物業管理經驗,提出物業人力配置及預估管理費 用,讓空間未來更和諧運作。

風險

動線規劃

基於管理的需要,建議將不同使用族群、不同空間設施和屬性 區分為不同的動線。 ===== PDF_PAGE_3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4

風險

完整全齡機能並強化公益性

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空間

期望本案老、中、青、幼各族群所需生活機能更趨完整,因目前本案基 地所在周邊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空間稀缺,隨著未來 本案與周邊住宅 量釋出 , 區域移入人口增加 , 為減輕生育負擔以及打造友善育兒環境 , 請出資人酌予規劃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空間。

風險

公益回饋計畫

為強化本案之公益性 ,出資人得擬具公益回饋計畫 , 例如回租部分商業 空間供教育、文化發展、醫療、社福等非營利性質之法人或機構使用, 構思「資源共享」 、 「合作計畫」 、 「志工服務」 、 「資金支持」 、 「宣傳推廣」 等方式,與本案公益設施及商業空間共同促進社區的發展。 ===== PDF_PAGE_3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5 3 本案分回需求說明

分回回饋

分配原則

本案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規定 , 採領取現金補償 、 分配房地或權利

金方式辦理。

風險

本案捐贈之公益設施應依本需求說明書第 1.7.4 條之需求設置,並應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21 條 、 第22 條等相關規定 ,無償登記予臺 北市政府。 3.1.3 除第 3.4.2 條規定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私有所有權人及 權利變換關係人於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 、 建築物及車位位置 , 得優先自行選配。

整合分回

選配原則以個人實分配權利價值(房屋及車位總價值) 不超過個人應分

配權利價值×110%為限;如有超額選配情形須經本中心同意,本中心原 則於本需求說明書第 3.4.5 條情形下同意所有權人超額選配,惟全體權 利人 (含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 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實分配 權利價值以不超過全體權利人應分配更新總權利價值×110%為原則 , 且 以不影響其他選配申請人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之權益為限。 (例如:個人應分配權利價值為 1,000 萬元,其個人選配之房屋及車位 之實分配權利價值原則不得超過 1,100 萬元;如有超額選配情形時,將 以總量進行管制,例如全體權利人應分配權利價值為 1 億元,其全體 權利人之實分配權利價值不得超過 1.1 億元) 3.1.5 本案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 、 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 配之建物應併申請分配同基地位置之車位,並以便於分管之方式進行 選配。

整合分回評選

本中心委託估價之更新前權利價值詳【附件 18:本案更新前權利價值

評估資料】 ,惟實際價值依事權階段之領銜估價師提出方案為準。 ===== PDF_PAGE_3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6

風險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分回需求

公有土地參與分配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為原則, 選配後仍有權利價值

未達一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含車位)者,以領取差額價金為原則。

風險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分回之建物應併申請分配同基地位置之停車位,並

以便於分管之方式進行選配。

風險

本案公有所有權人之拆遷安置費用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

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規定辦理,實際撥付期限及金額依臺北市都市更 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為準。

費用時程

國營事業分回需求

國營事業經分配第 3.3.1 條產品後,如為配合建築設計或公辦都更公益

設施需求,允許可搭配少部分 3 房產品(室內面積約 22~25 坪)或商 業空間,分配後權值如有剩餘,再選配鄰棟住宅產品。

風險

國營事業分配之車位數量按權值比例分配

3.3.4 國營事業分配之建物 , 包括住宅 、 商業空間及車位 , 將以對外出租方式 物業經營 , 以成立獨立管理委員會 、 集中分配臨忠孝東路六段之獨棟住 宅大樓為原則。

風險

國營事業所有土地參與分配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為原則, 選配後仍有

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單元時,以領取差額價金為原則。

風險

國營事業之拆遷安置費用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

用提列總表規定辦理,實際撥付期限及金額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 ===== PDF_PAGE_3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7 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為準。

時程

國營事業分配之建物應設置天然瓦斯管線 ,惟天然瓦斯管線之配置可

依實際建築規劃予以調整。若後續台電分回棟同意採用電熱水器 , 請出 資人協助設置並負擔相關費用。

整合分回費用

國營事業分配之建物應配合智慧綠建築發展趨勢,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

國營事業分 配之住宅應以每戶為單位 ,設置 AMI 智慧電表

(Advanced Metering Infrastructure, AMI)、資料收集閘道器及後 端家戶用電管理系統等軟硬體設備,並於屋頂設置自發自用太 陽能發電系統設備及公設用電管理系統。

風險

AMI 智慧電表及 Route A 通訊系統模組係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裝設,本案應另外裝設 Route B 通訊系統模組,其所使用 之 Route B 通訊系統模組應通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 究所「符合性測試」合格並提出測試報告,確保 Route B 通訊 系統模組符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之通訊介面標準。

風險

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回需求

店面規劃應滿足私有所有權人 及權利變換關係人 得按原位次優先分配

為原則,且更新前建築物一樓 私有所有權人擁有更新後店面優先分配 權。

整合

出資人應於 A 基地規劃至少 10 間及 B 基地規劃至少 21 間地面層之原

位次店鋪單元供本案更新前建築物一樓私有所有權人選配 ,以滿足其 需求,相關分配需求詳表 3,其中各戶登記主建物面積以不小於規劃分 ===== PDF_PAGE_3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8 配需求面積為原則。 表3 更新前建築物一樓私有所有權人分回 1 樓店面空間需求表 A 基地 單位:平方公尺 編 號 現況 地址/所有權人 規劃分配需 求面積(㎡) 需求說明 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 號/朱○圓 115.81 角間。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王○昌 60.69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洪○欽 60.93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羅○樹 61.19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林馮○英 60.00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或 住宅使用,須預留瓦斯 管線。 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林○旺 63.86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希望分回原來面積以 上,按原位次分回。 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蘇○玉 71.54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或 辦公室使用,須預留瓦 斯管線。 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6 號/蘇○玉 80.71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或 辦公室使用,須預留瓦 斯管線。 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張○蘭等 4 人

整合分回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或

住宅使用,須預留瓦斯 管線。 1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鄭黃○玲 78.97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要求車位在地下 1 層。 希望另外購置一戶高樓 層(於 15 樓以上)住宅 單元加車位,需求坪數 為 42 坪 , 要求加購價要 ===== PDF_PAGE_3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9 有優惠折扣。 B 基地 單位:平方公尺 編 號 現況 地址/所有權人 規劃分配需 求面積(㎡) 需求說明 1 同德路 21 號/謝楊○陽 97.03 角間。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 須預留瓦斯管線。 2 同德路 23 號/王○梅 50.63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 須預留瓦斯管線。 3 同德路 25 號/林○枝 50.63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 須預留瓦斯管線。 4 同德路 27 號/張林○枝 50.63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 須預留瓦斯管線。 5 同德路 29 號/潘○翔 50.63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 須預留瓦斯管線。 6 同德路 31 號/陳○ 41.63 尚未表達分配需求,須 預留瓦斯管線。 7 同德路 33 號/蕭○輝等 3 人 41.63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 須預留瓦斯管線。 8 同德路 35 號/林○銘 50.63 原與兄弟持分,更新後 希望產權分割,分配 1 樓店面,須預留瓦斯管 線。 9 同德路 35 號/林○騰 50.63 原與兄弟持分,更新後 希望產權分割,分配 1 樓店面,須預留瓦斯管 線。 10 同德路 37 號/林○蘭 95.63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 須預留瓦斯管線。 11 同德路 41 號/林○勳 95.63 尚未表達分配需求,須 預留瓦斯管線。 12 同德路 43 號/陳○和 50.63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及 2 樓以上住宅,須預留 瓦斯管線。 13 同德路 45 號/徐○雀 50.63 角間。 尚未表達分配需求,須 預留瓦斯管線。 14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楊○俊 70.95 尚未表達分配需求,須 ===== PDF_PAGE_3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0 預留瓦斯管線。 15 玉成街 153 巷 1 號/黎○玉 70.95 尚未表達分配需求,須 預留瓦斯管線。 16 同德路 21-1 號/陳○泉 70.95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面及 2 樓以上住宅,須預留 瓦斯管線。 17 玉成街 153 巷 7 號/林○桂 70.95 尚未表達分配需求,須 預留瓦斯管線。 1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陳○ 珠

整合

更新後分配 1 樓辦公室

本中心原則同意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超額選配之情形如

本案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應分配更新後房地及車

位總權利價值不足選配一住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選擇補 足餘額選配一住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直接領取更新前補償金 或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等價之權利金。

安置

本案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應分配更新後房地及車

位總權利價值不足選配原專有面積(主建物 +附屬建物面積) 者,得依照實際需求選擇超額選配補足至原專有面積。

風險

本案私有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 於本案招商前即提出超

額選配需求者,詳表 4。私有所有權人分回住宅需求表私有所 有權人選配及規劃設計需求詳【附件 7:私有所有權人參與意 願需求調查表】。 表4 私有所有權人超額選配需求表 A 基地 編號 現況 地址/所有權人 需求說明 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3 樓/闕○順 有超額選配之需求,詳附件 7。 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鄭黃○玲 有超額選配之需求,詳附件 7。 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3 樓/林蕭○女 有超額選配之需求,詳附件 7。 B 基地 1 同德路 31 號 3 樓/許○元 有超額選配之需求,詳附件 7。 2 同德路 43 號 1 樓/陳○和 有超額選配之需求,詳附件 7。 ===== PDF_PAGE_3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3

整合分回

本案私有所有權人之拆遷安置費用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

出資人應支付私有所有權人(包含未登記建物)自更新前房地

點交翌日起至通知更新後房地點交後一個月之租金補貼,如補 貼期限超過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之期 限,仍應由出資人自行負擔。 3.4.6.2 前條情形如有不足月時,以一個月計之。

時程

本案私有所有權人於選配期間截止日前以書面通知欲出售房地予出資

人方式參與本案,出資人應配合辦理,原則於本案申請開工後 30 日內 完成買賣登記等相關程序並以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應分配權利 價值」作為買賣價金,因買賣所生之相關稅賦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

分回

本案一樓及頂樓 現況 皆有增建使用 , 經本中心與私有所有權人協調後 ,

另提供增建補貼款每戶新臺幣 60 萬元,處理費用共計新臺幣 4,260 萬 元由出資人支付,所有權人清冊詳表 5。本項補貼款於核定後與拆遷補 償費用一併發放 ,並應由出資人自行負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提 列。 表5 更新前建築物增建使用所有權人清冊 編號 現況 住址 所有權人 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 號 朱○園 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 號 3 樓 劉○智 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王○昌 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3 樓 闕○順 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洪○欽 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劉○興等 7 人 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 羅○樹 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 3 樓 吳○意 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 林○英 1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 3 樓 姚○源 1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 林○旺 1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 3 樓 傅○豐 ===== PDF_PAGE_4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4 編號 現況 住址 所有權人 1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 蘇○玉 1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 3 樓 陳○、劉○智 1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6 號 蘇○玉 1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6 號 3 樓 鄭○星 1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張○蘭等 4 人 1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3 樓 蘇○綢、劉○榕 1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鄭○玲 2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3 樓 林○女 21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黎○玉 22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5 樓 黃○茹 23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葉○裕 24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5 樓 蕭○良 25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蕭○良 26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5 樓 陳○哲 27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林○桂 28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5 樓 王○樺 29 玉成街 153 巷 9 號 黃○元 30 玉成街 153 巷 9 號 5 樓 許○雀 31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楊○俊 32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5 樓 王○美等 4 人 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 陳○珠 3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 3 樓 陳○慶 3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洪○華 3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3 樓 鄭○翔等 3 人 3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林○宏等 10 人 3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3 樓 顏○斌 3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4 號 王○葳 4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4 號 3 樓 柯○鈞 4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6 號 許○葉 4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6 號 3 樓 林○宏 4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8 號 陳○紅等 3 人 4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8 號 3 樓 柯○興 4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蕭○如等 2 人 4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3 樓 朱○和 4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2 號 卓○麗 4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2 號 3 樓 廖○運 ===== PDF_PAGE_4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5 編號 現況 住址 所有權人 49 同德路 21 之 1 號 陳○泉 50 同德路 21 號 謝楊○陽 51 同德路 23 號 王○梅 52 同德路 25 號 林○枝 53 同德路 25 號 3 樓 林○枝 54 同德路 27 號 張林○枝 55 同德路 27 號 3 樓 逄○祥 56 同德路 29 號 潘○翔 57 同德路 29 號 3 樓 林○皓 58 同德路 31 號 陳○ 59 同德路 31 號 4 樓 陳○ 60 同德路 33 號 蕭○輝等 3 人 61 同德路 33 號 4 樓 陳○ 62 同德路 35 號 林○銘等 2 人 63 同德路 35 號 5 樓 鄭○勝 64 同德路 37 號 林○蘭 65 同德路 37 號 5 樓 蘇○民 66 同德路 39 號 林○勳 67 同德路 41 號 林○勳 68 同德路 41 號 5 樓 林○明 69 同德路 43 號 陳○和 70 同德路 43 號 5 樓 簡○玉 71 同德路 45 號 徐○雀

整合費用安置

私有所有權人若需申請 臺北市中繼住宅 ,須依臺北市政府受理中繼住

宅申請處理原則 由出資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後提出申請,並於收受初審 結果 15 日內繳交控留保證金。 ===== PDF_PAGE_4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6

費用

相鄰土地整合作業

本案相鄰土地範圍係指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638、638-1、638-3、

640-2 地號等 4 筆土地,面積合計 1,248 平方公尺。 圖8 本案相鄰土地範圍示意圖

風險

相鄰土地範圍內共有 3 棟 合法建築物 ,屬 46 位私有所有權人所有,建

物總面積 7,165.72 平方公尺 ; 建物 現況 除了臨忠孝東路六段之一樓做店 面使用,其餘為住宅使用。

風險

本中心前於 112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24 日期間辦理相鄰土地參與意願調

查,範圍包含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28 筆土地及其上建築物,範圍 劃分為東南側及西南側相鄰土地 , 本案西南側相鄰土地經調查統計後, 有意願參與更新之戶數計約 10.9%。後又於 115 年 3 月 18 日至 5 月 7 日期間辦理西南側相鄰土地參與意願調查, 範圍包含玉成段五小段638、 638-3 地號等 2 筆土地及其上建築物,經調查統計後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表達參與都市更新意願之人數比例(面積比例)為 52.08%(47.04%); 私有合法建築所有權人表達參與都市更新意願之人數比例 (面積比例) ===== PDF_PAGE_4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7 為 53.19%(46.92%)。 3.5.4 倘相鄰土地納入本案更新單元範圍,C 基地擴充納入相鄰土地 , 應規劃 至少 8 間地面層之原位次店鋪單元供本案 C 基地更新前建築物一樓私 有所有權人選配,以滿足其需求,相關分配需求詳表 6,其中各戶登記 主建物面積以不小於規劃分配需求面積為原則。 表6 相鄰土地更新前建築物一樓私有所有權人分回 1 樓店面空間需求表 編 號 現況 地址/所有權人 規劃分配需 求面積(㎡) 需求說明 1 忠孝東路六段 24 號/沈○坤 64.00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2 忠孝東路六段 26 號/李○林 53.87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3 忠孝東路六段 28 號/鄭○峰 53.74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4 忠孝東路六段 30 號/薛○聞 62.27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5 忠孝東路六段 34 號/莊○統 62.27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6 忠孝東路六段 36 號/翁○碧 53.74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7 忠孝東路六段 38 號/廖○香 53.86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8 忠孝東路六段 40 號/葉○河 65.19 更新後分配 1 樓店鋪使 用,須預留瓦斯管線。 ===== PDF_PAGE_4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8 圖9 相鄰土地更新前建築物一樓私有所有權人分回 1 樓店面空間需求示意圖 ===== PDF_PAGE_4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9 3.5.5 若相鄰土地整合納入後,應依本需求說明書第 3.4.8 條規定,提供一樓 及 頂樓增建 補貼款每戶新臺幣 60 萬元,處理費用共計新臺幣 960 萬元 由出資人支付 , 相鄰土地更新前建築物增建使用所有權人清冊詳表 7。 本項補貼款於核定後與拆遷補償費用一併發放,並應由出資人自行負 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提列。 表7 相鄰土地更新前建築物增建使用所有權人清冊 編號 現況 住址 所有權人 1 忠孝東路六段 24 號 沈○坤 2 忠孝東路六段 26 號 李○林 3 忠孝東路六段 26 號 7 樓 郭○華 4 忠孝東路六段 28 號 鄭○峰 5 忠孝東路六段 28 號 7 樓 許○敏 6 忠孝東路六段 30 號 薛○聞 7 忠孝東路六段 32 巷 1 號 王○玉 8 忠孝東路六段 32 巷 1 號 7 樓 廖○聞 9 忠孝東路六段 32 巷 3 號 林○絜 10 忠孝東路六段 32 巷 3 號 7 樓 林○鳯 11 忠孝東路六段 34 號 莊○統 12 忠孝東路六段 36 號 翁○碧 13 忠孝東路六段 36 號 7 樓 林○村 14 忠孝東路六段 38 號 廖○香 15 忠孝東路六段 38 號 7 樓 侯○菲 16 忠孝東路六段 40 號 葉○河

整合分回費用

出資人應於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

提交經本中心確認後之相鄰土地整合計畫 ,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 更新事業契約簽訂之日起 90 日內辦理相鄰土地整合作業,並參酌「臺 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 地協調會須知」相關規定辦理至少 1 場次之鄰地協調會。

整合特殊議題

出資人於召開鄰地協調會後 30 日內,得檢具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都

市更新之意願書件及地主分配情形分析 , 報請本中心同意後 , 調整更新 單元範圍 。 倘本案報核後 ,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參與意願時 , 出資人 ===== PDF_PAGE_4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0 與本中心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協商更新單元範圍,惟最終範圍仍應依主 管機關之審定結果辦理。

整合

出資人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應維持 「共同負擔承諾比率書」 所載之比率

不變 , 不得因單元範圍變動 , 相關權益分配仍應依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第 4.4.1 條約定辦理。

風險

出資人應負擔相鄰土地整合所需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設計費用 、 整

合費用 , 不論相鄰土地範圍最終是否納入本案更新單元範圍 , 出資人均 不得就其負擔之任何費用向本中心求償。

費用風險

其他要求

出資人應協助開闢本案 更新地區範圍內之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639 地號 1 筆道路用地(面積總計 29 ㎡,並應以實際測量及鑑界結果 為準) ,本筆道路用地為臺北市所有,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113 年 5 月 24 日北市捷財字第 1133010395 號函復本筆道路用地應依規定 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辦理有 償撥用 , 惟接管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之土地價款高於以 「申請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1.2 倍」核計之提列金額部 分,應由出資人自行負擔, 不得列入共同負擔。相關函文詳 【附件 2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函覆開闢道路用地事宜】。

費用TOD風險

相鄰土地範圍未納入本案更新單元範圍時,出資人應 於本案建築施工

時確實辦理鄰地建物監測及防護措施 , 以維護施工安全 , 相關費用應由 出資人自行負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

費用特殊議題風險

國際級在地藝術文化行動

本案私有所有權人傅慶豊(Alixe Fu)先生為旅法之國際級知名

藝術家,創作包括油畫、彩墨、雕塑、公共藝術和石版畫(詳 http://www.alixefu.com/?lang=zh),現於法國歐維耳市 (Auvers ===== PDF_PAGE_4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1 sur Oise)梵谷國際藝術工作室駐村,出資人如於戶外開放空間 或社區公共設施有規劃裝置藝術構想,建議得與傅慶豊先生洽 談藝術創作及維護管理經費等內容,相關費用應由出資人自行 負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

費用風險

另傅慶豊先生家族為本案最早入住之所有權人之一,對老家情

感深厚,更新後有意於當地設置約 100 坪上下之藝文空間,並 願意提供其於巴黎和北京工作室之上千件藝術品典藏;出資人 於選配作業前應與本中心一同瞭解傅慶豊先生之構想,並視有 無合作或資源引介之可能性,為當地創造具延續性的藝文行 動。

風險

國營事業分配之商業空間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出資人應主動媒合招商

經營計畫所提之潛在承租人參與該商業空間之公開標租。

風險

本案國營事業分配之建物依本需求說明書第 3.3.7 條及第 3.3.8 條設置

電熱水器、太陽能發電設施及家庭能源管理系統( Hom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HEMS) ,其設置費用應由出資人自行負擔,不得納 入共同負擔費用提列。

費用風險

本案增建補貼款應依本需求說明書第 3.4.8 條、第 3.5.5 條辦理,相關費

用應由出資人自行負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

費用風險

本案公益設施區民活動中心所需設備建置費用 , 包含空調設施、低舞台

與音響設備等,相關費用應由出資人自行負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

費用風險

本案建築規劃設計以綠覆率達 100%為目標,並設置綠屋頂;另住宅使

用應設置合理之公設項目及比例,公設比以不超過 35%為原則(建築 方案確認及事權計畫草案階段需提出公設比分析表)。

風險

本案建築物應至少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 銀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 、

建築物耐震標章、耐震設計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第 1plus 級以上,並採 全棟通用設計。 出資人應研擬相關申請文件及協助說明 , 且應自行負擔 ===== PDF_PAGE_4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2 應繳之保證金及其他一切應付費用。

費用

出資人應協助本案與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研商基地周邊之變電箱及

電線杆收納於本案開放空間可行性及規劃適當位置,變電箱及電線杆 位置詳【附件 17:本案測量成果】。

風險

出資人施工時應妥善安排交通進出場動線,並應與當地里長溝通協商

安排。 3.6.12 出資人安排五大管線施工時程前 , 應請當地里長協助召開協調會議 , 以 妥善安排施作時程,並降低工程對周遭居民之影響。 3.6.13 因本案緊鄰捷運後山埤站 ,位屬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詳圖 10), 出資人應依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第 10.5 條辦理相關 工程監測,並依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第 9.1.5 條投保公共 意外險。 圖10 禁限建範圍地形圖-南港線 ===== PDF_PAGE_4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3 4 出資人義務與時程限制

TOD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審議及執行作業

出資人應依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含相關附件) 、核

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 執行 (或協助本中心執行) 本 案都市更新作業 , 並在前揭範圍內接受本中心指示 。 出資人相關義務詳 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第 3 章約定。

分回

出資人應協助本中心申請本案都市更新及參加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

於申請都市更新所需之一切都市計畫審議 、 都市設計審議 、 文資審議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安全影響評估 、交通影響評估 、 環 境影響評估、樹木保護 及依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 部計畫案申請容積獎勵等文件書表圖說及附屬文件等) 及辦理 (或協助 本中心辦理) 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執照及一切必要作業 事項。

容積TOD

出資人應就本中心同意之出資執行計畫書內容擬具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併同相關審議書圖及附件等相關資料提送 本中心 (含電子檔 , 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要求 ; 出資 人並應於草案提送前完成申請分配及辦理公聽會,且申請分配作業程 序及事前協調結果應先經本中心同意) ,本中心審查完畢後,出資人應 依本中心意見辦理補正後交送本中心複審,次數以不逾 2 次為限。

整合分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經本中心複審完畢且同意上開

申請報核計畫及其附件,出資人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翌日起 10 個工作 天內以本中心名義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完成申請報核作業。

風險

出資人應於建築規劃經本中心確認後,發函通知之翌日起 105 個工作

天內完成申請報核作業;必要時 ,得以書面附理由經本中心同意後申請 展延,展延時間不得超過 60 個工作天,並以 1 次為原則;另出資人依 ===== PDF_PAGE_5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4 需求說明書第錯誤! 找不到參照來源 。條經本中心同意調整更新單元範 圍時,展延不以 1 次為限。出資人於都市更新審議期間應配合本中心 研擬及修正相關報核文件 , 並應依本中心指示負責辦理 、 出席各項會議 及進行簡報和說明。

整合風險

出資人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辦理本案都市更

新,負責本基地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 ,並負擔相關成本。 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之共同起造人,由出資人提供資金並協助 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本基地樓地板面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設計。

風險

本案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出資人始得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4.1.8 出資人有興建本案建物之義務,相關興建期程應依本案出資暨協助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辦理。

風險

建物產權登記及驗屋點交期程

出資人應依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第 11 章及第 12 章

約定辦理產權登記及驗屋點交。

風險

興建成本及費用負擔

出資人應依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第 3 章約定負擔本

案興建成本及費用。

費用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所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與出資人所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不同時,出資人應依 本案出資暨 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第 4.4.1 條之約定辦理。

費用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出資人應負擔之費用

風險

工程施工

出資人應負責本基地範圍內建物與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與興建,依臺

出資人須於工地辦公室完成翌日起 30 日內完成 CCTV 系統架

設,CCTV 系統為可供即時監視施工 現況 之設備(各基地至少 2 處) ,並須具備即時視訊之相關網路設備,提供本中心或本中 心指定之履約管理單位可透過網路即時監看功能,並連結至本 中心指定網頁。 4.4.2.2 前項 CCTV 需具備夜視、彩色及瞰制全區之功能,且儲存設備 應至少得儲存 30 天錄影檔案。 4.4.2.3 如本案未設置工地辦公室,則第一項完成系統架設時間應於申 報開工日翌日起 30 日內完成。 4.4.3 於工程施作期間 , 應進行縮時攝影或定期空拍攝影, 紀錄工程施作過程 至完工之基地影像,相關費用由出資人負擔。 ===== PDF_PAGE_5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6 附件 1:本案基地土地清冊及謄本 附件 1-1:土地清冊 序號 開發 範圍 段號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 1 A 基地 南 港 區 玉 成 段 五 小 段 234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409.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2 234-2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59.00 第三種住宅區 3 237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194.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4 238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180.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5 239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250.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6 234-1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476.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7 234-3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1,140.00 第三種住宅區 8 258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36.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9 258-1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558.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10 258-2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2.00 第三種住宅區 11 639-1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2.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12 240 朱O圓等 2 位私 人 69.00 第三之二種 住宅區 13 240-1 朱O圓等 2 位私 人 66.00 第三種住宅區 14 241 王O昌等 3 位私 人 73.00 第三種住宅區 15 242 洪O欽等 9 位私 人 75.00 第三種住宅區 16 243 羅O樹等 3 位私 人 75.00 第三種住宅區 ===== PDF_PAGE_5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7 序號 開發 範圍 段號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 17 244 林O英等 3 位私 人 76.00 第三種住宅區 18 245 林O旺等 3 位私 人 80.00 第三種住宅區 19 246 蘇O玉等 3 位私 人 86.00 第三種住宅區 20 247 鄭O星等 3 位私 人 94.00 第三種住宅區 21 248 張O富等 6 位私 人 98.00 第三種住宅區 22 249 林O女等 3 位私 人 99.00 第三種住宅區* 小計 4,197.00 23 B 基地 南 港 區 玉 成 段 五 小 段 226 闕O蓮等 21 位私 人 671.00 第三種住宅區 24 227-1 臺北市(臺北市政 府財政局) 49.00 第三種住宅區 25 236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873.00 第三種住宅區 26 250 林O宏等 3 位私 人 121.00 第三種住宅區* 27 251 林O宏等 3 位私 人 93.00 第三種住宅區 28 252 柯O興等 5 位私 人 93.00 第三種住宅區 29 253 朱O和等 4 位私 人 92.00 第三種住宅區 30 254 廖O運等 2 位私 人 94.00 第三種住宅區 31 256 林O瑞等 20 位私 人 528.00 第三種住宅區 32 257 呂O淵等 33 位私 人 874.00 第三種住宅區 33 257-1 臺北市(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 8.00 第三種住宅區 ===== PDF_PAGE_5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8 序號 開發 範圍 段號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 34 257-2 陳O泉等 1 位私 人 21.00 第三種住宅區 35 263 陳O泉等 1 位私 人 44.00 第三種住宅區 36 264 謝O陽等 1 位私 人 111.00 第三種住宅區 37 264-1 陳O泉等 1 位私 人 2.00 第三種住宅區 38 264-2 謝O陽等 1 位私 人 14.00 第三種住宅區* 39 265 王O梅等 1 位私 人 67.00 第三種住宅區 40 266 林O枝等 1 位私 人 77.00 第三種住宅區 41 267 逄O祥等 3 位私 人 75.00 第三種住宅區 42 268 潘O翔等 3 位私 人 76.00 第三種住宅區 43 269 陳O等 3 位私人 68.00 第三種住宅區 44 270 陳O等 5 位私人 85.00 第三種住宅區 小計 4,136.00 45 C 基地 南港區 玉成段 五小段 260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428.00 第一種商業區(特) 46 637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89.00 第一種商業區(特) 小計 517.00 47 道路 用地 南 港 區 玉 成 段 五 230 (部分) 中華民國(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林 ○雄等 12 人公私 共有

整合費用TOD

道路用地

48 235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355.00 道路用地 49 259 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 233.00 道路用地 ===== PDF_PAGE_5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9 序號 開發 範圍 段號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 50 小 段 262 臺北市(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新建工 程處)、林○桂等 7 人公私共有

整合

道路用地

51 263-1 林○安等 12 人 1.00 道路用地 52 631 臺北市(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新建工 程處)、豐泰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等 2 人公私共有

風險

道路用地

53 632-1 王○鈺等 1 人 2.00 道路用地 54 634 中華民國(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新建 工程處)

風險

道路用地

55 635 臺北市(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新建工 程處)、林○桂等 6 人公私共有

風險

道路用地

56 639 臺北市(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 29.00 道路用地 小計 1,025.00 合計 9,875.00 備註:表內土地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以地籍測量後之土地謄本登記面積為準。 ===== PDF_PAGE_5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0 附件 1-2:土地謄本 本附件資料電子檔案將附於公告之公開評選文件。 註:所有權人資訊為避免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遮蔽,惟謄本內容仍應以 地政機關登載為準。 ===== PDF_PAGE_5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1 附件 2:本案基地建物清冊及謄本 附件 2-1:建物清冊 序號 開發 範圍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坐落 地號 所有權人 總樓地板 面積(㎡) 主要 建材 1 A 基地 30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 245 林O旺 68.50 加強 磚造 2 30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 2 樓 245 林O勳 68.50 加強 磚造 3 30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 3 樓 245 傅O豐 68.50 加強 磚造 4 30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 246 蘇O玉 68.50 加強 磚造 5 31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 2 樓 246 柯O美 68.50 加強 磚造 6 31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 3 樓 246 陳O愛 68.50 加強 磚造 7 31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6 號 247 蘇O玉 68.50 加強 磚造 8 31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6 號 2 樓 247 張O峰 68.50 加強 磚造 9 31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6 號 3 樓 247 鄭O星 68.50 加強 磚造 10 31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248 張O蘭等 4 位私人 68.50 加強 磚造 11 31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2 樓 248 張O富 68.50 加強 磚造 12 31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3 樓 248 蘇O綢 68.50 加強 磚造 13 31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249 鄭O玲 68.50 加強 磚造 14 31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2 樓 249 邱O圳 68.50 加強 磚造 15 32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3 樓 249 林O女 68.50 加強 磚造 16 32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 號 240 240-1 朱O圓 74.08 加強 磚造 17 32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 號 3 樓 240 劉O智 74.08 加強 ===== PDF_PAGE_5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2 序號 開發 範圍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坐落 地號 所有權人 總樓地板 面積(㎡) 主要 建材 240-1 磚造 18 32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2 樓 241 林O湄 66.68 加強 磚造 19 32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3 樓 241 闕O順 66.68 加強 磚造 20 32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2 樓 242 林O華 66.00 加強 磚造 21 32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242 劉O興等 7 位私人 66.00 加強 磚造 22 32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 243 羅O樹 66.00 加強 磚造 23 32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 3 樓 243 吳O意 66.00 加強 磚造 24 32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 244 林O英 66.00 加強 磚造 25 33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 2 樓 244 林O敏 66.00 加強 磚造 26 33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 3 樓 244 姚O源 66.00 加強 磚造 27 10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 號 2 樓 240 240-1 劉O智 74.08 加強 磚造 28 190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242 洪O欽 66.00 加強 磚造 29 27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241 王O昌 66.68 加強 磚造 30 273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 2 樓 243 林O煒 66.00 加強 磚造 31 3602 忠孝東路六段 64 號 239 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 87.61 鋼筋混 凝土造 32 3603 忠孝東路六段 64 號 2 樓 239 110.35 鋼筋混 凝土造 33 3604 忠孝東路六段 64 號 3 樓 239 110.35 鋼筋混 凝土造 34 3605 忠孝東路六段 64 號 4 樓 239 110.35 鋼筋混 凝土造 ===== PDF_PAGE_5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3 序號 開發 範圍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坐落 地號 所有權人 總樓地板 面積(㎡) 主要 建材 35 3606 忠孝東路六段 66 號 238 77.40 鋼筋混 凝土造 36 3607 忠孝東路六段 66 號 2 樓 238 98.64 鋼筋混 凝土造 37 3608 忠孝東路六段 66 號 3 樓 238 98.64 鋼筋混 凝土造 38 3609 忠孝東路六段 66 號 4 樓 238 98.64 鋼筋混 凝土造 39 3610 忠孝東路六段 68 號 237 78.33 鋼筋混 凝土造 40 3611 忠孝東路六段 68 號 2 樓 237 99.85 鋼筋混 凝土造 41 3612 忠孝東路六段 68 號 3 樓 237 99.85 鋼筋混 凝土造 42 3613 忠孝東路六段 68 號 4 樓 237 99.85 鋼筋混 凝土造 43 3627 忠孝東路六段 62 號 234、 234-2 456.97 鋼筋混 凝土造 44 B 基地 343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4 號 250 王O葳 81.25 加強磚 造 45 33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4 號 2 樓 250 林O宏 92.64 加強磚 造 46 3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4 號 3 樓 250 柯O鈞 92.64 加強磚 造 47 33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6 號 251 許O葉 79.20 加強磚 造 48 33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6 號 2 樓 251 武O玉等 2 位私人 79.20 加強磚 造 49 33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6 號 3 樓 251 林O宏 79.20 加強磚 造 50 33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8 號 252 陳O枝等 3 位私人 79.20 加強磚 造 51 33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8 號 2 樓 252 林O海 79.20 加強磚 造 52 34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8 號 3 樓 252 柯O興 79.20 加強磚 造 ===== PDF_PAGE_6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4 序號 開發 範圍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坐落 地號 所有權人 總樓地板 面積(㎡) 主要 建材 53 34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253 蕭O如等 2 位私人 79.20 加強磚 造 54 34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2 樓 253 許O玉 79.20 加強磚 造 55 34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3 樓 253 朱O和 79.20 加強磚 造 56 34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2 號 254 卓O麗 82.08 加強磚 造 57 34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2 號 2 樓 254 卓O麗 82.08 加強磚 造 58 346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2 號 3 樓 254 廖O運 82.08 加強磚 造 59 34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 256 陳O珠 73.16 加強磚 造 60 34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 2 樓 256 謝O固 73.16 加強磚 造 61 34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 3 樓 256 陳O慶 73.16 加強磚 造 62 35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256 洪O華 78.55 加強磚 造 63 35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2 樓 256 謝O和 78.55 加強磚 造 64 352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3 樓 256 鄭O翔等 3 位私人 78.55 加強磚 造 65 335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256 林O宏等 10 位私人 110.90 加強磚 造 66 3599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2 樓 256 林O瑞 82.69 加強磚 造 67 35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3 樓 256 顏O斌 110.90 加強磚 造 68 2133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257 黎O玉 107.56 鋼筋混 凝土造 69 2134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2 樓 257 趙O月 107.56 鋼筋混 凝土造 70 2135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3 樓 257 蕭O廷 107.56 鋼筋混 凝土造 ===== PDF_PAGE_6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5 序號 開發 範圍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坐落 地號 所有權人 總樓地板 面積(㎡) 主要 建材 71 2136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4 樓 257 林O旺 107.56 鋼筋混 凝土造 72 2137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5 樓 257 黃O茹 107.56 鋼筋混 凝土造 73 2138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257 葉O裕 104.51 鋼筋混 凝土造 74 2139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2 樓 257 王O慧 104.51 鋼筋混 凝土造 75 2140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3 樓 257 李O昌 104.51 鋼筋混 凝土造 76 2141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4 樓 257 張O雄 104.51 鋼筋混 凝土造 77 2142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5 樓 257 蕭O良 104.51 鋼筋混 凝土造 78 2143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257 蕭O良 107.80 鋼筋混 凝土造 79 2144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2 樓 257 陳O昌 107.80 鋼筋混 凝土造 80 2145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3 樓 257 王O生 107.80 鋼筋混 凝土造 81 2146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4 樓 257 林O茹 107.80 鋼筋混 凝土造 82 2147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5 樓 257 陳O哲 107.80 鋼筋混 凝土造 83 2148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257 林O桂 113.95 鋼筋混 凝土造 84 2151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2 樓 257 簡O菊 115.19 鋼筋混 凝土造 85 2152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3 樓 257 林O霞 115.19 鋼筋混 凝土造 86 2149...

整合評選TOD

✓ 45.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 號

風險

✓ 74.08

2 劉○智 240、 240-1

風險

✓ 90.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 號 3 樓、忠孝東路 六段 70 巷 2 號 2 樓

風險

✓ 148.16

3 王○昌 241 24.33 ✓ 24.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風險

✓ 66.68

4 林○湄 241 24.33 ✓ 24.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2 樓 66.68 ✓ 66.68 5 闕○順 241 24.33 ✓ 24.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4 號 3 樓 66.68 ✓ 66.68 6 洪○欽 242 25.00 ✓ 25.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風險

✓ 66.00

7 劉○興 242 3.57 ✓ 3.5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風險

✓ 9.43

8 劉○利 242 3.57 ✓ 3.5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9.43 ✓ 9.43 9 劉○通 242 3.57 ✓ 3.5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9.43 ✓ 9.43 10 劉○陽 242 3.57 ✓ 3.5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9.43 ✓ 9.43 11 劉○昌 242 3.57 ✓ 3.5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9.43 ✓ 9.43 12 劉○雪 242 3.57 ✓ 3.5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9.43 ✓ 9.43 13 林○眞 242 3.57 ✓ 3.5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3 樓 9.43 ✓ 9.43 14 林○華 242 25.00 ✓ 25.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6 號 2 樓 66.00 ✓ 66.00 15 羅○樹 243 25.00 ✓ 25.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 66.00 ✓ 66.00 16 林○煒 243 25.00 ✓ 25.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 2 樓 66.00 ✓ 66.00 ===== PDF_PAGE_7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8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17 吳○意 243 25.00 ✓ 25.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8 號 3 樓 66.00 ✓ 66.00 18 林○英 244 25.34 ✓ 25.3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 66.00 ✓ 66.00 19 林○蓉 244 25.34 ✓ 25.3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 2 樓 66.00 ✓ 66.00 20 姚○陵 244 25.34 ✓ 25.3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0 號 3 樓 66.00 ✓ 66.00 21 林○旺 245 26.67 ✓ 26.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

風險

✓ 68.50

22 林○勳 245 26.67 ✓ 26.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 2 樓 68.50 ✓ 68.50 23 傅○豐 245 26.67 ✓ 26.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2 號 3 樓 68.50 ✓ 68.50 24 蘇○玉 246、 247

風險

✓ 60.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忠孝東路六 段 70 巷 16 號

風險

✓ 137.00

25 柯○美 246 28.67 ✓ 28.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 2 樓 68.50 ✓ 68.50 26 陳○ 246 14.33 ✓ 14.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 3 樓

風險

✓ 34.25

27 劉○智 246 14.33 ✓ 14.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4 號 3 樓 34.25 ✓ 34.25 28 張○峰 247 31.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6 號 2 樓 68.50 29 鄭○星 247 31.33 ✓ 31.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6 號 3 樓 68.50 ✓ 68.50 30 張○蘭 248 8.17 ✓ 8.1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風險

✓ 17.12

31 張○玲 248 8.17 ✓ 8.1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17.12 ✓ 17.12 32 張○鑅 248 8.17 ✓ 8.1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17.12 ✓ 17.12 ===== PDF_PAGE_7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9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33 張○華 248 8.17 ✓ 8.1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17.12 ✓ 17.12 34 張○富 248 32.67 ✓ 32.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2 樓 68.50 ✓ 68.50 35 劉○榕 248 32.67 ✓ 32.67 - - 36 蘇○綢 -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18 號 3 樓 68.50 ✓ 68.50 37 林○女 249 33.00 ✓ 33.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3 樓 68.50 ✓ 68.50 38 邱○圳 249 33.00 ✓ 33.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2 樓 68.50 ✓ 68.50 39 鄭○玲 249 33.00 ✓ 33.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0 號 68.50 ✓ 68.50 40 台灣電 力股份 有限公 司 234、 234-2、 237、 238、 239、 234-1、 234-3、 258、 258-1、 258-2、 639-1、 260、 637、 236、 235、 259 5,284.00 ✓ 5,284.00 忠孝東路六段 64 號、忠孝東路六段 64 號 2 樓至 4 樓、 忠孝東路六段 66 號、忠孝東路六段 66 號 2 樓至 4 樓、 忠孝東路六段 68 號、忠孝東路六段 68 號 2 樓至 4 樓、 忠孝東路六段 62 號、附 2、3、4 樓、地下層 1,626.83 ✓ 1626.83 41 闕○蓮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35 號 3 樓 128.84 ✓ 128.84 42 鄭○勝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35 號 5 樓 145.21 ✓ 145.21 43 陳○紅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35 號 4 樓 128.84 ✓ 128.84 44 鍾○瑗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43 號 4 樓 128.88 ✓ 128.88 45 陳○和 226 16.78 ✓ 16.78 同德路 43 號 104.51 ✓ 104.51 ===== PDF_PAGE_7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0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46 林○銘 226 50.33 ✓ 50.33 同德路 35 號、同德 路 35 號 2 樓

風險

✓ 221.72

47 徐○雀 226 16.78 同德路 45 號 83.40 48 林○勳 226 33.55 同德路 39 號、同德 路 41 號 185.98 49 趙○欣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37 號 4 樓 126.75 ✓ 126.75 50 蘇○民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37 號 5 樓 126.75 ✓ 126.75 51 林○明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41 號 5 樓 126.75 ✓ 126.75 52 陳○真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43 號 3 樓 128.88 ✓ 128.88 53 陳○達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41 號 4 樓 126.75 ✓ 126.75 54 陳○樓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37 號 3 樓 126.75 ✓ 126.75 55 劉○宛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43 號 2 樓 128.88 ✓ 128.88 56 林○騰 226 16.78 ✓ 16.78 同德路 35 號 92.88 ✓ 92.88 57 呂○興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41 號 3 樓 126.75 ✓ 126.75 58 林○蘭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37 號 183.91 ✓ 183.91 59 簡○玉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43 號 5 樓 145.25 ✓ 145.25 60 廖○惠 226 33.55 同德路 41 號 2 樓 126.75 61 翁○瑋 226 33.55 ✓ 33.55 同德路 37 號 2 樓 126.75 ✓ 126.75 62 林○宏 250、 251、 256

風險

✓ 83.0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4 號 2 樓、忠孝東 路六段 70 巷 26 號 3 樓、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風險

✓ 194.02

63 柯○鈞 250 40.34 ✓ 40.3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4 號 3 樓

風險

✓ 92.64

64 王○葳 250 40.34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4 號 81.25 65 武○玉 251 15.50 ✓ 15.5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6 號 2 樓

風險

✓ 39.60

66 王○季 251 15.50 ✓ 15.5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6 號 2 樓 39.60 ✓ 39.60 67 許○葉 251 31.00 ✓ 31.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6 號

風險

✓ 79.20

===== PDF_PAGE_7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1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68 柯○興 252 31.00 ✓ 31.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8 號 3 樓 79.20 ✓ 79.20 69 林○海 252 31.00 ✓ 31.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8 號 2 樓 79.20 ✓ 79.20 70 陳○枝(公 同共有) 252 31.00 ✓ 31.00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8 號 79.20 ✓ 79.20 71 陳○紅(公 同共有) 252 72 陳○香(公 同共有) 252 73 朱○和 253 30.67 ✓ 30.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3 樓 79.20 ✓ 79.20 74 蕭○如 253 15.33 ✓ 15.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39.60 ✓ 39.60 75 張○凡 253 15.33 ✓ 15.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39.60 ✓ 39.60 76 許○玉 253 30.67 ✓ 30.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0 號 2 樓 79.20 ✓ 79.20 77 廖○運 254 31.33 ✓ 31.3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2 號 3 樓

風險

✓ 82.08

78 卓○麗 254 62.67 ✓ 62.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32 號、忠孝東路六 段 70 巷 32 號 2 樓

風險

✓ 164.16

79 林○瑞 256 58.67 ✓ 58.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2 樓

風險

✓ 82.69

80 謝○和 256 58.67 ✓ 58.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2 樓

風險

✓ 78.55

81 謝○固 256 58.67 ✓ 58.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 2 樓

風險

✓ 73.16

82 陳○珠 256 58.67 ✓ 58.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 73.16 ✓ 73.16 83 林○雄 256 11.7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22.18 ===== PDF_PAGE_7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2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84 詹○華 256 11.73 ✓ 11.7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風險

✓ 22.18

85 洪○華 256 58.67 ✓ 58.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78.55 ✓ 78.55 86 林○定 256 2.93 ✓ 2.9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風險

✓ 5.55

87 林○發 256 2.93 ✓ 2.9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5.55 ✓ 5.55 88 林○泉 256 2.93 ✓ 2.9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5.55 ✓ 5.55 89 林○賢 256 2.93 ✓ 2.93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5.55 ✓ 5.55 90 陳○慶 256 58.67 ✓ 58.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2 號 3 樓 73.16 ✓ 73.16 91 顏○斌 256 58.67 ✓ 58.67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3 樓

風險

✓ 110.90

92 林○忠 256 3.9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7.39 93 林○國 256 3.9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7.39 94 林○旻 256 3.91 ✓ 3.9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6 號

風險

✓ 7.39

95 鄭○翔 256 9.78 ✓ 9.7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3 樓

風險

✓ 13.09

96 鄭○俍 256 9.78 ✓ 9.78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3 樓 13.09 ✓ 13.09 97 鄭○香 256 39.11 ✓ 39.11 忠孝東路六段 70 巷 22 弄 4 號 3 樓

風險

✓ 52.37

98 呂○淵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4 樓

風險

✓ 100.97

99 簡○菊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2 樓

風險

✓ 115.19

100 林○霞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3 樓 115.19 ✓ 115.19 ===== PDF_PAGE_7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3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101 林○旺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4 樓

風險

✓ 107.56

102 張○雄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4 樓

風險

✓ 104.51

103 陳○昌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2 樓

風險

✓ 107.80

104 陳○哲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5 樓 107.80 ✓ 107.80 105 趙○月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2 樓 107.56 ✓ 107.56 106 許○珍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3 樓 100.97 ✓ 100.97 107 林○桂 257 29.13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113.95 108 許○雀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9 號 5 樓

風險

✓ 103.32

109 蕭○良 257 58.26 ✓ 58.26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5 樓、玉成街 153 巷 5 號

風險

✓ 212.30

110 高○蘭 257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2 樓 100.97 111 丁○瓊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9 號 2 樓 103.32 ✓ 103.32 112 周○妙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9 號 4 樓 103.32 ✓ 103.32 113 葉○裕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104.51 ✓ 104.51 114 王○慧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2 樓 104.51 ✓ 104.51 115 李○昌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3 號 3 樓 104.51 ✓ 104.51 116 林○茹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4 樓 107.80 ✓ 107.80 117 蘇○堂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9 號 3 樓 103.32 ✓ 103.32 ===== PDF_PAGE_8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4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118 王○生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5 號 3 樓 107.80 ✓ 107.80 119 楊○俊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100.97 ✓ 100.97 120 蕭○廷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3 樓 107.56 ✓ 107.56 121 黃○茹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5 樓 107.56 ✓ 107.56 122 黃○元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9 號 103.32 ✓ 103.32 123 王○美 257 7.28 ✓ 7.28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5 樓

風險

✓ 25.24

124 王○青 257 7.28 ✓ 7.28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5 樓 25.24 ✓ 25.24 125 王○雲 257 7.28 ✓ 7.28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5 樓 25.24 ✓ 25.24 126 王○雪 257 7.28 ✓ 7.28 玉成街 153 巷 11 號 5 樓 25.24 ✓ 25.24 127 張○詮 257 14.57 ✓ 14.57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4 樓

風險

✓ 57.59

128 楊○瑀 257 14.57 ✓ 14.57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4 樓 57.59 ✓ 57.59 129 王○樺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7 號 5 樓 115.19 ✓ 115.19 130 黎○玉 257 29.13 ✓ 29.13 玉成街 153 巷 1 號 107.56 ✓ 107.56 131 陳○泉 257-2、 263、 264-1

風險

✓ 67.00 - -

132 謝○陽 264、 264-2

風險

✓ 125.00 - -

133 王○梅 265 67.00 ✓ 67.00 - - 134 林○枝 266 77.00 ✓ 77.00 同德路 25 號 178.95 ✓ 178.95 135 逄○祥 267 25.00 ✓ 25.00 同德路 27 號 3 樓 59.41 ✓ 59.41 136 林○穎 267、 268

風險

✓ 50.34

同德路 27 號 2 樓、 同德路 29 號 2 樓

風險

✓ 106.74

137 張○枝 267 25.00 ✓ 25.00 同德路 27 號 59.41 ✓ 59.41 ===== PDF_PAGE_8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5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138 潘○翔 268 25.34 ✓ 25.34 同德路 29 號 47.33 ✓ 47.33 139 林○皓 268 25.34 ✓ 25.34 同德路 29 號 3 樓 47.33 ✓ 47.33 140 陳○ 269、 270

風險

✓ 55.25

同德路 31 號、同德 路 31 號 4 樓、同德 路 33 號 4 樓

風險

✓ 166.02

141 游○華 269 17.00 ✓ 17.00 同德路 31 號 2 樓 55.44 ✓ 55.44 142 許○元 269 17.00 ✓ 17.00 同德路 31 號 3 樓 55.44 ✓ 55.44 143 陳○全 270 10.63 ✓ 10.63 同德路 33 號 3 樓 27.57 ✓ 27.57 144 陳○名 270 10.63 ✓ 10.63 同德路 33 號 3 樓 27.57 ✓ 27.57 145 陳○秋 270 21.25 ✓ 21.25 同德路 33 號 2 樓 55.14 ✓ 55.14 146 蕭○輝 270 7.08 ✓ 7.08 同德路 33 號 18.38 ✓ 18.38 147 蕭○美 270 7.08 7.08 同德路 33 號 18.38 ✓ 18.38 148 蕭○翔 270 7.08 7.08 同德路 33 號 18.38 ✓ 18.38 149 葉○遠 230 5.89 - 150 李○澄 230 11.78 - 151 李○仲 230 11.78 - 152 楊○權 262、635 10.89 - 153 曾○煌 262、635 32.67 - 154 豐泰投 資股份 有限公 司 262、 631、635

風險

-

155 謝○禧 262 27.50 - 156 林○安 263-1 0.25 - 157 陳○蓮 263-1 0.06 - 158 王○榮 263-1 0.06 - 159 王○田 263-1 0.06 - 160 劉○朱(公 同共有) 263-1 0.25 - 161 劉○芳(公 同共有) 263-1 - 162 劉○珍(公 同共有) 263-1 - ===== PDF_PAGE_8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6 編 號 土地所 有權人 土地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土地面積 (㎡) 建物 有意願參 與本案 願意參與 建物面積 (㎡) 地號 持有 面積(㎡) 門牌 持有 面積(㎡) 163 劉○豪(公 同共有) 263-1 - 164 劉○良(公 同共有) 263-1 - 165 蕭○蘭(公 同共有) 263-1 0.07 - 166 王○穎(公 同共有) 263-1 - 167 劉○秀 263-1 0.25 - 168 王○鈺 632-1 2.00 - 合 計 168 人 167 人 9,710.15 136 人 9,192.99 144 人 12,613.84 133 人 11,797.73 意願比例 81.44% 94.67% 92.36% 93.53% 備註:本中心將與出資人於本案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一同持續協調,如於建照 核准後仍無法取得同意,即向臺北市政府申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規定踐行代為拆 除程序。 ===== PDF_PAGE_8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7 附件 7:私有所有權人參與意願需求調查表 ===== PDF_PAGE_8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8 ===== PDF_PAGE_8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9 ===== PDF_PAGE_8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0 ===== PDF_PAGE_8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1 ===== PDF_PAGE_8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2 ===== PDF_PAGE_8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3 ===== PDF_PAGE_9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4 ===== PDF_PAGE_9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5 ===== PDF_PAGE_9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6 ===== PDF_PAGE_9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7 ===== PDF_PAGE_9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8 ===== PDF_PAGE_9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9 ===== PDF_PAGE_9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0 ===== PDF_PAGE_9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1 ===== PDF_PAGE_9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2 ===== PDF_PAGE_9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3 ===== PDF_PAGE_10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4 ===== PDF_PAGE_10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5 ===== PDF_PAGE_10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6 ===== PDF_PAGE_10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7 ===== PDF_PAGE_10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8 ===== PDF_PAGE_10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9 ===== PDF_PAGE_10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0 ===== PDF_PAGE_10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1 ===== PDF_PAGE_10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2 ===== PDF_PAGE_10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3 ===== PDF_PAGE_11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4 ===== PDF_PAGE_11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5 ===== PDF_PAGE_11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6 ===== PDF_PAGE_11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7 ===== PDF_PAGE_11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8 ===== PDF_PAGE_11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09 ===== PDF_PAGE_11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0 ===== PDF_PAGE_11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1 ===== PDF_PAGE_11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2 ===== PDF_PAGE_11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3 ===== PDF_PAGE_12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4 ===== PDF_PAGE_12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5 ===== PDF_PAGE_12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6 ===== PDF_PAGE_123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7 ===== PDF_PAGE_124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8 ===== PDF_PAGE_125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19 ===== PDF_PAGE_126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20 ===== PDF_PAGE_127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21 ===== PDF_PAGE_128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22 ===== PDF_PAGE_129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23 ===== PDF_PAGE_130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24 ===== PDF_PAGE_131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25 ===== PDF_PAGE_132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 22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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